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一、保荐人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人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一、推荐意见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9
六、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 ······13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3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19
九、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21
十、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21
十一、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22
十三、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戴五七,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曾负责或参与了绿康生化、东亚机械、八马茶业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龙
汽车非公开发行、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英联股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罗
平锌电、中利集团等重组收购项目。
马锐,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
责或参与了弘信电子、绿康生化、东亚机械、兴通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厦
工股份非公开及公开增发项目、金龙汽车配股及非公开发行项目、罗平锌电非公
开发行、兴通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罗平锌电、兴通股份、建发股
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刘博瑶,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东亚机
械、兴通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兴通股份向特定对象
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兴通股份、建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吴小琛、曾文煜、刘翘楚、黄靖义、卢芳菲、刘付鹏、
郑邦威、马环宇、许艺彬。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UX IC CO., LTD.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柯炳粦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2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4 年 5 月 8 日
注册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52 号 402
办公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52 号 402
邮政编码: 361008
电话号码: 0592-2518169
传真号码: 0592-2518169
互联网网址: www.uxfastic.com
电子信箱: ir@uxfasti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杨霞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592-2518169
业务范围 光通信前端收发电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
此外,本保荐人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并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
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常规的银
行业务服务外,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
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
核。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
士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核部审核
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
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
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
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
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二)内核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
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
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作为优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
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厦门优迅芯片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
人同意保荐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根据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取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该项目原投资总额为 8,000 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总额。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建立了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
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
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
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主体资格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厦门科芯微(2003 年 9 月 17
日更名为优迅有限)于 2003 年 2 月 10 日发起设立,发行人系由优迅有限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
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从厦门科芯微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适
用于取消监事会前)、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取消
监事会前)以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
股东权利。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
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关于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
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
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及持续经营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
报告,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本保荐人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拥
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与其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
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
毕。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历次三会会议资料、股
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对发行人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主要从事
光通信前端收发电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控制权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相关资产权属证书、信用报告、重大合同及查询诉讼、仲裁文件、行
业政策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关于发行人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根据《“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
要》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颁布产业政策的指导
及监管,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销售收入以及发行
人取得的工商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
供的调查问卷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无犯罪证明,并公开检索相关资料,本保荐
人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
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安机关无犯罪证明,经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人认
为: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符合上市标准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选择
具体上市标准如下:“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
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361Z0008 号),发行人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857.10 万元,最近
一年净利润为正。结合公司历史融资情况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基
于对发行人市值的预先评估,预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
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六、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
(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新一代信息 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前端收发电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根据国
技术 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
□高端装备 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 (代码:
□新材料
所属 □新能源 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属行业为“新一代信息
□节能环保
领域 年本)》,公司所属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属于鼓励类产业。因此,根
□生物医药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
□符合科创板 四条的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属于科
定位的其他 创板支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符合科创板行业
领域 定位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一 是否符合 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 2022 年-2024 年累计研发投入
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8,000 万元 符合 21,615.6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
以上 例为 20.34%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符合 研发人员为 81 人,占同期员工
总数比例为 57.04%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应用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
符合 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为
利 7 项以上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5%,或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符合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41,055.91 万元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与行业风险
随着全球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持续放缓,贸易保护主义及国际经贸摩擦风险
仍将存在。集成电路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从上游供应链来看,公司晶圆、EDA
软件、测试设备等供应商主要为境外企业,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如果进口关税
上升,将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大幅增加。在极端情况下,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公司无
法向境外企业采购,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从下游应用市场
来看,公司直接客户及终端客户同样会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导致其需求降低,
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我国集成电路设计服务行业正快速发展,良好的前景吸引了诸多国内企业进
入该领域,行业内厂商则在巩固自身优势基础上积极进行市场拓展,市场竞争预
计日益激烈。在此趋势下,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则公司可能在全球市场竞争
中丧失竞争优势,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集成电路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
政策以推动我国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增强行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若未来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将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二)技术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终端客户对
产品个性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行业中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公司需要根据技
术发展趋势和终端客户需求,不断升级更新现有产品并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从
而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保持技术先进性和产品竞争力。
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产品规划
偏离下游需求,或者研发效果不及预期、产品未能及时实现技术迭代,导致未能
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则公司可能面临丧失技术优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集成电路行业具有技术密集性特征,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之一。通过多年的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目
前已掌握深亚微米 CMOS、锗硅 Bi-CMOS 双工艺技术能力,具备从单通道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但未来如果因个别员工保管不善、工
作疏漏、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影响公司的技术优势。此外,
公司若未来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由于对知识产权
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关键技术人员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
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集成电路设计行业
的持续发展,对集成电路关键技术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未来,如果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离职,可能对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公司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采用 Fabless 模式经营,供应商主要为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由于集成
电路行业的特殊性,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属于重资产企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报
告期内,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
例分别为 86.36%、83.68%、89.47%、84.48%,因此稳定的供应链对公司至关重
要。
目前,公司与境内外晶圆代工厂均有深度合作,若未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
势、下游行业需求和国际半导体产业链格局等因素变动,导致晶圆及封测产能紧
张甚至断供、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不能按期交货或成本大幅上
涨,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芯片产品的质量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基础。由于芯片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公
司无法完全避免产品质量的缺陷。若公司产品质量出现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
量的要求,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
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亦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
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907.23 万元、31,313.34 万元、
在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Macom、Semtech 等境外龙头企业产
品线覆盖光通信电芯片、射频芯片、模组及多个领域,业务结构多元,有助于抵
御行业波动风险。与国际厂商相比,公司业务聚焦于光通信电芯片领域,虽然公
司产品应用涵盖接入网、4G/5G/5G-A 无线网络、数据中心、城域网和骨干网等
多领域,但是产品结构相对单一。未来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下
游市场需求或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不
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907.23 万元、31,313.34 万元、
万元、5,491.41 万元、6,857.10 万元、4,168.69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
别为 55.26%、49.14%、46.75%、43.48%,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当前,公司产品结构以 10Gbps 及以下产品为主,25Gbps 及以上速率产品仍
处于逐步渗透及拓展阶段。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必须根
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技术的迭代升级和创新。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
化,或公司技术实力停滞不前,或公司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
司产品销量降低、售价下降,从而造成毛利率、经营业绩下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978.43 万元、9,035.85 万元、
应对并做出相应调整,将可能使得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销售采用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净损失
分别为-129.53 万元、119.68 万元、210.39 万元、57.47 万元。如果未来受国内外
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
大的汇兑损失,从而引起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稳定造成
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征即退政策。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为“GR202035100307”,
有 效 期 三 年 , 并 于 2023 年 12 月 再 次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编 号 为
“GR202335101015”,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相关法规规定,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
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
号)及其配套政策等规定,企业所得税按 10%的税率计算。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公司不再满足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
策的条件,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内部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柯炳粦与柯腾隆合计控制公司 27.13%表决权,其
中柯炳粦直接持有公司 10.92%股份,同时通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柯腾隆担任员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
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前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公司 11.63%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稀释至 20.35%,可能出现公司控制
权被第三方收购或其他影响其履行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的不利情形,存在一定的
控制权变更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及人员管理稳定产生不利影
响。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收入规模和资产规模
将会持续扩张,相应将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内部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人员提出
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公司可
能发生规模扩张导致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
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未来市场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
合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并在技术、资质、人才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快产品研发进度,推进公司新产品的产
业化落地。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产品市场销售
状况、研发进展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预测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
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
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
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
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
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提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
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上市条件的预计市值,本次发行
应当中止。若公司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
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将会出现发行
失败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等内在因素的影响,
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投资者情绪、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区域性或全球性
的经济危机、国内外经济社会动荡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
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坚持正向开发,逐步积累丰富的技术经验及核心专利池,
避免专利侵权风险。通过多年的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多项自主研发的核
心技术。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授权专利数量共 114 项,其中发明专利
公司现有技术积累全面应用在各类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中,并在产品应用过程中
不断升级和改进,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基于长期的技术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目前已掌握深亚微米 CMOS、锗硅
Bi-CMOS 双工艺技术能力,具备从单通道 155Mbps 到多通道 800Gbps 的全速率
超高速光通信电芯片设计经验。公司基于对激光驱动器芯片(LDD)、跨阻放大
器芯片(TIA)、限幅放大器芯片(LA)、光通信微控制器芯片(MCU)及时钟
数据恢复器(CDR)、模数转换芯片(ADC)、数模转换芯片(DAC)等光通信
电芯片核心系列产品与技术的深度理解,可结合市场需要为客户量身定制套片解
决方案。套片解决方案较单独采购芯片进行组合,具有系统集成度更高、成本更
具竞争优势、技术支持更为简便高效的优势,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深度理解终端客户核心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新产品
研发工作。公司在产品立项阶段即与主流光模块/组件厂商、系统设备商客户进
行交流,了解最新市场信息与客户技术痛点,并结合公司技术积累对产品升级方
向进行前瞻性预判,使公司的产品紧跟市场方向,较境外头部厂商同类产品更加
符合客户需求,具备差异化的产品竞争力。
公司具备深亚微米 CMOS、锗硅 Bi-CMOS 双工艺技术能力,在产品设计阶
段即可根据芯片产品特点灵活选择高性价比生产工艺,保证供应链的多元化和差
异化,避免单一晶圆供应环节的过度集中。供应商选择方面,公司注重供应链的
多元化布局,与境内外头部晶圆代工厂、封测厂保持持续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
可满足不同客户对于供应链的要求,有效保障产品的顺利交付。
公司产品属于光通信模组中的核心器件,对产品批量生产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要求较高。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专注于光通信电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商业化
量产能力历经市场考验,产品品质稳定可靠,具有多款生命周期超过 15 年的量
产产品,多次荣获客户的产品交付、品质嘉奖,积累了高质量、高可靠的产品设
计开发及大批量产品量产运营经验。公司对产品品控的要求贯穿于产品定义、研
发、测试、可靠性验证、量产验证等全流程中,可满足客户对品质的严格要求。
公司始终坚守为客户打造端到端“交钥匙”服务体系的核心理念,致力于提
供覆盖全链路的应用解决方案。在芯片设计环节,公司即依据终端应用场景的实
际特性,从芯片结构、电路层次到算法模型进行全方位优化设计;针对数模混合
产品,公司还额外提供嵌入式固件开发、产测调试软件等全套服务,全方位助力
客户实现产品的快速量产,为客户提供从器件到终端应用场景的全流程服务。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特点及公司战略目标
制定,有助于公司未来经营战略的实现,有助于公司实现现有产品的升级和新产
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
能力,有效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保证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资支出主要为研发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研
发场地购置及装修等,不存在购置生产线、建设生产厂房等支出,符合目前 Fabless
模式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经营特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按照现有经营模
式实施。本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将会显著
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九、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
人认为:发行人已对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机制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注重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
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
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具《审阅报告》
(容诚阅字[2025]361Z0012 号)。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
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
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
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十一、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就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工作中,本保荐人聘请第三方的
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信证券
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负责人为
王丽,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本次聘请
服务内容包括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等。
本次聘用采用续聘方式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发行见证律师。本
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 80,000.00 元(大写:捌万元整),以上金额包含增值税,
不 含 税 总 金 额 为 :80,000.00/(1+6%)=75,471.70 元 , 增 值 税 税 款
为:75,471.70*6%=4,528.30 元,增值税税率 6%。支付具体安排为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在提供完毕见证服务后向中信证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证券在收到发
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
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保荐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机构、财经公
关、文件排版服务机构、专业翻译机构等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除上述
聘请行为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保荐人通过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信息、章程或合伙协议、股东调查问
卷、专项书面声明等相关资料,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17 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
