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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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安克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珍
律师以及黄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
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 层(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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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刊载
了《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8,592,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91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现 场 会议 的股 东( 包 括股 东授 权委 托 代 表 )共 12 名,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东共 3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119,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298,550,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7%;反对 20,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4,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3%;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3%;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3%;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3%;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5,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4%;反对 46,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4,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3,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9%;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2,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3%;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2,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5%;反对 4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0,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8%;反对 48,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471,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2%;反对 97,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472,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7%;反对 96,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473,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2%;反对 96,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473,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2%;反对 96,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47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01%;反对 96,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3,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9%;反对 46,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2,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6%;反对 47,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522,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5%;反对 47,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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