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独立性
原则,公正客观、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接受公
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内审部门,接受所
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有
义务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授权
审计。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同时应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可以抽调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必要时,除涉密事项外,也
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表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
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
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
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拟订并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
做好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四)牵头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五)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对公司各类招投标(含询比价、议价)开标过程实施现场
监督;
(七)公司交办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
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重要
内容。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根据实际情
况实施:确定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等审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
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列明需准备的资料清单。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长同意后
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现场审计时,应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检
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资
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及时编制工作
底稿,汇总审计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或
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结束后,内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
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及时完整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内审(调查)时,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权了解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发表
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同时仍
须按期执行原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审计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应配合、协助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
况,及时提供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
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
构。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管领导及各单位应共同重视、引起警戒、形成合
力,积极按职责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和
各单位管理与效益的不断持续优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
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