私募基金情况如下: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省电产投 P1022947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除上述股东外,其余 7 名机构股东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上
述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五七
马 锐
项目协办人:
刘博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金 波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总经理:
邹迎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戴五七、马锐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
戴五七(身份证 3405211984********)
马 锐(身份证 5134011987********)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 11010819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审计报告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5]361Z059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审 计 报 告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容诚审字[2025]361Z0597 号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迅股份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优迅股份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 1 至 6 月、2024 年
度、2023 年度、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优迅股份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
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5年1至6月、2024年度、2023
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
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5 年 1 至 6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2022 年度。
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22;附注五、33。
优迅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光通信电芯片的销售,2025 年 1 至 6 月、
由于营业收入是优迅股份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存在优迅股份公司
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
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对收入确认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及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关键控制
运行的有效性;
(2)检查主要销售合同,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商品控制权转移条款,评价
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
查明波动原因;
(4)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货物签收
单、物流单、对账单、银行回单等单据;
(5)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同时对报告期内的主
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以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6)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选取样本核对相关支持性文件,
评价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相关会计期间:2025 年 1 至 6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2022 年度。
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11;附注五、8。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优迅股份公司合并报表所列示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6,238.95 万元、
万元、1,514.04 万元、440.04 万元、95.35 万元。
由于期末存货金额重大,且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因此我
们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及评价管理层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并测试关键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检查存货的数量及状况等,识别并评估存货的呆
滞、毁损情况;
(3)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检查预计售价、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
的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重新测算存货跌价准备,复核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4)复核存货的库龄及周转情况,对库龄较长的存货进行分析,判断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优迅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优
迅股份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优迅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
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
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
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优迅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
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
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
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优迅股份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
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优迅股份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
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
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
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
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
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
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
沟通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5]361Z0597 号审
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许瑞生(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辉钦
中国·北京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为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
限公司。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10 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502006120496576,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5.00 万美元。
经过历次增资和股权变更,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均变更为
人民币 60,000,000.00 元。
本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为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52 号 402,法定代表人柯炳粦。
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光通信电芯片设计、研发与销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决议批准
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总额的 5%且金
重要的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
额大于 100 万元
单项核销金额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总额的 5%且金额大于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账龄超过 1 年且重要的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账面余额 5%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且重要的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5%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且重要的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账面余额 5%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1)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
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
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本公司对被投资方
的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表明本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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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
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
构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
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
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
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3)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
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
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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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4)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
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
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
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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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
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
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
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
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以下简称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先将可变现净值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
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
项存货的期末价值;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
期汇率折算,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折算后的记账本
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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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
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
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
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
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
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
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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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
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
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
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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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
入留存收益。
②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
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
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
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
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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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
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
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
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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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
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应收款项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
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
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
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3 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货款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货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 1 的应收账款,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 2 的应收账
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
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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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 5 应收其他往来款等
对于划分为组合 3、组合 4 的其他应收款,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 1 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一般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应收账款账龄按照根据入
账日期至资产负债表日的时间确认。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
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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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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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5)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
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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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
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
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
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
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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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
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
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
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
力。
① 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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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
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在取得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本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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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
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
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
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
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
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本公司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
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
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
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9。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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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
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
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
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
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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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
益;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
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
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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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附注三、18。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
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类 别 折旧方法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00 5.00 4.75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 5.00 19.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5.00 5.00 19.00
办公及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 5.00 19.00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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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
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
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
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额。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 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计算机软件 5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年限 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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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
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具
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
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
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
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研发支出归集范围
本公司将与开展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归集为研发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
薪酬及股份支付费用、折旧与摊销、MPW 流片费用、材料及测试费、委外研发费用、
工艺开发费、IP 费用、其他费用等。
(4)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
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5)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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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存货、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
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
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
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
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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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各项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
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
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期应
付职工薪酬”项目。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④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本公司 2022 年 11 月之前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公司董
事会决议,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按 10%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自 2022 年 11 月
起,本公司转为内资企业,不再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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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
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
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
职工薪酬。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
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②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
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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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
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
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
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
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
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
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
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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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
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
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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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销售退回条款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
转让商品而与其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
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
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
日,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量保
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公司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
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
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
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
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
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
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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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
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
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
服务的,本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
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
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
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
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
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合同变更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①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
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
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③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
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具体方法
本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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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品销售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光通信电芯片等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
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本公司产品销售模式分为直销、买断式经销和代理式经销。对于境内直销、买断式
经销,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客户完成签收时确认收入。对于境外直
销,本公司在相关货物完成报关手续后确认收入。对于代理式经销,本公司根据合同约
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由客户交付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完成签收时确认收入。
②提供服务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于服务完成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 元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
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
