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 拟向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 ( 与 Foresight US BidCo, Inc. 合 称 “ 交 易 对 方 ” ) 出 售 其 持 有 的 Fosber
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东方精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
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