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将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依法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如涉及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公告
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
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其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具
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
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
方式,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含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
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还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
重大事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
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分支机构的筹备和开业;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5%以上;
(十二)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
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
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等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
披露的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
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各项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以及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应同等履行董
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内,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回答投资者或其他主体的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
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生产经营、对
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并保证报告
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未经董事会事
先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等情形的,应
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
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
传闻,股东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时,应当立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
查阅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如需)。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若存在需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规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方面的信息
传播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或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超过”、
“至少”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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