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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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
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得税
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
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
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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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但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该项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本公司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
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
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
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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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①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
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
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②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
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③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
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
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的依据
本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
额列示:
①本公司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②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
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
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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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
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
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公司评
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
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2)单独租赁的识别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
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①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②该资产
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
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
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
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①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
赁激励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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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
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
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将计入存货成
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
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
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②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
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
赁选择权;
•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
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
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
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
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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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①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
会计处理:A.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B.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②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
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
额的现值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
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
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解释 15 号的相
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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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解
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解释 17 号的规定。执行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
响。
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四、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0%、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1)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司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按 17%税率(报告期内税率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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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为“GR202035100307”,有效
期三年,于 2023 年 12 月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为“GR202335101015”,有
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本公司报告期内减
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符合国家鼓励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预计 2025 年的相关指标符合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
因此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 10%的税率计算。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4〕12 号,对设立在临
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
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限公司相关指标符合上述条件,本报告期内减按 15%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 号),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之子公司武汉芯智光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优迅芯创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该税收优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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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45,104.60 68,387.40 77,455.40 62,626.00
银行存款 132,714,580.51 67,888,742.75 47,552,680.56 37,192,212.90
其他货币资金 1,000.72 92,829.71 1,000.00 1,000.00
合计 132,760,685.83 68,049,959.86 47,631,135.96 37,255,838.90
说明 1:银行存款中定期存款因管理层意图持有到期获取较高利息收入,其他货币
资金主要系 ETC 保证金及账户未对账冻结款等,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该部分存款不
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说明 2:期末货币资金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
款项,详见附注五、18。
项目
日 日 日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29,125,274.99 68,968,517.30 26,395,246.83 51,773,260.79
金融资产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29,125,274.99 68,968,517.30 26,395,246.83 51,773,260.79
合计 29,125,274.99 68,968,517.30 26,395,246.83 51,773,260.79
(1)分类列示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10,862,677.81 543,133.89 10,319,543.92 12,991,726.88 649,586.34 12,342,140.54
财务公司承兑
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206,960.41 10,348.02 196,612.39 698,635.04 34,931.75 663,703.29
合计 14,580,788.77 729,039.44 13,851,749.33 19,380,927.81 969,046.39 18,411,881.42
(续上表)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4,480,883.77 224,044.19 4,256,839.58 11,797,002.22 589,850.11 11,207,152.11
财务公司承兑
汇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商业承兑汇票 7,782,369.39 389,118.46 7,393,250.93 576,038.02 28,801.90 547,236.12
合计 15,633,691.88 781,684.59 14,852,007.29 13,903,942.04 695,197.10 13,208,744.94
(2)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6,198,509.28 7,805,622.59
(续上表)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4,380,883.77 4,681,472.11
(4)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4,580,788.77 100.00 729,039.44 5.00 13,851,749.33
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10,862,677.81 74.50 543,133.89 5.00 10,319,543.92
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
汇票
组合 3 商业承兑汇票 206,960.41 1.42 10,348.02 5.00 196,612.39
合计 14,580,788.77 100.00 729,039.44 5.00 13,851,749.33
(续上表)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9,380,927.81 100.00 969,046.39 5.00 18,411,881.42
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12,991,726.88 67.03 649,586.34 5.00 12,342,140.54
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 5,690,565.89 29.36 284,528.30 5.00 5,406,037.59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汇票
组合 3 商业承兑汇票 698,635.04 3.61 34,931.75 5.00 663,703.29
合计 19,380,927.81 100.00 969,046.39 5.00 18,411,881.42
(续上表)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633,691.88 100.00 781,684.59 5.00 14,852,007.29
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4,480,883.77 28.66 224,044.19 5.00 4,256,839.58
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
汇票
组合 3 商业承兑汇票 7,782,369.39 49.78 389,118.47 5.00 7,393,250.92
合计 15,633,691.88 100.00 781,684.59 5.00 14,852,007.29
(续上表)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903,942.04 100.00 695,197.10 5.00 13,208,744.94
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11,797,002.22 84.85 589,850.11 5.00 11,207,152.11
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
汇票
组合 3 商业承兑汇票 576,038.02 4.14 28,801.90 5.00 547,236.12
合计 13,903,942.04 100.00 695,197.10 5.00 13,208,744.94
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票据的账龄均在 1 年以内,按 5%计提坏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5)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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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5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30 日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②2024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31 日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③2023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31 日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④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31 日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日 日 日 日
小计 129,394,041.07 114,673,845.45 133,628,946.45 64,530,646.04
减:坏账准备 6,469,702.05 5,733,692.27 7,019,023.91 3,559,982.30
合计 122,924,339.02 108,940,153.18 126,609,922.54 60,970,663.74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5 年 6 月 30 日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9,394,041.07 100.00 6,469,702.05 5.00 122,924,339.02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29,394,041.07 100.00 6,469,702.05 5.00 122,924,339.02
②2024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14,673,845.45 100.00 5,733,692.27 5.00 108,940,153.18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14,673,845.45 100.00 5,733,692.27 5.00 108,940,153.18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51,000.00 0.26 351,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3,277,946.45 99.74 6,668,023.91 5.00 126,609,922.54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33,628,946.45 100.00 7,019,023.91 5.25 126,609,922.54
④2022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51,000.00 0.54 351,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4,179,646.04 99.46 3,208,982.30 5.00 60,970,663.74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64,530,646.04 100.00 3,559,982.30 5.52 60,970,663.74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报告期各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
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351,000.00 351,000.00 100.00 预计难以收回
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351,000.00 351,000.00 100.00 预计难以收回
②报告期各期按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货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33,277,946.45 6,668,023.91 5.00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5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②2024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7,019,023.91 -906,262.44 379,069.20 5,733,692.27
③2023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3,559,982.30 3,459,041.61 7,019,023.91
④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6,068,754.07 -71,941.14 2,436,830.63 3,559,982.30
(4)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核销年度 项目 核销金额
(5)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2025 年 6 月 30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C 24,090,138.69 18.62 1,204,506.93
客户 D 21,767,387.24 16.82 1,088,369.36
客户 A3 16,031,283.41 12.39 801,564.17
客户 A1 11,235,425.89 8.68 561,771.29
客户 B 7,624,372.06 5.90 381,218.60
合计 80,748,607.29 62.41 4,037,430.36
②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D 25,475,640.97 22.22 1,273,782.05
客户 B 19,240,924.46 16.78 962,046.22
客户 A3 15,563,797.12 13.57 778,189.86
客户 A1 7,353,054.64 6.41 367,652.73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6,483,300.19 5.65 324,165.01
合计 74,116,717.38 64.63 3,705,835.87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B 27,445,991.36 20.55 1,372,299.57
客户 A2 15,529,315.86 11.62 776,465.79
客户 C 11,872,657.21 8.88 593,632.86
客户 D 11,348,693.53 8.49 567,434.68
客户 A1 9,166,148.39 6.86 458,307.42
合计 75,362,806.35 56.40 3,768,140.32
④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A2 14,846,661.09 23.01 742,333.05
客户 D 11,228,154.01 17.40 561,407.70
客户 C 10,691,502.54 16.57 534,575.13
成都蓉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215,090.00 4.98 160,754.50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1,944,133.36 3.01 97,206.67
合计 41,925,541.00 64.97 2,096,277.05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公允价值 31 日公允价值 31 日公允价值 31 日公允价值
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
票
(2)按减值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本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和延期付
款风险较小,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不存在减值风险,故未计
提减值准备。
(3)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4)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22,653,979.01 26,665,041.90
(续上表)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8,959,828.16 7,334,145.34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续上表)
账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2025 年 6 月 30 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
单位名称 2025 年 6 月 30 日余额
比例(%)
供应商 B2 13,640,004.00 64.71
供应商 A 1,986,313.04 9.42
供应商 E 1,970,195.47 9.35
供应商 G 1,464,894.02 6.95
合作单位 C 819,893.50 3.89
合计 19,881,300.03 94.31
②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
单位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供应商 B2 7,253,528.76 59.19
供应商 C1 2,579,568.52 21.05
供应商 A 891,532.94 7.27
合作单位 C 819,893.50 6.69
供应商 C3 242,900.28 1.98
合计 11,787,424.00 96.18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合作单位 C 2,080,443.00 23.46
供应商 B2 1,794,750.75 20.25
供应商 E 1,655,663.85 18.68
供应商 C1 1,184,886.00 13.37
合作单位 A 942,000.00 10.63
合计 7,657,743.60 86.39
④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供应商 A 1,635,755.57 35.37
供应商 C1 1,372,950.00 29.68
供应商 D 571,671.78 12.36
供应商 B2 263,230.11 5.69
供应商 E 252,833.28 5.47
合计 4,096,440.74 88.57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5,410,477.23 5,483,651.77 6,523,521.50 6,046,841.00
合计 5,410,477.23 5,483,651.77 6,523,521.50 6,046,841.00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龄
日 日 日 日
小计 5,729,843.86 5,735,102.92 6,744,550.00 6,246,840.00
减:坏账准备 319,366.63 251,451.15 221,028.50 199,999.00
合计 5,410,477.23 5,483,651.77 6,523,521.50 6,046,841.00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日 日 日 日
员工借款 5,200,000.00 5,250,000.00 6,270,000.00 5,550,000.00
押金、保证金 529,843.86 435,102.92 394,550.00 428,340.00
备用金 50,000.00 80,000.00 268,500.00
小计 5,729,843.86 5,735,102.92 6,744,550.00 6,246,840.00
减:坏账准备 319,366.63 251,451.15 221,028.50 199,999.00
合计 5,410,477.23 5,483,651.77 6,523,521.50 6,046,841.00
说明:员工借款的说明详见附注十二、4、(3)关联方资金拆借。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729,843.86 319,366.63 5,410,477.23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5,729,843.86 319,366.63 5,410,477.23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29,843.86 5.57 319,366.63 5,410,477.23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200,000.00 5,20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529,843.86 60.28 319,366.63 210,477.23
合计 5,729,843.86 5.57 319,366.63 5,410,477.23
B.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735,102.92 251,451.15 5,483,651.77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5,735,102.92 251,451.15 5,483,651.77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35,102.92 4.38 251,451.15 5,483,651.77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300,000.00 5,30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435,102.92 57.79 251,451.15 183,651.77
合计 5,735,102.92 4.38 251,451.15 5,483,651.77
C.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744,550.00 221,028.50 6,523,521.50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6,744,550.00 221,028.50 6,523,521.50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744,550.00 3.28 221,028.50 6,523,521.50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6,350,000.00 6,35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394,550.00 56.02 221,028.50 173,521.50
合计 6,744,550.00 3.28 221,028.50 6,523,521.50
D.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246,840.00 199,999.00 6,046,841.00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6,246,840.00 199,999.00 6,046,84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246,840.00 3.20 199,999.00 6,046,841.00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818,500.00 5,818,5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428,340.00 46.69 199,999.00 228,341.00
合计 6,246,840.00 3.20 199,999.00 6,046,841.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④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⑤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陈伟 员工借款 350,000.00 6.11
柳飞龙 员工借款 300,000.00 1-2 年 70,000.00;2-3 5.24
年 200,000.00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4
年以上 200,000.00
陈巍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4
年以上 200,000.00
高淑君 员工借款 250,000.00 4.36
年以上 150,000.00
合计 1,500,000.00 26.18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陈伟 员工借款 350,000.00 6.11
柳飞龙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3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3
年以上 200,000.00
黄龙珠 员工借款 300,000.00 1 年以内 300,000.00 5.23
陈巍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3
合计 1,550,000.00 — 27.03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款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黄龙珠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年以上 200,000.00
陈伟 员工借款 300,000.00 1-2 年 300,000.00 4.45
陈志阳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柳飞龙 员工借款 270,000.00 1 年以内 270,000.00 4.00
合计 1,470,000.00 — 21.80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款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林少衡 员工借款 360,000.00 5.77
陈伟 员工借款 300,000.00 1 年以内 300,000.00 4.80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4.80
叶素芬 员工借款 258,500.00 4.14
年以上 200,000.00
高淑君 员工借款 250,000.00 4.00
合计 1,468,500.00 — 23.51
(1)存货分类
项目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备 备
原材料 64,056,347.32 8,804,737.49 55,251,609.83 72,393,070.34 4,821,876.57 67,571,193.77
库存商品 69,752,094.00 10,001,996.24 59,750,097.76 81,826,857.31 9,963,937.60 71,862,919.71
委托加工
物资
发出商品 1,113,411.83 1,113,411.83 119,223.43 119,223.43
合计 162,389,520.50 19,448,117.77 142,941,402.73 190,106,680.33 15,140,424.26 174,966,256.07
(续上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备 备
