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7 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5 号)
核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或“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 40 亿元,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9CDA40226 号《验资
报告》。
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提案报告》
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原项目(杨房沟水电站)建设
的 5 亿元募集资金变更为用于两河口水电站建设。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杨房沟水电站项目已经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14.04 亿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提案报告》,同意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原项目(杨房沟水电站)建设的 6 亿元
募集资金,变更为用于新项目(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十一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指定可转债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提案报告》。2025 年 11 月 27 日,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北远安抽水
蓄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及北京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宾大道支行 能电站项目
限公司远安支行 能电站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乙方)、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
宾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无对外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权
利,乙方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的上级单位,
有权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遵守本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湖北远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甲方 2)、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乙方)、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
荐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远安支行无对外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乙方作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远安支行遵守本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湖北远
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