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4: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调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法律意见书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按照《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
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 9,914,086,0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
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
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及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2.44 元/股调
整为人民币 2.39 元/股(即 2.44-0.05=2.39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6.59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6.54
元/股(即 6.59-0.05=6.54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陈启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安汽车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