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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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无法化解风
险、实现重整成功,新研股份将面临退市及破产清算风险;
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新
研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
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新研股份重生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新研股份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研股份的全体股东组成。上
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
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
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新研股份以现有总股本 1,495,645,923 股为基数,按照每
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 1,794,775,108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转增股
票中,产业投资人按照 1.30 元/股对价取得 500,000,000 股,
支付重整投资款 650,000,000 元;各财务投资人按照 1.70 元/
股 对 价 合 计 取 得 934,775,108 股 , 支 付 重 整 投 资 款
同重整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债务。
   四、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11 号指引》第九条规定:“重整计
划草案应当对相关方持股期限作出约束,以确保重整后公司
股权、经营相对稳定。重整投资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投资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前述转
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
资人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
   五、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
《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
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
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
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
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
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
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
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
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
  新研股份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计
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
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
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
调整的,新研股份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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