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 安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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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与工作流程,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及分、
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以下人员负有报告义务(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
管理部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上述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关联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股东会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的审核意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
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
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
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并履行
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
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
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
分、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
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
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公司
证券管理部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证券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
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在
发生日的 24 小时以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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