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具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按照本制度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经办人员应至少在事件发生前三天向董
事会秘书报送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条件,是否同意暂缓、豁免,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申请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并提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
(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流程等;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书面保密承诺;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
第三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对暂缓、豁免事项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暂缓、豁免事项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
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是否签署书
的知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意见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或豁免 知悉暂缓或 知悉暂缓或 暂缓或豁免披露
知悉暂缓或豁免 知悉暂缓或豁免 知悉暂缓或豁免
序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事项知情人签字
号 披露事项知 豁免披露事
披露事项地点 披露事项内容 披露事项所处阶段
情人姓名 项时间 事项方式 确认
保密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已知悉山西安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信息,并已填写、签署《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现承诺如下:
范围。未经公司同意,不擅自使用保密信息,或利用保密信息进行研究或者开发。
律法规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
密性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已签署《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
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本承诺书,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公司,向公司提供掌握的相关情况。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