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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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锦
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的持续督导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4 号),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765,83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
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676,583,800.00 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 1,676,58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 943,396.22 元不含
税保荐费)9,337,542.17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1,667,246,257.83
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130,622.90 元(不含税金额)及预付保荐费 943,396.22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2,172,238.71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5〕358 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使
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179,992.81     167,658.38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7,983.86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11,250.24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6,983.13
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公司决定在“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
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新实施
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地点           调整后实施地点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                         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
逆变器新建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 城 ZX24-01-19 地块
中 大 功 率 混 合 式 储 新城 ZX24-01-19 地块 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滨海工业
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园金开路 188 号
注:公司已取得上表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对应的
土地使用权证
     除上述项目新增募投实施地点事项以外,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鉴于募投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
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实施完毕需完成建设厂房、购买设备、调试等环节,实施完
毕投入运行需要一定时间,为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更好地抓住市场发展机
遇,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
司厂房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公司拟新增现有厂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滨海
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的部分区域为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通过在现有
生产场地中购置部分生产设备,缓解拟扩产产品规模化产能不足情况。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
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适当加快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也有利于公司整合内
部生产,优化公司内部产能布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
金的使用方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加强募集
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
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
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文杰          廖   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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