原材料 34,923,213.56 446,783.68 34,476,429.88 43,480,028.35 275,234.60 43,204,793.75
库存商品 44,355,895.21 3,808,567.12 40,547,328.09 72,913,605.40 672,894.27 72,240,711.13
委托加工
物资
发出商品 2,725,020.88 2,725,020.88 3,038,033.22 3,038,033.22
合计 94,758,953.63 4,400,435.14 90,358,518.49 130,737,846.69 953,537.32 129,784,309.37
(2)存货跌价准备
①2025 年 1-6 月
项目
原材料 4,821,876.57 4,495,225.11 512,364.19 8,804,737.49
库存商品 9,963,937.60 2,549,465.34 2,511,406.70 10,001,996.24
委托加工物资 354,610.09 351,043.88 64,269.93 641,384.04
合计 15,140,424.26 7,395,734.33 3,088,040.82 19,448,117.77
②2024 年度
项目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31 日
原材料 446,783.68 4,520,482.40 145,389.51 4,821,876.57
库存商品 3,808,567.12 8,695,508.34 2,540,137.86 9,963,937.60
委托加工物资 145,084.34 442,617.69 233,091.94 354,610.09
合计 4,400,435.14 13,658,608.43 2,918,619.31 15,140,424.26
③2023 年度
项目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31 日
原材料 275,234.60 360,631.77 189,082.69 446,783.68
库存商品 672,894.27 3,203,157.87 67,485.02 3,808,567.12
委托加工物资 5,408.45 139,675.89 145,084.34
合计 953,537.32 3,703,465.53 256,567.71 4,400,435.14
④2022 年度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31 日
原材料 52,225.93 349,662.01 126,653.34 275,234.60
库存商品 838,514.77 656,471.04 822,091.54 672,894.27
委托加工物资 5,408.45 5,408.45
合计 890,740.70 1,011,541.50 948,744.88 953,537.32
项目
日 日 日 日
一年内到期的大额存单及
利息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增值税借方余额重分类 2,043,334.44 5,846,021.99 346,701.71 10,615,100.54
预缴企业所得税 1,876,548.63 497,734.43
合计 2,043,334.44 5,846,021.99 2,223,250.34 11,112,834.97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固定资产 60,951,214.37 53,180,705.56 48,042,362.19 54,189,683.14
固定资产清理 92,993.47
合计 60,951,214.37 53,180,705.56 48,042,362.19 54,282,676.61
(2)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情况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16,519,848.61 58,893.70 16,578,742.31
(1)处置或报废 93,790.23 49,561.83 143,352.06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52,564.96 7,728,812.73 295,425.78 130,059.85 8,206,863.32
(1)处置或报废 89,100.70 47,083.71 136,184.41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594,202.53 594,202.53
(1)处置或报废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面价值
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20,166,212.21 563,612.39 132,102.72 20,861,927.32
(1)处置或报废 2,356,533.51 2,356,533.51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105,129.89 14,306,752.85 631,266.44 306,511.47 15,349,660.65
(1)处置或报废 2,238,706.83 2,238,706.83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318,846.50 318,846.50
(1)处置或报废 62,749.88 62,749.88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面价值
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9,502,873.23 50,542.39 9,553,415.62
(1)处置或报废 1,667,874.20 1,667,874.20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155,058.49 13,533,190.42 752,099.04 318,130.28 14,758,478.23
(1)处置或报废 1,007,804.68 1,007,804.68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910,436.13 910,436.13
(1)处置或报废 628,247.31 628,247.31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面价值
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 办公及电子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物 设备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33,679,198.62 2,546,132.85 170,541.97 36,395,873.44
(1)处置或报废 6,063,417.18 990,700.00 93,046.91 7,147,164.09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159,597.45 10,924,096.64 324,270.67 314,114.50 11,722,079.26
(1)处置或报废 5,340,329.20 941,165.00 77,798.78 6,359,292.98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628,247.31 628,247.31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面价值
面价值
②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清理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机器设备 92,993.47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在建工程 3,097,345.13
工程物资
合计 3,097,345.13
(2)在建工程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已到货但处于安
装调试中的设备
①2025 年 1-6 月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1)租赁增加 33,351.72
(2)租赁变更 514,984.01
(1)到期减少 490,621.63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702,254.83
(1)到期减少 490,621.63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②2024 年度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1)租赁增加 1,431,703.92
(1)到期减少 1,618,820.58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1,362,197.24
(1)到期减少 1,618,820.58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③2023 年度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1)租赁增加 1,616,125.08
(1)到期减少 218,418.23
二、累计折旧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1)计提 1,285,580.12
(1)到期减少 218,418.23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④2022 年度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1)租赁增加 1,228,236.29
(1)到期减少 1,323,307.02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1,111,857.77
(1)到期减少 1,323,307.02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①2025 年 1-6 月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一、账面原值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108,738.39 2,631,718.45 2,740,456.84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②2024 年度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150,000.00 150,000.00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27,550.24 5,229,834.60 5,557,384.84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③2023 年度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一、账面原值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1)购置 9,509,136.10 9,509,136.10
(1)报废或处置 370,163.75 8,172,205.90 8,542,369.65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445,765.79 5,117,023.66 5,562,789.45
(1)报废或处置 370,163.75 8,172,205.90 8,542,369.65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④2022 年度
项目 计算机软件 特许权使用费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318,600.00 6,180,367.71 6,498,967.71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467,335.15 2,890,145.13 3,357,480.28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办公室装修费用 26,462.75 26,462.75
云服务费用 262,433.49 58,318.56 204,114.93
合计 288,896.24 84,781.31 204,114.9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办公室装修费用 256,171.86 229,709.11 26,462.75
云服务费用 349,911.33 87,477.84 262,433.49
合计 256,171.86 349,911.33 317,186.95 288,896.24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办公室装修费用 354,394.85 221,553.48 319,776.47 256,171.86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办公室装修费用 498,693.92 640,917.44 785,216.51 354,394.85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异 异
资产减值准备 21,208,853.05 2,120,885.31 16,306,957.01 1,630,695.70
信用减值准备 7,518,108.12 751,945.61 6,954,189.81 695,525.23
递延收益 4,283,326.06 428,332.61 5,702,780.28 570,278.03
长期资产财税差异 127,475.91 12,747.59 223,745.59 22,374.56
租赁负债 1,190,659.01 131,819.50 1,223,670.39 140,108.51
可抵扣亏损 20,955,132.84 3,143,269.92 10,888,687.90 1,633,303.19
合计 55,283,554.99 6,589,000.54 41,300,030.98 4,692,285.22
(续上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异 异
资产减值准备 5,310,871.27 531,087.13 1,581,784.63 158,178.46
信用减值准备 8,021,737.00 802,173.70 4,455,178.40 445,517.84
递延收益 6,631,228.42 663,122.84 9,933,652.94 993,365.29
预提费用 2,273,484.73 227,348.47
长期资产财税差异 180,200.73 18,020.07 598,548.01 59,854.80
租赁负债 1,279,463.43 127,946.34 1,143,770.03 114,377.00
公允价值变动 366,739.21 36,673.92
合计 21,423,500.85 2,142,350.08 20,353,157.95 2,035,315.78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 726,774.99 72,677.50 570,017.30 58,169.70
使用权资产 1,455,326.09 159,804.20 1,609,245.19 179,548.86
合计 2,182,101.08 232,481.70 2,179,262.49 237,718.56
(续上表)
项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 253,390.83 25,339.08
使用权资产 1,539,738.51 153,973.85 1,209,193.55 120,919.36
合计 1,793,129.34 179,312.93 1,209,193.55 120,919.36
(3)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销后递延所得 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销后递延所得
和负债于 2025 年 税资产或负债于 和负债于 2024 年 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目
额 余额 额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2,481.70 6,356,518.84 237,718.56 4,454,566.66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2,481.70 237,718.56
(续上表)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资产或负债于 资产或负债于
项目 负债于 2023 年 12 负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互抵金额 月 31 日互抵金额
日余额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9,312.93 1,963,037.15 120,919.36 1,914,396.42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资产或负债于 资产或负债于
项目 负债于 2023 年 12 负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互抵金额 月 31 日互抵金额
日余额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9,312.93 120,919.36
项目 减值 减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准备 准备
大额存单本金及利
息
预付长期资产款项 412,561.07 412,561.07 554,194.70 554,194.70
IPO 中介费用 3,400,943.39 3,400,943.39
小计 260,609,691.30 260,609,691.30 235,803,696.61 235,803,696.61
减: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计 212,175,745.33 212,175,745.33 214,159,984.28 214,159,984.28
(续上表)
项目 减值 减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准备 准备
大额存单本金及利
息
预付长期资产款项 256,194.70 256,194.70 50,900.00 50,900.00
小计 178,928,622.27 178,928,622.27 20,109,600.76 20,109,600.76
减: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计 168,920,332.46 168,920,332.46 20,100,050.68 20,100,050.68
项目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1,000.00 1,000.00 保证 保证金性质款项
货币资金 0.72 0.72 冻结 只收不付
货币资金 111,189.04 111,189.04 计提利息 定期存款计提利息
已背书但尚未到期
应收票据 6,198,509.28 5,888,583.82 已背书
的应收票据
合计 6,310,699.04 6,000,773.58 — —
(续上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1,000.00 1,000.00 保证 保证金性质款项
货币资金 91,829.71 91,829.71 冻结 账户未对账冻结款
货币资金 80,054.79 80,054.79 计提利息 定期存款计提利息
已背书但尚未到期
应收票据 7,805,622.59 7,415,341.46 已背书
的应收票据
合计 7,978,507.09 7,588,225.96 — —
(续上表)
项目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1,000.00 1,000.00 保证 保证金性质款项
货币资金 25,767.12 25,767.12 计提利息 定期存款计提利息
已背书但尚未到期
应收票据 4,380,883.77 4,161,839.58 已背书
的应收票据
合计 4,407,650.89 4,188,606.70 — —
(续上表)
项目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1,000.00 1,000.00 保证 保证金性质款项
已背书但尚未到期
应收票据 4,681,472.11 4,447,398.50 已背书
的应收票据
合计 4,682,472.11 4,448,398.50 — —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应付货款 26,620,802.10 22,858,342.61 15,382,137.91 14,151,029.27
应付长期资产款 17,500.00 1,400,000.00
应付委外研发费用 2,391,924.50 2,066,726.42 740,943.40 127,514.00
合计 29,012,726.60 24,925,069.03 16,140,581.31 15,678,543.27
说明:各报告期期末不存在账龄超过 1 年且重要的应付账款。
项目
日 日 日 日
预收商品款 34,540.71 5,646.99 8,343.19 2,923.15
说明:各报告期期末不存在账龄超过 1 年且重要的合同负债。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32,499,369.81 28,805,402.60 39,179,950.88 22,124,821.53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1,410,001.00 1,390,770.38 19,230.62
三、辞退福利 83,228.00 83,228.00
合计 32,582,597.81 30,215,403.60 40,653,949.26 22,144,052.15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39,743,073.83 60,739,298.98 67,983,003.00 32,499,369.8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2,609,420.73 2,609,420.73
三、辞退福利 104,228.00 21,000.00 83,228.00
合计 39,743,073.83 63,452,947.71 70,613,423.73 32,582,597.81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52,756,578.34 52,167,241.10 65,180,745.61 39,743,073.83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2,239,954.20 2,239,954.20
三、辞退福利 353,429.79 353,429.79
合计 52,756,578.34 54,760,625.09 67,774,129.60 39,743,073.8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36,050,292.00 67,794,820.74 51,088,534.40 52,756,578.34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1,821,438.78 1,821,438.78
三、辞退福利 4,103.00 4,103.00
合计 36,050,292.00 69,620,362.52 52,914,076.18 52,756,578.34
(2)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6,503,186.82 25,559,833.85 34,519,606.03 7,543,414.64
二、职工福利费 165,618.68 165,618.68
三、社会保险费 670,793.53 660,070.98 10,722.55
其中:医疗保险费 594,250.29 584,343.59 9,906.7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工伤保险费 17,069.80 16,836.73 233.07
生育保险费 59,473.44 58,890.66 582.78
四、住房公积金 1,779,533.16 1,761,589.16 17,944.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97,187.41 629,623.38 664,620.76 62,190.03
六、员工奖励福利金 15,898,995.58 1,408,445.27 14,490,550.31
合计 32,499,369.81 28,805,402.60 39,179,950.88 22,124,821.5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6,679,901.20 54,858,358.14 55,035,072.52 16,503,186.82
二、职工福利费 227,567.43 227,567.43
三、社会保险费 1,229,651.40 1,229,651.40
其中:医疗保险费 1,093,026.71 1,093,026.71
工伤保险费 31,603.89 31,603.89
生育保险费 105,020.80 105,020.80
四、住房公积金 3,232,402.64 3,232,402.64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94,402.81 1,191,319.37 1,188,534.77 97,187.41
六、员工奖励福利金 22,968,769.82 7,069,774.24 15,898,995.58
合计 39,743,073.83 60,739,298.98 67,983,003.00 32,499,369.81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6,764,458.63 46,925,484.66 57,010,042.09 16,679,901.20
二、职工福利费 144,956.80 144,956.80
三、社会保险费 1,004,596.80 1,004,596.80
其中:医疗保险费 882,406.20 882,406.20
工伤保险费 27,156.60 27,156.60
生育保险费 95,034.00 95,034.00
四、住房公积金 2,717,984.00 2,717,984.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86,011.28 1,374,218.84 1,365,827.31 94,402.81
八、员工奖励福利金 25,906,108.43 2,937,338.61 22,968,769.82
合计 52,756,578.34 52,167,241.10 65,180,745.61 39,743,073.83
(续上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8,977,250.47 49,887,871.87 42,100,663.71 26,764,458.63
二、职工福利费 2,980,884.61 2,980,884.61
三、社会保险费 761,053.16 761,053.16
其中:医疗保险费 660,957.24 660,957.24
工伤保险费 22,240.72 22,240.72
生育保险费 77,855.20 77,855.20
四、住房公积金 2,207,607.00 2,207,607.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05,250.51 1,258,487.69 1,277,726.92 86,011.28
六、员工奖励福利金 16,967,791.02 10,698,916.41 1,760,599.00 25,906,108.43
合计 36,050,292.00 67,794,820.74 51,088,534.40 52,756,578.34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1,410,001.00 1,390,770.38 19,230.62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2,609,420.73 2,609,420.7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2,239,954.20 2,239,954.20
(续上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1,821,438.78 1,821,438.78
(4)辞退福利
本公司辞退福利主要为离职补偿金及竞业禁止补偿金。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增值税 884,927.71 963,437.25 1,425,838.88 515,690.75
企业所得税 684,000.63 365,187.84
个人所得税 331,654.88 802,041.30 734,308.98 707,395.44
印花税 68,168.89 198,601.99 48,610.85 47,424.04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4,167.58 67,434.77 99,808.72 36,098.36
教育费附加 48,928.96 28,900.62 42,775.17 15,470.71
地方教育附加 32,619.31 19,267.08 28,516.78 10,313.82
其他税种 14,849.94 14,849.94
合计 2,179,317.90 2,459,720.79 2,379,859.38 1,332,393.12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18,000,000.00 1,000,000.00
其他应付款 3,231,898.29 1,227,039.38 1,715,910.92 883,252.18
合计 3,231,898.29 19,227,039.38 1,715,910.92 1,883,252.18
(2)应付股利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普通股股利 18,000,000.00 1,000,000.00
(3)其他应付款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代收代付奖励 800,000.00 505,600.00
预提费用 3,125,798.08 354,693.71 960,653.18 883,252.18
员工代垫款 106,100.21 72,345.67 249,657.74
合计 3,231,898.29 1,227,039.38 1,715,910.92 883,252.18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应付款项
一年内到期的租
赁负债
合计 872,061.39 6,125,676.95 5,947,959.35 2,765,593.61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待转销项税额 1,334,491.75 932,345.02 1,695,093.92 1,259,189.49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租赁付款额 1,220,312.84 1,272,782.82 1,351,448.49 1,181,820.01
减:未确认融资费
用
小计 1,190,659.01 1,223,670.39 1,279,463.43 1,143,770.03
减:一年内到期的
租赁负债
合计 318,597.62 372,335.24 618,112.45 348,174.58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长期应付款 5,274,341.80 10,500,695.04 5,194,173.78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应付款项
合计 5,214,086.67 3,224,175.62
(2)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分期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
未确认融资费用 -74,930.20 -342,491.39 -226,268.22
小计 5,274,341.80 10,500,695.04 5,194,173.78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应付款
合计 5,214,086.67 3,224,175.62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5,702,780.28 1,419,454.22 4,283,326.06 政府补贴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6,631,228.42 1,589,155.20 2,517,603.34 5,702,780.28 政府补贴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9,933,652.94 9,953,200.00 13,255,624.52 6,631,228.42 政府补贴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10,713,074.14 5,286,000.00 6,065,421.20 9,933,652.94 政府补贴
(1)2025 年 1-6 月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柯炳粦 6,552,149.00 6,552,149.00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涵霖 4,789,653.00 4,789,653.00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751,969.00 3,751,969.0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迅芯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吴晞敏 2,077,706.00 2,077,706.00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77,706.00 2,077,706.00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蔡春生 1,446,431.00 1,446,431.00
福州市鼓楼创芯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Jina Shaw 1,248,016.00 1,248,016.00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000,000.00 60,000,000.00
(2)2024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柯炳粦 4,762,227.60 3,584,987.00 1,795,065.60 6,552,149.00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涵霖 4,286,368.66 2,620,643.00 2,117,358.66 4,789,653.00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94,377.42 2,052,878.00 95,286.42 3,751,969.00
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迅芯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吴晞敏 993,513.00 1,136,810.00 52,617.00 2,077,706.00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104,310.00 26,604.00 2,077,706.00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蔡春生 828,018.00 791,410.00 172,997.00 1,446,431.00
福州市鼓楼创芯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Jina Shaw 869,116.50 682,848.00 303,948.50 1,248,016.00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967,500.00 967,500.00
合计 23,707,293.68 42,157,633.21 5,864,926.89 60,000,000.00
说明:
①2024 年 2 月,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以货币资金 15,000,000.00 元、15,000,000.00 元对公司进行增
资,其中 2,105,340.74 元计入股本,剩余 27,894,659.26 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②2024 年 5 月,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拥有公司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改制基准日)
止 的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64,785,060.09 元 缴 纳 , 并 按 照 1 : 21.8802 的 比 例 折 合 股 本
元不足 1 股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③2024 年 5 月,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④2024 年 6 月,公司由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2,828,806.00 元转增股本,转增基准
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⑤除上述增资、改制外的股本变动,主要是系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
(3)2023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柯炳粦 4,762,227.60 4,762,227.60
