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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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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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对下列内
容进行公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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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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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按规
定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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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
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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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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