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
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
(Advanced Assembly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AAMI”)的股
权及其控制权、置出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5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
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深圳
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2)。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
公告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事项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
下:
简称“嘉兴景曜”)、滁州智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
州智元”)2 家合伙企业中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半
导体”)作为 GP 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嘉兴景曜、滁州广泰半导体
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广泰”)2 家合伙企业之 LP 的全
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滁州智合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智
合”)1.99%股权,以及 AAMI 49.00%股权。同时,AAMI 将回购 Hong Kong Zhixin
United Company Co.,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智信”)持有的 AAMI 12.49%股
权。
截至本公告日,(1)嘉兴景曜、滁州智元 2 家合伙企业中先进半导体作为
GP 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嘉兴景曜、滁州广泰 2 家合伙企业之 LP
的全部财产份额和相关权益,滁州智合 1.99%股权等境内拟置入资产过户至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市正信共创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共创”)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2)根据 AAMI 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更新的股东名册、AAMI 董事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向上市公司签发的股份证书
及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Advanced Assembly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股份回购事宜之法律意见书》,ASMPT
Hong Kong Holding Limited 持有 AAMI 49%股权已完成交割,香港智信持有
AAMI 12.49%的股权已完成回购。
料 100%股权过户至先进半导体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交易尚需办理的后续事项
支付现金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股份转让及股份回购事宜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完成各项登记手续;
信息;
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置入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先进半导体已取得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
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置入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先进半导体已取得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
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