陈涵霖 4,286,368.66 4,286,368.66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94,377.42 1,794,377.42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晞敏 993,513.00 993,513.00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967,500.00 967,500.00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Jina Shaw 869,116.50 869,116.50
蔡春生 828,018.00 828,018.00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1,333,755.42 2,373,538.26 23,707,293.68
说明:2023 年度,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资 金 101,587,301.59 元 对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 其 中 2,373,538.26 元 计 入 股 本 , 剩 余
(4)2022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柯炳粦 4,762,227.60 4,762,227.6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陈涵霖 4,286,368.66 4,286,368.66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94,377.42 1,794,377.42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晞敏 993,513.00 993,513.00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967,500.00 967,500.00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Jina Shaw 869,116.50 869,116.50
蔡春生 828,018.00 828,018.00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Ping Xu 5,464,923.00 5,464,923.00
Jiasui Li 372,478.50 372,478.50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23,250.74 1,823,250.74
合计 21,333,755.42 7,660,652.24 7,660,652.24 21,333,755.42
说明:2022 年度股本增减变动系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股本未发生变化。
(1)2025 年 1-6 月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5 年 6 月 30 日
股本溢价 610,274,817.98 610,274,817.98
其他资本公积 15,753,615.00 9,452,169.00 25,205,784.00
合计 626,028,432.98 9,452,169.00 635,480,601.98
说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 9,452,169.00 元,系 2024 年 2 月授予的股权
激励按服务期摊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9,452,169.00 元。
(2)2024 年度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价 136,278,125.52 506,825,498.46 32,828,806.00 610,274,817.98
其他资本公积 15,753,615.00 15,753,615.0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136,278,125.52 522,579,113.46 32,828,806.00 626,028,432.98
说明:
①2024 年度,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 506,825,498.46 元,系:
a.股东溢价增资 131,799,257.15 元,详见附注五、29、(1)之说明①、③;
b.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8,093,123.31 元,详
见附注五 29、(1)之说明②;
c.技术出资补足款 6,706,518.00 元;
d.陈涵霖补足溢价出资款 226,600.00 元。
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减少 32,828,806.00 元,详见附注五、29、(1)之说明④。
③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 15,753,615.00 元,系 2024 年 2 月授予的股权激
励按服务期摊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15,753,615.00 元。
(3)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溢价 37,064,362.19 99,213,763.33 136,278,125.52
说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 99,213,763.33 元,系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进行增资的溢价部分,详见附注五、29、(2)之说
明。
(4)2022 年度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溢价 5,752,682.65 31,311,679.54 37,064,362.19
其他资本公积 31,311,679.54 31,311,679.54
合计 5,752,682.65 62,623,359.08 31,311,679.54 37,064,362.19
说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 31,311,679.54 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
加、减少 31,311,679.54 元,系 2022 年 12 月公司同意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持股平台,受让 PingXu 赠与的 4%股权,因未
设服务期要求,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2025 年 1-6 月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法定盈余公积 8,301,364.46 8,301,364.46 8,301,364.46
(2)2024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法定盈余公积 12,906,317.21 12,906,317.21 8,301,364.46 12,906,317.21 8,301,364.46
说明:
①盈余公积增加 8,301,364.46 元,系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按本期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②盈余公积减少 12,906,317.21 元,系 2024 年度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详见附注五、29、(1)之说明②。
(3)2023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法定盈余公积 12,175,437.65 12,175,437.65 730,879.56 12,906,317.21
说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资本 329.2099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5,812,634.42
元,2023 年度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730,879.56
元,累计余额 12,906,317.21 达到注册资本 50%,故本年不再提取。
(4)2022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法定盈余公积 12,175,437.65 12,175,437.65 12,175,437.65
说明: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当期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法定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达到达到注册资本 50%,故本
年不再提取。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30,792,130.65 334,413,934.71 263,061,339.46 232,361,843.82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
(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30,792,130.65 334,413,934.71 263,061,339.46 232,361,843.82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301,364.46 730,879.56
应付普通股股利 18,000,000.00 40,000,000.00
净资产折股 355,186,805.68
提取员工奖励福利基金 10,698,916.41
期末未分配利润 77,750,939.22 30,792,130.65 334,413,934.71 263,061,339.46
说明:2024 年度未分配利润减少 355,186,805.68 元,系 2024 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时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详见附注五、29、(1)之说明②。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238,407,694.50 134,737,220.94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其他业务 90,980.89 31,296.71 114,618.45 65,162.12
合计 238,498,675.39 134,768,517.65 410,559,117.39 218,608,199.73
(续上表)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其他业务 166,637.20 86,837.37 1,446,877.46 68,066.22
合计 313,133,371.77 159,251,807.96 339,072,292.02 151,121,592.17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分解信息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按产品类型分类
光通信收发合一芯片 206,796,347.08 116,317,287.91 340,327,210.09 180,508,184.84
跨阻放大器芯片 28,145,766.60 17,249,708.48 62,937,255.53 34,761,616.74
激光驱动器芯片 1,592,781.92 446,507.56 3,669,908.65 1,706,821.59
限幅放大器芯片 1,872,287.90 723,293.00 3,497,732.64 1,562,830.01
其他 511.00 423.99 12,392.03 3,584.43
合计 238,407,694.50 134,737,220.94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按经营地点分类
境内 196,928,168.68 112,346,779.34 349,237,668.38 184,350,798.63
境外 41,479,525.82 22,390,441.60 61,206,830.56 34,192,238.98
合计 238,407,694.50 134,737,220.94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按收入确认时间分类
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238,407,694.50 134,737,220.94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在某段时间确认收入
合计 238,407,694.50 134,737,220.94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续上表)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按产品类型分类
光通信收发合一芯片 272,747,449.84 138,907,975.43 292,784,658.40 134,593,144.76
跨阻放大器芯片 30,368,183.01 15,996,414.35 28,246,574.55 10,034,055.22
激光驱动器芯片 4,246,487.09 1,676,355.49 9,328,805.91 3,694,279.32
限幅放大器芯片 5,604,614.63 2,584,225.32 7,265,375.70 2,732,046.65
其他
合计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按经营地点分类
境内 295,029,915.93 148,928,986.32 272,699,079.10 118,386,332.69
境外 17,936,818.64 10,235,984.27 64,926,335.46 32,667,193.26
合计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按收入确认时间分类
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在某段时间确认收入
合计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482,441.58 767,995.89 807,731.31 1,176,422.81
教育费附加 206,760.67 329,141.09 346,170.59 504,181.20
地方教育附加 137,840.46 219,427.40 230,780.39 336,120.81
房产税 14,066.39 42,199.17 28,132.78 27,173.31
城镇土地使用税 783.55 2,350.65 1,567.10 1,567.1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车船使用税 3,360.00 3,360.00 2,275.00
印花税 124,721.92 396,084.81 181,107.01 226,034.14
合计 966,614.57 1,760,559.01 1,598,849.18 2,273,774.37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职工薪酬 3,828,201.70 7,520,881.72 7,136,729.24 9,298,158.70
股份支付 983,466.42 1,639,110.71 4,931,589.53
业务招待费 497,320.56 888,897.29 1,002,343.01 753,636.61
广告宣传费 4,950.50 718,074.30 571,375.20 461,510.71
差旅交通费 293,505.96 542,632.14 555,222.62 373,620.45
办公及会议费 84,497.65 212,424.49 91,824.33 449,708.32
技术服务费 82,129.78 166,213.99 165,981.31 305,546.68
折旧与摊销 24,643.24 48,960.69 32,172.66 15,276.62
其他 5,465.61 3,150.00 80,777.79
合计 5,798,715.81 11,742,660.94 9,558,798.37 16,669,825.41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职工薪酬 8,311,148.75 17,395,096.67 15,917,310.57 16,789,773.31
股份支付 4,736,246.64 7,893,744.40 11,272,204.63
专业服务及咨询费 1,540,621.40 2,891,399.02 2,232,127.00 2,933,126.27
业务招待费 1,356,476.08 2,063,843.84 3,108,612.70 2,508,356.65
折旧与摊销 886,952.95 2,058,820.69 2,234,694.24 1,662,473.19
办公及会议费 731,991.44 1,532,531.47 1,003,043.14 1,451,588.15
差旅交通费 858,489.89 1,785,846.78 1,603,653.89 839,528.10
固定资产维修费用 26,722.75 229,709.11 319,776.47 800,064.30
其他 251,071.92 617,757.60 537,485.84 694,720.10
合计 18,699,721.82 36,468,749.58 26,956,703.85 38,951,834.70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职工薪酬 18,076,053.15 38,536,969.32 31,706,585.28 32,765,447.88
股份支付 3,732,455.94 6,220,759.89 15,107,885.38
折旧与摊销 7,323,682.92 15,102,693.04 15,473,470.42 10,448,221.76
MPW 流片费用 1,198,952.68 4,393,774.15 2,527,979.04 1,005,739.78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材料与测试费 2,171,362.67 2,968,362.59 3,392,641.75 4,656,142.71
委外研发费用 3,979,059.26 8,097,055.99 6,282,848.99 3,646,140.43
工艺开发费 569,060.78 602,128.57 4,780,204.69 3,319,899.31
IP 费用 1,360,377.36 1,055,026.43 83,647.20
其他 649,676.07 1,146,483.29 833,669.65 642,184.99
合计 37,700,303.47 78,428,604.20 66,052,426.25 71,675,309.44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利息支出 112,560.31 325,720.16 436,738.22 98,973.36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37,506.83 61,339.27 80,235.39 48,117.13
减:利息收入 4,418,371.12 8,113,153.83 3,261,296.94 1,134,561.84
利息净支出 -4,305,810.81 -7,787,433.67 -2,824,558.72 -1,035,588.48
汇兑损失 1,039,367.33 4,868,421.54 3,876,522.37 4,580,679.54
减:汇兑收益 464,666.06 2,764,524.06 2,679,708.09 5,875,947.43
汇兑净损失 574,701.27 2,103,897.48 1,196,814.28 -1,295,267.89
银行手续费 33,246.15 90,186.84 84,172.50 83,834.69
合计 -3,697,863.39 -5,593,349.35 -1,543,571.94 -2,247,021.68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
助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与资产相关)
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与收益相关)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
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
二、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
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其中: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 99,707.63 131,517.56 178,473.11 60,333.89
进项税加计抵减 1,228,517.84 93,596.36 84,646.56
合计 12,739,596.34 22,150,678.96 28,251,432.94 28,491,619.47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取得的投资收益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产生收益的来源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6,757.69 316,626.47 620,130.04 -1,335,630.51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240,006.95 -187,361.80 -86,487.49 -8,219.86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736,009.78 906,262.44 -3,233,071.78 102,941.14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67,915.48 -30,422.65 -21,029.50 -50,538.05
合计 -563,918.31 688,477.99 -3,340,588.77 44,183.23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存货跌价损失 -7,395,734.33 -13,658,608.43 -3,703,465.53 -1,011,541.50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94,202.53 -318,846.50 -910,436.13 -628,247.31
合计 -7,989,936.86 -13,977,454.93 -4,613,901.66 -1,639,788.81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
售的固定资产的处置 -5,092.27 18,619.36 51,212.48
利得或损失
其中:固定资产 -5,092.27 18,619.36 51,212.48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赔偿金及违约金收入 4,247.04 72,094.00 1,000,000.00
其他 1.28 17,723.70 40.00 11,015.82
合计 4,248.32 17,723.70 72,134.00 1,011,015.82
说明:营业外收入全部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公益性捐赠支出 80,000.00 588,923.50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
失
罚款及滞纳金 141,024.37 206,393.79 28,008.29 52.20
其他 5,840.01 49,182.71
合计 222,174.97 267,310.60 122,810.32 1,272,858.75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说明:营业外支出全部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3,668,420.11 3,152,385.26 358,645.07 7,797,615.51
递延所得税费用 -1,901,952.18 -2,491,529.51 -48,640.73 115,549.92
合计 1,766,467.93 660,855.75 310,004.34 7,913,165.43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利润总额 48,725,276.50 78,527,221.83 72,393,479.15 89,311,577.48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
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
影响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
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
和损失的影响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
-5,645.58 -17,070.00 -16,532.13 -15,747.31
工资加计扣除
递延所得税税率与当期
-940,896.48 -1,057,374.77
所得税税率差异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649,866.20 -8,090,390.43 -7,198,008.98 -4,435,952.88
所得税费用 1,766,467.93 660,855.75 310,004.34 7,913,165.43
(1)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①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政府补助 5,596,500.00 11,418,409.66 17,705,342.56 17,717,726.87
员工借款、押金、备用金 244,000.00 1,070,000.00 272,290.00 107,766.50
银行利息 1,110,089.41 2,137,501.18 318,831.18 398,881.15
赔偿金 4,247.04 72,094.00 1,000,000.00
其他 99,708.91 242,837.62 263,159.67 71,349.71
合计 7,054,545.36 14,868,748.46 18,631,717.41 19,295,724.23
②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支付期间费用 14,946,976.21 27,273,703.45 31,727,493.42 25,812,282.64
员工借款、押金、备用金 238,740.94 60,552.92 770,000.00 218,371.24
对外捐赠及其他 80,000.00 5,840.01 638,106.21
合计 15,265,717.15 27,340,096.38 32,497,493.42 26,668,760.09
(2)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①收到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 20,406,438.36 10,000,000.00 30,893,800.00 10,000,000.00
银行理财 40,000,000.00 25,998,144.00 69,748,989.00
合计 60,406,438.36 10,000,000.00 56,891,944.00 79,748,989.00
②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 40,214,684.93 60,704,103.88 169,066,288.44 30,893,800.00
银行理财 42,256,644.00
合计 40,214,684.93 102,960,747.88 169,066,288.44 30,893,800.00
(3)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支付租赁负债的本金和
利息
支付长期应付款的本金
和利息
支付 IPO 中介费用 1,091,000.00
合计 7,066,317.94 7,191,898.01 6,120,288.06 4,907,743.00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流量:
净利润 46,958,808.57 77,866,366.08 72,083,474.81 81,398,412.05
加:资产减值准备 7,989,936.86 13,977,454.93 4,613,901.66 1,639,788.81
信用减值准备 563,918.31 -688,477.99 3,340,588.77 -44,183.23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 8,206,863.32 15,349,660.65 14,758,478.23 11,722,079.26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资料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
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折旧 702,254.83 1,362,197.24 1,285,580.12 1,111,857.77
无形资产摊销 2,740,456.84 5,557,384.84 5,562,789.45 3,357,480.28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4,781.31 317,186.95 319,776.47 785,216.5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 5,092.27 -18,619.36 -51,212.48
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
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
-156,757.69 -316,626.47 -620,130.04 1,335,630.51
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2,652,835.55 -3,227,885.87 -2,005,891.15 424,825.91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343,131.10 -454,786.96 -250,105.46 -3,334,846.9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
-1,901,952.18 -2,491,529.51 -48,640.73 138,910.98
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
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4,629,119.01 -98,266,346.01 35,722,325.35 -90,558,227.65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632,996.30 -22,258,274.13 -65,644,197.40 -7,588,791.25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5,175,832.15 1,377,949.41 -11,281,015.37 662,369.25
“-”号填列)
其他 9,452,169.00 15,753,615.00 31,311,679.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471,045.95 3,912,964.96 57,913,117.38 32,945,689.66
筹资活动:
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129,648,496.07 64,877,075.36 44,604,368.84 16,361,038.90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64,877,075.36 44,604,368.84 16,361,038.90 3,940,257.55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4,771,420.71 20,272,706.52 28,243,329.94 12,420,781.35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项目
一、现金 129,648,496.07 64,877,075.36 44,604,368.84 16,361,038.90
其中:库存现金 45,104.60 68,387.40 77,455.40 62,626.0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129,603,391.47 64,808,687.96 44,526,913.44 16,298,412.9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9,648,496.07 64,877,075.36 44,604,368.84 16,361,038.90
(3)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理由
银行存款 3,111,189.04 3,080,054.79 3,025,767.12 20,893,800.00 定期存款
冻 结 款 、 ETC
其他货币资金 1,000.72 92,829.71 1,000.00 1,000.00
通行押金
合计 3,112,189.76 3,172,884.50 3,026,767.12 20,894,800.00
(1)报告期各期末外币货币性项目:
项目 折算汇率
余额 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8,617,720.25 7.1586 61,690,812.18
韩元 2,500,000.00 0.00526 13,150.00
英镑 0.02 9.8300 0.20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3,940,232.44 7.1586 28,206,547.94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669,876.00 7.1586 4,795,374.3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中:美元
项目 折算汇率
余额 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5,545,324.34 7.1884 39,862,009.49
韩元 2,500,000.00 0.00493 12,325.00
英镑 0.04 9.0765 0.36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3,865,243.23 7.1884 27,784,914.43
应付账款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折算汇率
余额 人民币余额
其中:美元 300,500.00 7.1884 2,160,114.2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中:美元 570,057.95 7.1884 4,097,804.57
项目 折算汇率
余额 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2,421,084.10 7.0827 17,147,812.36
韩元 2,500,000.00 0.00551 13,775.00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1,734,026.00 7.0827 12,281,585.9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中:美元 586,146.88 7.0827 4,151,502.51
长期应付款
其中:美元 570,057.94 7.0827 4,037,549.37
项目 折算汇率
余额 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3,821,207.81 6.9646 26,613,183.91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4,500.00 6.9646 31,340.70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450,497.00 6.9646 3,137,531.4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中:美元 130,642.19 6.9646 909,870.60
长期应付款
其中:美元 126,041.66 6.9646 877,829.75
(2)境外经营实体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境外经营实体。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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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金额 2023 年度金额 2022 年度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处
理的短期租赁费用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处
理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短期
