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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含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 华润大反 20层
由阝!绨 ;: 100005
电话 :(86ˉ 10)351⒐ 1300
传真 :(86ˉ 10)851⒐ 1350
关于 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的法律 意见 书
致 :重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 下简称 “本
下简称 贵公司 )的 委托 ,就 贵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次会议 )召 集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 下简
“ ”
称 t股 东会规则》 )等 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省 )法 律 、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 《重
“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
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 ,并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
“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本 所委派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列 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 ,并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会议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在 此基础上 ,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 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 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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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54圈 电话 (86-20) 2805-90a8 深圳 分所 电话 (86-755)29395288
北京总部 86-10) 8519-laOo
〈 上将分所 (86-2】 广 州 分所
(8⒍ 10)851⒐ laso (86-21) 52‘ )8-5492 传真 (86⒛ )2IJO。 9(n9 传真 (8⒍ 755)四 $95289
(86-571)2⒅ 9△ :88 (86-28)6739-80(X 西安 分 所 电话 86-29) 8550? -9666
【 青 岛分 所 电话 (86-“ 2)胡 御一5α力
执州分所 成都分所
(8⒍ 502)6869-5010
(865m)2⒅ 9曰 )99 (86-28)67308∞ l 传真
(8⒍ 23)拐 ∞-‘ 188 (86-411)825∝ 7。 78 海 口分 所 电话 (86-898)3633-30Ol 香港 分 所 电话 (852) 2)67-0000
垂庆分所 大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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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分所 (l-737)2】 6()49t 建谷分所 〈l-囵 8)88681⒅ 西泽 田 分 所 电话^ (l-425)448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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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 律师事务所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 10月 24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 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 公司董事会 已就此
作出决议 ,符 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 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 11月 7日 、2025年 11月 8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 以及 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 《重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5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贵 公司董事会 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
事项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 了全体股东 。
综上所述 ,贵 公司董事会 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 东发出通知 ,本 次会议通知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三 )本 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 11月 28日 上午9:30如 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 ,会 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秀明主持 。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5年 11月 28日 上午9:15开 始 ,截 止于当日下午 15:00。 本
次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
综上所述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 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 ,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0名 (包 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9,789,878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69013%。
其中,A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4名 (包 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426,164,437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3015%;H股 股东
君合 律 师事务所
及股东代理人6名 ,代 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103,625,441股 ,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795998%。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除 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士。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 《股东
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关于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 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 ,并 未 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 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表决 ,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 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
该表决方式符合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 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 、监票 ,对 现场会议审议事项 的投票进行清 点 ,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 。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关 于 《2025年 三季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 ;
(2)关 于修订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关 于修订 《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关 于修订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关 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
综上所述 ,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君合 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 ,贵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 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 下无正文 )
君 合 律 师事务所
(此 页无正文,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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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 :华 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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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陈 加轶
执业律师 :谭 琳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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