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内生动力,维护公司声誉形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
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
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执行职务时,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
律规则,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利后果,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二)过罚相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以问责促尽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
入决定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
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七)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
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给
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
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执行。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
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
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
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董事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交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
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委员会涉及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问责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委员联名提出;问责事项涉及对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问责的,由董事长提出;问责事项涉及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由总裁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
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
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
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委员会应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被问
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
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问责委员会可以授权公司内部机构或聘请外部机构负责调查、收集、
整理有关材料。授权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给问责委员会,并将
调查报告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方
式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问责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问责事项,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统一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
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决定的相关表决。
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委员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问责委
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
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审计委员会进
行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
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问责决定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任免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决定任免或将任免议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防范类似问
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问责决定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发现问责事项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
告内部问责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