租赁除外)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37,506.83 61,339.27 80,235.39 48,117.13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
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618,853.94 1,613,391.79 1,181,211.99 1,269,165.50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六、研发支出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职工薪酬 18,076,053.15 38,536,969.32 31,706,585.28 32,765,447.88
股份支付 3,732,455.94 6,220,759.89 15,107,885.38
折旧与摊销 7,323,682.92 15,102,693.04 15,473,470.42 10,448,221.76
MPW 流片费用 1,198,952.68 4,393,774.15 2,527,979.04 1,005,739.78
材料与测试费 2,171,362.67 2,968,362.59 3,392,641.75 4,656,142.71
委外研发费用 3,979,059.26 8,097,055.99 6,282,848.99 3,646,140.43
工艺开发费 569,060.78 602,128.57 4,780,204.69 3,319,899.31
IP 费用 1,360,377.36 1,055,026.43 83,647.20
其他 649,676.07 1,146,483.29 833,669.65 642,184.99
合计 37,700,303.47 78,428,604.20 66,052,426.25 71,675,309.44
其中:费用化研发支出 37,700,303.47 78,428,604.20 66,052,426.25 71,675,309.44
资本化研发支出 - - - -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重要外购在研项目。
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万元,本公司认缴出资 1,000.00 万元,占比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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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范围的变更情形。
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企业集团的构成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万元) 地 直接 间接
武汉芯智光联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优迅芯创
芯片科技有限 3,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 电芯片设计及研发 100.00 投资设立
公司
九、政府补助
(1)2025 年 1-6 月
资产负债 2024 年 12 本期计入
本期新增补 本期转入其 本期其 2025 年 6 月 与资产/收
表列报项 月 31 日余 营业外收
助金额 他收益 他变动 30 日余额 益相关
目 额 入金额
与资产相
递延收益 5,702,780.28 1,419,454.22 4,283,326.06
关
与收益相
递延收益
关
合计 5,702,780.28 1,419,454.22 4,283,326.06
(2)2024 年度
资产负债 2023 年 12 本期计入 2024 年 12
本期新增补 本期转入其 本期其 与资产/收
表列报项 月 31 日余 营业外收 月 31 日余
助金额 他收益 他变动 益相关
目 额 入金额 额
与资产相
递延收益 6,631,228.42 1,589,155.20 2,517,603.34 5,702,780.28
关
与收益相
递延收益
关
合计 6,631,228.42 1,589,155.20 2,517,603.34 5,702,780.28
(3)2023 年度
资产负债 本期计入 与资产/
表列报项 营业外收 收益相
月 31 日余额 助金额 他收益 他变动 31 日余额
目 入金额 关
递延收益 3,093,805.87 6,303,200.00 2,765,777.45 6,631,228.42 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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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 本期计入 与资产/
表列报项 营业外收 收益相
月 31 日余额 助金额 他收益 他变动 31 日余额
目 入金额 关
相关
与收益
递延收益 6,839,847.07 3,650,000.00 10,489,847.07
相关
合计 9,933,652.94 9,953,200.00 13,255,624.52 6,631,228.42
(4)2022 年度
资产负 本期计入 与资产/
债表列 营业外收 收益相
报项目 入金额 关
递延收 与资产
益 相关
递延收 与收益
益 相关
合计 10,713,074.14 5,286,000.00 6,065,421.20 9,933,652.94
利润表列报 与资产/收益
项目 相关
其他收益 与资产相关
其他收益 9,991,916.65 19,407,961.70 14,732,688.75 22,365,864.38 与收益相关
合计 9,991,916.65 19,407,961.70 14,732,688.75 22,365,864.38
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责。
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例如本公司信用管理部对公司发生的赊
销业务进行逐笔进行审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
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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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
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
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以及其他应收款,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
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
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
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
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
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
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
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
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
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
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
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
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
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
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
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
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
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
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
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
司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
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
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本公
司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可能令本公司承受信用风险的担保。
本公司应收账款中,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 62.41%(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 64.63%,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56.40%,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欠款金额前五大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日为 23.51%)。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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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统筹负责公司内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
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
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
有价证券。
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如下: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29,012,726.60
其他应付款 3,231,898.2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72,061.39
租赁负债 318,597.62
合计 33,116,686.28 318,597.62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24,925,069.03
其他应付款 19,227,039.3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6,125,676.95
租赁负债 372,335.24
合计 50,277,785.36 372,335.24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16,140,581.31
其他应付款 1,715,910.9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947,959.35
租赁负债 618,112.45
长期应付款 5,214,086.67
合计 23,804,451.58 5,832,199.12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15,678,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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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其他应付款 1,883,252.1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765,593.61
租赁负债 348,174.58
长期应付款 3,224,175.62
合计 20,327,389.06 3,572,350.20
(1)外汇风险
本公司的汇率风险主要来自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的不以其记账本位币计价的
外币资产和负债。本公司承受汇率风险主要来自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除本公司使
用美元计价结算外,本公司的其他主要业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各外币资产负债项目的主要外汇风险敞口如下(出
于列报考虑,风险敞口金额以人民币列示,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详见五、
本公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对本公司汇率风险的影响。本公司目前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规避汇率风险。但管理层负责监控汇率风险,并将于需要时考虑对冲重大汇率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公司不存在因长期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长期带息债务导致的利率风险。
十一、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
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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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允 第三层次公
合计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67,763,433.76 67,763,433.76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9,125,274.99 29,125,274.99
(二)应收款项融资 38,638,158.77 38,638,158.77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
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
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
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等。
本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租赁负债等。
本公司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与柯腾隆,合计持有公司 27.13%表决权,其中柯炳粦直接持有
公司 10.92%股份,通过担任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共控制公司 15.51%表决权;柯腾隆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厦门
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芯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上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控制公司 11.63%表决权。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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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陈涵霖先生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
武汉地大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陈涵霖先生控制的企业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限公司 曾任董事李韶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通过优迅管理、
柯腾隆
芯优迅、芯聚才控制 11.63%股份
林少衡 总工程师
刘伯坤 副总经理
林智 副总经理
黄龙珠 2024 月 4 月离任职工代表监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交易内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发生 2023 年度发生 2022 年度发生
关联方
容 发生额 额 额 额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
酒水 23,802.00 85,656.00 78,798.00
公司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
培训 14,150.94
限公司
武汉地大信息科技
水电费 15,441.85 36,041.42 9,713.88 6,753.69
发展有限公司
(2)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租赁资 简化处理的短 未纳入租赁 承担的租赁
出租方名称
产种类 期租赁和低价 负债计量的 支付的租 负债利息支 增加的使用
值资产租赁的 可变租赁付 金 权资产
出
租金费用 款额
武汉地大信息科 房屋建
技发展有限公司 筑物
(续上表)
租赁资 简化处理的短 未纳入租赁 承担的租赁
出租方名称
产种类 期租赁和低价 负债计量的 支付的租 负债利息支 增加的使用
值资产租赁的 可变租赁付 金 权资产
出
租金费用 款额
武汉地大信息科 房屋建
技发展有限公司 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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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租赁资 简化处理的短 未纳入租赁 承担的租赁
出租方名称
产种类 期租赁和低价 负债计量的 支付的租 负债利息支 增加的使用
值资产租赁的 可变租赁付 金 权资产
出
租金费用 款额
武汉地大信息科 房屋建
技发展有限公司 筑物
(续上表)
租赁资 简化处理的短 未纳入租赁 承担的租赁
出租方名称
产种类 期租赁和低价 负债计量的 支付的租 负债利息支 增加的使用
值资产租赁的 可变租赁付 金 权资产
出
租金费用 款额
武汉地大信息科 房屋建
技发展有限公司 筑物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 借款日 还款日
拆出
柯腾隆 200,000.00 2015-12-21 2024-2-18
林少衡 200,000.00 2015-12-7 2024-2-23
刘伯坤 200,000.00 2016-5-11 2024-2-24
林智 200,000.00 2016-5-10 2024-2-23
黄龙珠 200,000.00 2019-10-21 2024-2-22
林少衡 160,000.00 2022-12-30 2023-1-16
黄龙珠 100,000.00 2023-1-12 2024-2-21
黄龙珠 100,000.00 2024-5-14 2025-5-7
黄龙珠 200,000.00 2024-5-10 ——
说明:①依据本公司现行《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及《员工扶助管理条例》规定,员工借款
期限为 1-3 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借。在报告期内,关联方借款严格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每笔借款到
期后,相关借款人均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以延续借贷关系。该续借程序为合同条款的延
续性约定,在现金流层面未发生实际资金归还及重新发放的实体操作,借款余额通过续签合同维持
其法律效力及存续状态。上述安排符合本公司制度规范及资金管理要求,且已完整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
②根据本公司现行《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及《员工扶助管理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的扶
助借款为免息,购房借款按年化利率为 1.2%执行,该利率水平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的部分,依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确认为员工福利费用,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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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会计处理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4 年度发生额 2023 年度发生额 2022 年度发生额
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792,768.06 11,222,516.77 9,092,799.15 8,147,685.70
注:上述金额未含股份支付。
(1)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黄龙珠 300,000.00
武汉地大信息科
其他应收款 42,500.00 2,125.00 42,500.00 2,125.00
技发展有限公司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柯腾隆 250,000.00 200,000.00
其他应收款 林少衡 200,000.00 360,000.00
其他应收款 刘伯坤 200,000.00 200,000.00
其他应收款 林智 200,000.00 200,000.00
其他应收款 黄龙珠 300,000.00 200,000.00
武汉地大信息科
其他应收款 69,030.00 7,048.50 23,980.00 1,199.00
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因黄龙珠的监事任期至 2024 年 4 月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其借款余额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属于关联方往来款。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一年内到期的 武汉地大信息科
非流动负债 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地大信息科
租赁负债 119,919.99
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管理人员报告期前曾持有厦门市讯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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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芯电子)股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腾隆配偶曾
在合作单位 D 任职。讯芯电子和合作单位 D 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方,但根
据审慎原则,本公司将相关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1)交易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厦门市讯芯电子
采购商品 565,010.75
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 D 采购研发服务 2,104,229.06 4,692,641.51 1,660,377.36
合作单位 D 代流片收入 41,883.55 43,234.05
(2)往来情况
项目名称 交易对方名称
应付账款 合作单位 D 2,391,924.50 2,066,226.42 150,943.40
十三、股份支付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公司各期确认的
股份支付金额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参照最近一轮引 参照最近一轮引 参照最近一轮引
—
的确定方法 入投资者价格 入投资者价格 入投资者价格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 — — —
的重要参数
根据最新取得的 根据最新取得的 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行权职工人数 可行权职工人数 可行权职工人数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 变动等后续信息 变动等后续信息 变动等后续信息
—
定依据 作出最佳估计, 作出最佳估计, 作出最佳估计,
修正预计可行权 修正预计可行权 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权益工具数量 的权益工具数量 的权益工具数量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
— — — —
大差异的原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
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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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日 日 日 日
小计 129,389,121.07 114,673,845.45 133,628,946.45 64,530,646.04
减:坏账准备 6,469,456.05 5,733,692.27 7,019,023.91 3,559,982.30
合计 122,919,665.02 108,940,153.18 126,609,922.54 60,970,663.74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5 年 6 月 30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9,389,121.07 100.00 6,469,456.05 5.00 122,919,665.02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29,389,121.07 100.00 6,469,456.05 5.00 122,919,6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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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24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14,673,845.45 100.00 5,733,692.27 5.00 108,940,153.18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14,673,845.45 100.00 5,733,692.27 5.00 108,940,153.18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51,000.00 0.26 351,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3,277,946.45 99.74 6,668,023.91 5.00 126,609,922.54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133,628,946.45 100.00 7,019,023.91 5.25 126,609,922.54
④2022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51,000.00 0.54 351,00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4,179,646.04 99.46 3,208,982.30 5.00 60,970,663.74
其中:组合 2 应收其他客
户货款
合计 64,530,646.04 100.00 3,559,982.30 5.52 60,970,663.74
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报告期各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
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351,000.00 351,000.00 100.00 预计难以收回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351,000.00 351,000.00 100.00 预计难以收回
②报告期各期按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货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33,277,946.45 6,668,023.91 5.00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5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合计 5,733,692.27 735,763.78 6,469,456.05
②2024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7,019,023.91 -906,262.44 379,069.20 5,733,692.27
③2023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3,559,982.30 3,459,041.61 7,019,023.91
④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合计 6,068,754.07 -71,941.14 2,436,830.63 3,559,982.30
(4)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核销年度 项目 核销金额
(5)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①2025 年 6 月 30 日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C 24,090,138.69 18.62 1,204,506.93
客户 D 21,767,387.24 16.82 1,088,369.36
客户 A3 16,031,283.41 12.39 801,564.17
客户 A1 11,235,425.89 8.68 561,771.29
客户 B 7,624,372.06 5.89 381,218.60
合计 80,748,607.29 62.41 4,037,430.36
②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D 25,475,640.97 22.22 1,273,782.05
客户 B 19,240,924.46 16.78 962,046.22
客户 A3 15,563,797.12 13.57 778,189.86
客户 A1 7,353,054.64 6.41 367,652.73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6,483,300.19 5.65 324,165.01
合计 74,116,717.38 64.63 3,705,835.87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B 27,445,991.36 20.55 1,372,299.57
客户 A2 15,529,315.86 11.62 776,465.79
客户 C 11,872,657.21 8.88 593,632.86
客户 D 11,348,693.53 8.49 567,434.68
客户 A1 9,166,148.39 6.86 458,307.42
合计 75,362,806.35 56.40 3,768,140.32
④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坏账准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备期末余额
客户 A2 14,846,661.09 23.01 742,333.05
客户 D 11,228,154.01 17.40 561,407.70
客户 C 10,691,502.54 16.57 534,575.13
成都蓉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3,215,090.00 4.98 160,754.50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1,944,133.36 3.01 97,206.67
合计 41,925,541.00 64.97 2,096,277.05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0,363,927.23 5,443,276.77 6,523,521.50 6,046,841.00
合计 10,363,927.23 5,443,276.77 6,523,521.50 6,046,841.00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龄
日 日 日 日
小计 10,680,843.86 5,692,602.92 6,744,550.00 6,246,840.00
减:坏账准备 316,916.63 249,326.15 221,028.50 199,999.00
合计 10,363,927.23 5,443,276.77 6,523,521.50 6,046,841.00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日 日 日 日
员工借款 5,200,000.00 5,250,000.00 6,270,000.00 5,550,000.00
押金保证金 480,843.86 392,602.92 394,550.00 428,340.00
备用金 50,000.00 80,000.00 268,500.00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
来款
小计 10,680,843.86 5,692,602.92 6,744,550.00 6,246,840.00
减:坏账准备 316,916.63 249,326.15 221,028.50 199,999.00
合计 10,363,927.23 5,443,276.77 6,523,521.50 6,046,841.00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0,680,843.86 316,916.63 10,363,927.23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合计 10,680,843.86 316,916.63 10,363,927.23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680,843.86 2.97 316,916.63 10,363,927.23
组合 3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
方往来款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200,000.00 5,20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480,843.86 65.91 316,916.63 163,927.23
合计 10,680,843.86 2.97 316,916.63 10,363,927.23
B.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692,602.92 249,326.15 5,443,276.77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5,692,602.92 249,326.15 5,443,276.77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692,602.92 4.38 249,326.15 5,443,276.77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300,000.00 5,30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392,602.92 63.51 249,326.15 143,276.77
合计 5,692,602.92 4.38 249,326.15 5,443,276.77
C.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744,550.00 221,028.50 6,523,521.50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6,744,550.00 221,028.50 6,523,521.50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744,550.00 3.28 221,028.50 6,523,521.50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6,350,000.00 6,350,0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394,550.00 56.02 221,028.50 173,521.50
合计 6,744,550.00 3.28 221,028.50 6,523,521.50
D.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246,840.00 199,999.00 6,046,841.00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6,246,840.00 199,999.00 6,046,84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246,840.00 3.20 199,999.00 6,046,841.00
组合 4 员工借款、备用金 5,818,500.00 5,818,500.00
组合 5 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 428,340.00 46.69 199,999.00 228,341.00
合计 6,246,840.00 3.20 199,999.00 6,046,841.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④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类别
按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
⑤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款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余额
数的比例(%)
武 汉 芯 智 光 合并范围内
联 科 技 有 限 关联方往来 5,000,000.00 1 年以内 5,000,000.00 46.81
公司 款
陈伟 员工借款 350,000.00 3.28
柳飞龙 员工借款 300,000.00 2.81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3 年 50,000.00;3 年 2.81
以上 150,000.00
陈巍 员工借款 300,000.00 2.81
合计 6,250,000.00 58.52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陈伟 员工借款 350,000.00 6.15
柳飞龙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7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7
以上 200,000.00
黄龙珠 员工借款 300,000.00 1 年以内 300,000.00 5.27
陈巍 员工借款 300,000.00 5.27
合计 1,550,000.00 — 27.23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黄龙珠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以上 200,000.00
陈伟 员工借款 300,000.00 1-2 年 300,000.00 4.45
陈志阳 员工借款 300,000.00 4.45
柳飞龙 员工借款 270,000.00 1 年以内 270,000.00 4.00
合计 1,470,000.00 — 21.80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林少衡 员工借款 360,000.00 5.77
陈伟 员工借款 300,000.00 1 年以内 300,000.00 4.80
江金莲 员工借款 300,000.00 4.80
员工借款及 1 年以内 58,500.00;3
叶素芬 258,500.00 4.14
备用金 年以上 200,000.00
高淑君 员工借款 250,000.00 4.00
合计 1,468,500.00 — 23.51
(1)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16,043,805.62 16,043,805.62 10,552,097.05 10,552,097.05
(续上表)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2)对子公司投资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30 日减值准
备余额
武汉芯智光联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优迅芯创
芯片科技有限 5,009,698.75 5,009,698.75
公司
合计 10,552,097.05 5,491,708.57 16,043,805.62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减
月 31 日 31 日 减值准备
值准备余额
武汉芯智光联
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238,403,689.20 134,737,289.32 410,444,498.94 218,543,037.61
其他业务 90,980.89 31,228.33 114,618.45 65,162.12
合计 238,494,670.09 134,768,517.65 410,559,117.39 218,608,199.73
(续上表)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12,966,734.57 159,164,970.59 337,625,414.56 151,053,525.95
其他业务 166,637.20 86,837.37 1,446,877.46 68,066.22
合计 313,133,371.77 159,251,807.96 339,072,292.02 151,121,592.17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十八、补充资料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5,092.27 18,619.36 51,212.48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
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
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 499,888.79 771,413.43 870,235.50 1,999,216.43
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
的损益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
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217,926.65 -249,586.90 -50,676.32 -261,842.93
支出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31,311,679.5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
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5,873,369.87 10,351,080.99 19,080,168.17 -12,446,470.05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601,439.42 1,055,747.48 1,910,817.65 1,886,526.17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5,271,930.45 9,295,333.51 17,169,350.52 -14,332,996.22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净额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益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23 0.78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05 1.86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50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6.90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说明:2022 年度、2023 年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基
本每股收益指标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因此稀释每股收益指
标不适用。
公司名称: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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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27,744.51 8,457,744.34 55,870,000.17 81,826,857.31 9,963,937.60 71,862,9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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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610.09 406,334.05 ˉ 344,197.18 ˉ 416,7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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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2025 ? 9 ? 30 ? 2024 ? 12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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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ˉ 91,550.03 90,788.67 7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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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87.41 877,428.38 911,558.56 63,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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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2025 ? 9 ? 30 ? 2024 ? 12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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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2025 ? 9 ? 30 ? 2024 ? 12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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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709.78 49,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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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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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下简称“《执
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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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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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
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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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2024年12
月31日)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
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文件和其他
证据、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等,本所律师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
除特别说明外,与在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法律意见书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
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优迅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持续经营
时间在三年以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首发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本
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
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并完善了治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法律意见书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访谈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容诚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访谈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独立,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法律意见书
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拟新增不超过 2,000 万元
股本。据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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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据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 1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优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变更登记程序;
(二) 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导致优迅有限整体变更行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优迅有限整体变更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
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自然人发起人均依法存续,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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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相关资产投入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在优迅有限整体变更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
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五)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柯炳粦、柯腾隆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代持及其解除情况、瑕疵情况外,发行人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部分发行人现有股东享有特殊股东权利,除关于发行人回购的约定自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的财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起自始无效外,特殊股东
权利条款将在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停止履行,
部分发行人现有股东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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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未设立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不涉及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并且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有关公司治
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上股
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对承诺方构成合法、有效的
义务;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已对承诺方
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
(七)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专利权、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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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二)发行人已通过申请等方式取得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
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租赁房产瑕疵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争议或纠纷,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在其
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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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报告期内的修改、拟于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系参照《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规则》等规则制定,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上述规则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二
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董事会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
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相关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
到环境保护相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且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受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其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三)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〇二五年八月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2025〕107号)(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容诚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5]361Z0597号《审计报告》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
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律师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所关注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亦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发行
人的有关情况的变化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最终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
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
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
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
补充法律意见
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执业细则》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中国境外法律或其他
中国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不具
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
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新的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补充法律意见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释义
除下列词语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最近三年一期/报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即 2022 年 1 月 1
指
告期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章程(草
指 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597
《审计报告》 指 号),根据上下文也包括经容诚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及附注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内控审计报告》 指
[2025]361Z0598 号)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452 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根据上下文也包括经容诚鉴证的公司 2025 年 1-6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2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内容
问题3 关于控制权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实控人经历两次变更,2003 年 2 月至 2013 年
粦、柯腾隆自 2022 年 11 月至今为实控人,通过直接持股和控制持股平台合计控
制公司 27.13%表决权,目前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柯炳粦自公司设
立之初即为发行人的董事长;(2)柯炳粦直接持有公司 10.92%股份,通过担任
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柯炳粦于 2014 年 5 月
受让魏翔 14.37%股权,于 2021 年 12 月完成工商变更,其中部分股权系柯炳粦
替其他自然人代持,代持期间名义股东表决权比例包含代持股权的表决权比例;
后代持双方于 2023 年底通过新设科迅发展及对外转让的方式解除股权代持,柯
炳粦在科迅发展的出资比例为 0.0018%;(3)柯腾隆不直接持股,通过担任员
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 11.63%
表决权,其中优迅管理的股权来自 Ping Xu 的无偿赠与;优迅管理存在一名离职
员工,仍持有优迅管理 0.75%的股权;(4)目前发行人部分股东如圣邦股份、
远致星火、陈涵霖、萍妮茹投资、一方建设和蔡春生与实控人直接持股比例相近,
非独立董事中实控人提名董事席位占比 2/6;(5)本次发行后实控人直接持股和
控制持股平台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稀释至 20%左右;发行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已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请发行人披露:(1)结合公司章程、股东股权(区分直接持股以及代持、
控制表决权等不同情形)、董事提名、高管任命决策过程情况等,全面梳理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2)柯炳粦与部分自然人代
持关系形成、解除的具体过程,迟至 2023 年年底才解除的原因,股权代持期间
表决权属于柯炳粦的原因及合理性;非员工股东的履历情况及股东适格性,款项
来源及支付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
关系、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优迅管理股东
股份权属认定的依据,与员工实际贡献的匹配性,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的
原因及合理性;Ping Xu 将 4%的股份无偿赠与优迅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补充法律意见
具有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潜在纠纷;结合持有份额、合伙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约定、有关决策机制及执行情况等,说明柯炳粦控制科迅发
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依据及持续性;并结合(2)(3)说明发行人实控人
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是否清晰;(4)结合董事提名、关键人员/高管任命决策过程
等,综合分析认定柯炳粦、柯腾隆为公司实控人的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控制权
是否清晰、稳定;(5)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实控人直接持股比例较低且与部分股
东接近、主要通过控制表决权来控制公司、历史上的控制权纠纷、非独立董事席
位较少,上市后所控制表决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等情形,说明公司上市后是否存
在控制权变更风险,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其有效性,并针对性做重大事项
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事项】
一、 结合公司章程、股东股权(区分直接持股以及代持、控制表决权等不同
情形)、董事提名、高管任命决策过程情况等,全面梳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如下:
阶段 时间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第 1 阶段 2003 年 2 月-2013 年 1 月 Ping Xu Ping Xu
第 2 阶段 2013 年 1 月-2022 年 11 月 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
第 3 阶段 2022 年 11 月至今 无控股股东 柯炳粦、柯腾隆
(一) 关于 2003 年 2 月至 2013 年 1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Ping Xu
的说明
在第 1 阶段,Ping Xu 所持的公司股权在所有股东中最高,对公司经营管理
具有重要作用且能对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经 Jina Shaw 介绍,Ping Xu、柯炳粦与其余股东共同投资创办公司,其中
Ping Xu 具备芯片设计专业背景。
在公司创立初期,Ping Xu 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同时,侧重技
术和产品开发,柯炳粦负责融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吴晞敏负责市场开拓和产品销
售。
在该阶段,成功研发被市场认可的产品及培养稳定的研发队伍是科技型初创
企业的重点工作,因此 Ping Xu 在公司初期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第 1 阶段,公司主要股东各类型持股情况如下:
柯炳粦、柯腾隆 Ping Xu 陈涵霖
时间 控制 控制 控制
直接 代持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合计表
的表 的表 的表
持股 股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决权
决权 决权 决权
月至 2004 12.00% - - 12.00% 60.00% - - 60.00% - - - -
年3月
月至 2006 14.00% - - 14.00% 44.00% - - 44.00% - - - -
年 10 月
月至 2008 9.72% - - 9.72% 30.56% - - 30.56% 18.00% 7.00% - 25.00%
年1月
月至 2009 8.75% - - 8.75% 27.50% - - 27.50% 16.20% 6.30% - 22.50%
年4月
月至 2013 7.88% - - 7.88% 24.75% - - 24.75% 14.58% 5.67% - 20.25%
年1月
注 1:柯腾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方便阅读,在计算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时,将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合并列示;
注 2:上表中“直接持股”为股东直接持有且不包含代持股权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
注 3:上表中“控制的表决权”为股东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注 4:2006 年 10 月,陈涵霖对公司增资,陈涵霖所持公司股权的 28%代郑坚持有,后
于 2024 年 2 月通过对外转让方式解除。
公司成立时 Ping Xu 持股比例为 60%,历经 2004 年 3 月、2006 年 10 月、
产业主要涉及汽车动力转向系统及零部件行业,拥有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
汽车系统股份公司(CAAS)。陈涵霖投资公司的性质为财务投资,主要目的是
为了获取财务投资收益;自投资公司以来,除履行法定的董事职责外,并未实质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此陈涵霖增资后,Ping Xu 对公司仍具备较大的话语
权。
综上,在第 1 阶段,Ping Xu 持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且结合 Ping Xu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Ping Xu 在股东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
(1) 第 1 阶段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机制的约定内容
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从成立至 2022 年 11 月,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在第 1 阶段,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机制的约定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合营企业章程之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之增加或 不适用
减少;合营企业的分立、合并、出售及收购其它企业(“出售及收购其它企
业”系2007年12月新增内容);合营企业之上市;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企
业的出资额[股权]抵押给第三人;合营企业资产之抵押;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之聘任
注:在该 阶 段,部分 重 大事项需 由 出席董事 会 的全体董 事 一致同意 方 可作出决
议的机制以下简称为“ 重大事项董事会全票制”。
虽然第 1 阶段公司实行重大事项董事会全票制,但如前文分析,Ping Xu 在
补充法律意见
第 1 阶段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公司发展初期依赖 Ping Xu 的技术开发能力,在促
进公司发展的共同利益下,其余董事充分尊重 Ping Xu 的意见,Ping Xu 在公司
董事会中具备较大话语权。
(2) 第 1 阶段董事提名情况
在第 1 阶段,董事会委派情况如下:
股东委派 人 数
时间 席位
柯炳粦 Ping Xu 陈涵霖 其余股东
亲属参与公司董事会,说明 Ping Xu 在公司中地位较高;2009 年 3 月,因盈富泰
克对公司增资,为保证盈富泰克能够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Ping Xu 相应减少
一个可委派的董事会席位。
综上,在第 1 阶段,Ping Xu 对公司的重要性远高于其余股东及董事,其余
股东及董事也尊重并认可 Ping Xu 的意见,且该阶段董事会决议未出现投反对票
的情形,因此 Ping Xu 在该阶段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7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二) 关于 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在第 2 阶段,Ping Xu 已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持股比例逐步降低,柯炳
粦已实际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由于董事会表决机制,不存在能够控制公司
的主体,因此公司在该阶段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Xu 与公司股东、经营层之间出现经营理念分歧。2009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
补充法律意见
决议同意实行董事长(柯炳粦)负责制,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同意大幅
调低 Ping Xu 月度基本工资。
随着分歧进一步加大,Ping Xu 开始成立其他企业进行经营,公司认为该行
为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对 Ping Xu 等被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
总经理职务。
步下降
在第 2 阶段,公司主要股东各类型持股情况如下:
柯炳粦、柯腾隆 Ping Xu 陈涵霖
时间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月至 2014 7.88% - - 7.88% 24.75% - - 24.75% 14.58% 5.67% - 20.25%
年5月
月至 2021 7.88% - 14.37% 22.25% 24.75% - - 24.75% 14.58% 5.67% - 20.25%
年 12 月
月至 2022 15.67% 6.58% - 22.25% 24.75% - - 24.75% 14.58% 5.67% - 20.25%
年1月
月至 2022 15.67% 6.58% - 22.25% 21.00% - - 21.00% 14.58% 5.67% - 20.25%
年6月
月至 2022 15.67% 6.58% 4.00% 26.25% 10.50% - 8.18% 18.68% 14.58% 5.67% - 20.25%
年8月
月至 2022 15.67% 6.58% 4.00% 26.25% - - 8.18% 8.18% 14.58% 5.67% - 20.25%
年 11 月
注 1:柯腾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方便阅读,在计算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时,将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合并列示;
注 2:上表中“直接持股”为股东直接持有且不包含代持股权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
注 3:上表中“控制的表决权”为股东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注 4:2006 年 10 月,陈涵霖对公司增资,陈涵霖所持公司股权的 28%代郑坚持有,后
于 2024 年 2 月通过对外转让方式解除。
(1) 关于柯炳粦代持股份
权委托给柯炳粦行使,直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此 2014 年 5 月
至 2021 年 12 月,柯炳粦控制的表决权为 14.37%。
名登记在柯炳粦名下,其中 6.58%股权为柯炳粦代其余 16 名实际股东持有,因
此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柯炳粦直接持有 15.67%股权,并代持 6.58%
股权。
(2) 关于柯腾隆控制平台表决权
担任优迅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柯炳粦、柯
腾隆控制的表决权为 4%。
(3) 关于 Ping Xu 股权变化
持 4.17%股权转让予蔡春生,但因其余股东对本次股权转让持保留意见而未能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直至 2022 年 1 月(此前 4.17%股权因增资被稀释为 3.75%)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资,Jiasui Li 将 1.68%股权转让给萍妮茹投资。萍妮茹投资系 Ping Xu 配偶于萍
萍控制的持股平台,因此视为 Ping Xu 控制萍妮茹投资的表决权,此后 Ping Xu
控制的表决权为萍妮茹投资所持的股权比例。
福建展信、嘉兴宸玥。Ping Xu 于 2022 年 8 月已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综合上述股权变动,柯炳粦、柯腾隆可控制的表决权有所上升,Ping Xu 于
补充法律意见
炳粦、柯腾隆在股东中的影响力较第 1 阶段有所提升。
在第 2 阶段,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机制的约定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议,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合营企业章程之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之增
加或减少;合营企业的分立、合并、出售及收购其它企业;合营企业之
上市;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企业的出资额[股权]抵押给第三人;合营
企业资产之抵押;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之聘任
注:在该 阶 段,部分 重 大事项需 由 出席董事 会 的全体董 事 一致同意 方 可作出决
议的机制以下称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全票制”。
由于重大事项董事会全票制的表决机制,公司在股权调整、重要人事任免等
部分重大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分被否决的审议事项如下:
时间 议案 审议情况 说明
股权激励若成功实施,员工持股公司将成为
Ping Xu 反对
无法推行
股权转让后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要
审议魏翔向柯炳粦转 Ping Xu 和蔡
全体董事同意,因此该事项因董事反对而无
法推行
审议 Ping Xu 辞去总 蔡春生和吴 辞任生效,辞任总经理为个人权利,且重大
经理职务 晞敏反对 事项董事会全票制未包括对该事项的审议
审议聘任柯炳粦兼任
总经理
审议聘任财务总监 Ping Xu 反对 议案未通过
此外,2016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运行陷入停滞。
在第 2 阶段,董事会委派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股东委派 人 数
时间 席位 柯炳粦、 柯 腾
Ping Xu 陈涵霖 其余股东
隆控制的 股 东
结合第 2 阶段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表决机制及运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委派情
况,该阶段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三) 关于 2022 年 11 月至今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的说明
因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股东于 2019 年开始协商处理历史分歧,并同
步调整股权架构。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从 2022 年 11 月起变更为
柯炳粦、柯腾隆。具体分析如下:
腾隆表决权比例进一步提升
在第 3 阶段,公司主要股东各类型持股情况如下:
柯炳粦、柯腾隆 Ping Xu 陈涵霖
时间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表 合计表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决权 决权
补充法律意见
柯炳粦、柯腾隆 Ping Xu 陈涵霖
时间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 合计表 直接 代持 控制的表 合计表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表决权 决权 持股 股权 决权 决权
注 1:柯腾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方便阅读,在计算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时,将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合并列示;
注 2:上表中“直接持股”为股东直接持有且不包含代持股权的比例;
注 3:上表中“控制的表决权”为股东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注 4:2006 年 10 月,陈涵霖对公司增资,陈涵霖所持公司股权的 28%代郑坚持有,后
于 2024 年 2 月通过对外转让方式解除。
(1) 关于柯炳粦代持股份,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
迅、芯聚才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 年 2 月,柯炳粦通过科迅发展进行代持股权
还原并担任科迅发展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述安排保证了柯炳粦、柯腾隆仍能控制较高的表决权比例。
(2) 关于 Ping Xu 控制的表决权
在该阶段,Ping Xu 已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仅通过萍妮茹投资继续持有
部分公司股权以享有投资收益,且在该阶段萍妮茹投资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逐步
下降。
(3) 关于陈涵霖持股比例
第三方,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结合上述股权调整,柯炳粦、柯腾隆从 2022 年 11 月公司设立股东(大)会
开始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补充法律意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在
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性质于 2022 年 11 月起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最高权力机构从董事会
变更为股东会。
在第 3 阶段,公司性质发生变更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即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5 月),鉴于中小股东存在保护自身投资利益的诉求,公司股东会
的表决机制存在相对特殊的约定(即涉及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事项,表决通过
比例高于法定比例)。随着 2024 年 5 月股份公司成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与法定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东通过:直接影响股东本人利益,股权,责任,
债务等决议;当股东的利益以低于市场潜在价值
增资扩股而被稀释(但是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而增资扩股的除外);当任何
股东出售或转让其持股超过公司总股权的5%;当
任何股东出售或转让其持股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格(但是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在与股东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产的20%;任何需全体股东或被包括在内的群体
至 担保或承诺的事项
的终止、解散;公司注册资本之增加或减少;公
司的分立、合并、出售,清算,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及收购其它企业;公司之上市;一
方或数方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股权]抵押给第三
人;公司资产之抵押;公司采取期权的方式实施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行为,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补充法律意见
时间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对该等事项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除此之外,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
行为、提供其他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所作决议应当 通过
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还应当经出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二以上通过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表决权在股东会行使权利。
公司性质变更后,此前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在股东
会表决机制下需要代表 90%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即可通过。在重大事项董事会全
补充法律意见
票制的表决机制下,审议重大事项时,若公司股东或董事出现分歧,仅需一名董
事就可使得实际控制人的提案无法通过;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为股东会后,
在 2022 年 11 月股权架构下,除陈涵霖(持股 20.25%)、一方建设及蔡春生(二
者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 11.88%表决权)外,其余单一股东持股未超过 10%,
如想否定关于重大事项的提案,则需要联合更多的股东投反对票,表明柯炳粦、
柯腾隆对股东会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霖 6%、且显著高于 Ping Xu 所控制的 8.18%表决权,能对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 2022 年 11 月陈涵霖与柯炳粦、柯腾隆的表决权比例较为相近,但陈涵霖自
投资至今仅作为财务投资者,未实质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根据陈涵霖出
具的承诺函,其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综上,相较于重大事项董事会全票制时期,2022 年 11 月公司性质变更后,
柯炳粦、柯腾隆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1) 第 3 阶段董事提名情况
第 3 阶段,董事会提名情况如下:
股东提名 人 数
席
时间 柯炳粦、 柯 腾
位 Ping Xu 陈涵霖 其余股东
隆控制的 股 东
随着 Ping Xu 股权调整完成,Ping Xu 自 2022 年 7 月起不再提名董事。
(2) 公司董事会恢复正常运行
解决历史上 Ping Xu 与蔡春生、魏翔与柯炳粦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历
史遗留问题,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2 月召开会议同意上述
补充法律意见
激励、利润分配等事项,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召开会议频次有所增加,表明公司
董事会已逐步正常运作,并能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形成有效决议。
在第 3 阶段,柯炳粦、柯腾隆提名的董事席位始终高于其余股东,结合柯炳
粦、柯腾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且董事会运作已恢复正常,柯炳粦、柯
腾隆对董事会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1) 自第 2 阶段起,柯炳粦成为公司发展过程的核心人物
Ping Xu 于 2013 年事实上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后,由柯炳粦带领的管理团
队全面负责公司研发、采购、销售、融资等经营事项。在研发领域,柯炳粦带领
公司取得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并采取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策略扩充公司研发队
伍,公司科研水平进一步提升,柯炳粦在公司研发体系里的领导作用逐渐提升。
董事会全票制的背景下虽因 Ping Xu 投反对票而未通过,但其余出席的董事均投
赞成票,说明柯炳粦履行公司总经理职权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当时已得
到其余出席董事的认可。公司于 2020 年全面上线 OA 系统,2020 年至 2024 年 4
月采购、销售、财务等经营审批流程最终审批人由柯炳粦以总经理身份进行审批。
兼任公司总经理……确认柯炳粦此前代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公司具
有约束力”,Ping Xu 在本次董事会上投了赞成票。上述决议说明公司当时最高
权力机构已认可柯炳粦于 2019 年 3 月开始行使总经理职权。
吴晞敏于 2011 年离开公司、Ping Xu 于 2013 年起事实上不再担任公司总经
理,柯炳粦除自身负责的融资和日常管理外,于 2013 年已逐步接手公司市场销
售和技术研发等工作,并培养建立市场销售和技术研发队伍。经过多年的发展,
柯炳粦已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人物。
(2) 柯腾隆从 2019 年起开始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并逐步掌握公司日常经
营及投融资活动的决策权
补充法律意见
腾隆为总监级董事长助理,开始成为公司管理人员;2021 年 10 月,柯腾隆成为
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柯腾隆任常务副总经理。柯腾隆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中的话语权逐步提升。
随着柯腾隆职务的提升,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越发深入,柯腾隆
已逐步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的决策权。
(3) 柯炳粦、柯腾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任命具有控制权
名,进一步巩固了柯炳粦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公司总经理、提名杨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柯腾隆提名副总经理职务人选,上述
提名均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入职公司时间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入职时间 备注
柯炳粦主导引进的技术人才,负
责测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财 柯炳粦主导引进,负责财务核算
务总监 及公司上市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长期任职于公司,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
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由公司内部培养并逐步成为公
司各经营领域负责人或是由柯炳粦、柯腾隆主导引进,柯炳粦、柯腾隆对上述人
补充法律意见
员的提名/任命强化了柯炳粦、柯腾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柯腾隆控制的优迅管理外,其余股东均出具《确认函》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成立至今的日常经营管理控制权、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机
制的约定、股权结构变化、董事提名、公司性质变更等因素,公司从成立至 2013
年 1 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 Ping Xu;从 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 2022 年 11 月至今,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
二、 柯炳粦与部分自然人代持关系形成、解除的具体过程,迟至 2023 年年
底才解除的原因,股权代持期间表决权属于柯炳粦的原因及合理性;非员工股东
的履历情况及股东适格性,款项来源及支付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关
键人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
利益安排
(一) 柯炳粦与部分自然人代持关系形成、解除的具体过程,迟至 2023 年
年底才解除的原因,股权代持期间表决权属于柯炳粦的原因及合理性
体情况如下:
(1) 代持背景
展,因此决定受让魏翔所持公司股权。当时公司章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需要
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而魏翔对转让股权回笼资金较为迫切,且当时受让人数相对
较多,为尽快完成股权转让,全体实际股东委托柯炳粦受让股权,待柯炳粦受让
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再向实际股东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
实际执行中,由于当时公司股东对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分歧,本次股权转让工
商变更登记未能及时办理,股权代持形成。
股权代持形成时,实际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实际股 购买魏翔股权的价款 购买价款折算成美元
序号 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
东姓名 (万元) 出资额(万美元)
合计 900.00 38.33 14.37%
(2) 代持演变情况
年 5 月,实际股东张莉将其实际持有的 0.10%股权转让给柯炳粦。上述两次股权
补充法律意见
转让后,实际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实际股 购买魏翔股权的价款 购买价款折算成美元
序号 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
东姓名 (万元) 出资额(万美元)
合计 900.00 38.33 14.37%
存在其他股权架构调整安排,柯炳粦暂未将代持的股权还原至每位实际股东名下,
股权代持继续存续。
(3) 代持解除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柯炳粦从魏翔处受让的 14.37%股权被稀释至 11.64%,
其中柯炳粦实际持有 6.31%,代其他 16 名实际股东持有 5.32%。
补充法律意见
录》《股权确认备忘录》,代持双方通过新设持股主体(科迅发展)及对外转让
的方式解除股权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代持的方式
解除代持前实 解除代持后委
序 通过新设持股
姓名 际持有优迅有 委托柯炳粦转让 托柯炳粦持有
号 主体科迅发展
限股权的比例 予投资机构 的股权比例
进行股权还原
合计 5.32% 4.82% 0.50% -
上述代持系通过新设持股主体科迅发展及委托柯炳粦转让予投资机构进行
还原及解除,相关事项已于 2024 年 2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代持完全解除。
本次代持形成于 2014 年 5 月柯炳粦受让魏翔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方
为柯炳粦及魏翔,因此 2021 年 12 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先将股权登记至柯炳粦
名下。
补充法律意见
权激励、引进外部股东,因此柯炳粦代持的股权暂未进行解除。2023 年底,公司
上市计划较为明确,因此解除代持股权。
代持双方对股权代持期间表决权属于柯炳粦进行确认:
(1)2023 年 12 月,代持双方签署《备忘录》。《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
柯炳粦受让历史股东魏翔 14.37%股权的历史沿革、代持双方实际出资并享有公
司股权的情况、历次分红情况、成立科迅发展清理和还原代持股权的安排。代持
双方在确认柯炳粦于 2014 年与魏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款支
付,后 2015 年 9 月董事会审议该股权转让事项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柯炳粦
受让魏翔 14.37%股权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在公司内部由柯炳粦行使该
(2)经访谈实际股东、查阅实际股东出具的《说明》,实际股东确认授权
柯炳粦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且对柯炳粦代持期间历次行使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无异议。
在股权代持期间,实际股东委托柯炳粦代为行使表决权,主要原因系为方便
起见且提高决策效率,代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柯炳粦行使。
柯炳粦作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委托柯炳粦行使表决权,符合股权代持实务
操作惯例。此外,柯炳粦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
日常管理等事项更为熟悉,为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实际股东委托柯炳粦行使表
决权具有合理性。
(二) 非员工股东的履历情况及股东适格性,款项来源及支付情况,是否
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实际股东中,除黄晨波、姚英迪外,其余实际股东委托柯炳粦持有公司股权
时均为公司员工。
补充法律意见
黄晨波曾于 2007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在公司担任监事,目前未在公司任
职。
(1) 黄晨波履历
黄晨波,男,196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7
月至 1989 年 7 月,任职于铁道部基建总局;1989 年 7 月至 1997 年 5 月,任职
于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7 年 6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2002 年 6 月起创业投资。
(2) 黄晨波参与投资公司的背景及股东适格性
黄晨波与柯炳粦配偶系同学关系,因公司创立初期需要发展资金,经黄晨波
介绍,魏翔于 2007 年开始投资公司。魏翔投资入股后,黄晨波担任公司监事。
后续因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经营理念分歧,魏翔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受到影响,
且家庭存在资金需求,故于 2014 年 5 月拟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予柯炳粦。魏
翔退出公司投资后,黄晨波对公司发展较为看好,决定参与受让部分股权,同时
为方便起见委托柯炳粦持有。
经核查,黄晨波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具有适格性。
(3) 黄晨波款项来源及支付情况
受让魏翔股权。刘菁系黄晨波名下公司财务人员,于 2013 年 1 月起受托帮忙打
理黄晨波部分资金,黄晨波决定受让股权时,委托刘菁从打理的资金中向柯炳粦
支付股权转让款。经核查刘菁受托支付前后 6 个月流水,并访谈黄晨波及刘菁,
黄晨波出资资金来源为个人自有资金。
报告期内,黄晨波与柯炳粦及其配偶存在资金往来,系代持股权分红款、借
款及还款;黄晨波于 2024 年 4 月离任公司监事,公司历史股东、历史董事魏翔
系黄晨波妹妹的配偶;除上述资金往来及关联关系外,报告期内黄晨波与公司及
其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5 万元以上)
补充法律意见
及业务往来。黄晨波除委托柯炳粦代持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安排或
其他利益安排。
姚英迪曾于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1 月在公司销售部任职,目前未在公司
任职。
(1) 姚英迪履历
姚英迪,男,198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 年至
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厦门国戎至善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2018 年至 2019 年任职于厦门建发家居有限公司;2019 年至 2020 年
任职于公司;2020 年至今任职于厦门超运汇文体科技有限公司。
(2) 姚英迪参与投资公司的背景及股东适格性
姚英迪与郑坚系母子关系。2006 年 10 月,陈涵霖对公司增资,姚英迪母亲
郑坚委托陈涵霖持有公司股权。2014 年 5 月,魏翔将全部股权转让予柯炳粦时,
郑坚对公司发展前景较为看好,决定增持公司股权,家庭内部商议后决定由姚英
迪参与受让股权,并委托柯炳粦持有。
经核查,姚英迪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具有适格性。
(3) 姚英迪款项来源及支付情况
元及 48 万元用于受让魏翔股权。经核查姚英迪、郑坚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后 6 个
月流水,并访谈姚英迪及郑坚,出资资金来源为个人自有资金及借款。
报告期内,姚英迪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
关系、大额资金(5 万元以上)及业务往来。姚英迪除委托柯炳粦代持公司股权
外,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 优迅管理股东股份权属认定的依据,与员工实际贡献的匹配性,员工持
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的原因及合理性;Ping Xu 将 4%的股份无偿赠与优迅管理
补充法律意见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潜在纠纷;结合
持有份额、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约定、有关决策机制及执行情况等,
说明柯炳粦控制科迅发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依据及持续性;并结合(2)
(3)说明发行人实控人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是否清晰
(一) 优迅管理股东股份权属认定的依据,与员工实际贡献的匹配性
本次激励主要结合司龄、对公司历史经营业绩的关键贡献和岗位等因素确定
了 24 名激励对象(即优迅管理现有合伙人)。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持有优迅管理财
序号 姓名 入职时间 激励时岗位
产份额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
持有优迅管理财
序号 姓名 入职时间 激励时岗位
产份额的比例
激励股份分配时,公司根据司龄要求、职务/职级、岗位系列、历史贡献、人
力重置成本、个人可发展潜力等六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分配激励股份。
综上,优迅管理合伙人股份分配与员工的实际贡献较为匹配。
(二) 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的原因及合理性
优迅管理存在离职员工张莉。张莉于 2008 年 3 月入职公司,2023 年 8 月因
眼疾无法胜任工作,决定离职治疗。
张莉离职前考虑到后续眼疾治疗需要资金,同时计划留存部分财产份额以享
有投资收益,经与优迅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柯腾隆协商一致,由柯腾隆收购张莉
所享有的激励份额的 50%。
(1) 本次股权激励的约定
本次股权激励采取一次性授予,不属于换取员工未来服务的约定,激励对象
获得激励股份后拥有处分权。
本次股权激励约定:“激励对象均有权减少其全部或部分激励股份,也有权
将激励股份全部或部分予以转让”,因此张莉离职前将其激励份额的 50%转让予
柯腾隆、并继续持有激励份额的 50%符合本次股权激励的约定。
补充法律意见
(2)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五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所持
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约定,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份后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激
励股份,该转让行为不以激励对象是否仍在公司服务为前提条件,因此张莉将激
励份额的 50%转让予柯腾隆并在离职后继续持有激励份额的 50%,未违反本次
股权激励的约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规定。
(三) Ping Xu 将 4%的股份无偿赠与优迅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
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潜在纠纷
公司成立时,Ping Xu 使用技术出资,持股比例为 60%;2004 年 3 月公司增
资,Ping Xu 使用技术增资,增资后持股比例为 44%。公司当时作为科技初创企
业,技术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存在股权激励的诉求。
历史上,公司董事会曾召开会议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如下:
Ping Xu投票
类型 时间 内容
情况
于会议纪要
时任总经理Ping Xu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股票期权的初步
董事会 2008年 上签字,未
方案,与会董事讨论后同意以股本总额的2%为股票期权基
纪要 2月 提出反对意
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后报备董事会
见
于决议上签
董事会 2011年 若Ping Xu在2年内没有开发出10G产品,则Ping Xu需将其
字,未提出
决议 3月 个人持有的技术股权向其他股东让出不低于5%的比例
反对意见
拿出合计10%的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其中所有股东等
董事会 2013年 比例释放2%股权,5%为2011年3月8日董事会决议中技术
反对
决议 1月 股东Ping Xu无偿出让,余下3%由技术股东Ping Xu无偿出
让
基于上述事实可知,公司历史上股东及员工存在股权激励的诉求,且由于
Ping Xu 技术及产品开发不及预期,公司股东及董事希望 Ping Xu 释放部分技术
股权进行股权激励。从 2011 年的董事会决议可以看出,Ping Xu 如果无法独立完
补充法律意见
成 10G 相关产品的开发,需从原有技术股权中拿出不低于 5%的股权转让其他股
东,但由于公司股东、经营层存在分歧,股权激励事项未能顺利推进。2019 年起
公司股东开始协商解决由于分歧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后于 2021 年底就解决方
案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 Ping Xu 释放部分技术股权进行股权激励;最终各方
经过协商,决定本次股权激励的比例为 4%。
综上,Ping Xu 将 4%的股份无偿赠与优迅管理进行股权激励,是为了兑现历
史上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具有历史事实依据,具备合理性。
退出直接投资;后省电产投、嘉兴宸玥因看好公司发展,决定受让 Ping Xu 部分
股权,且约定 Ping Xu 将 4%股权无偿转让予优迅管理系交割先决条件之一。根
据 Ping Xu 与省电产投、福建展信(省电产投管理的市场化基金)、嘉兴宸玥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 4.1 条约定:“除本协议约定转让的股权外,Ping Xu
同意另外提供其所持有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4%的股权(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
果 Ping Xu 与员工另行商定其他转让对价的,按其商定的价格转让……”
Xu 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 4%的股权(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 10.6664 万美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优迅管理,优迅管理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受让该股权。”
经访谈 Ping Xu,本次股权转让系 Ping Xu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持或其
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四) 结合持有份额、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约定、有关决策机制
及执行情况等,说明柯炳粦控制科迅发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依据及持续性
根据合伙协议,科迅发展、优迅管理的相关情况如下:
事项 科迅发展 优迅管理
实际控制
柯炳粦持有科迅发展0.0018%的财产 柯腾隆持有优迅管理8.25%的财产份
人在合伙
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企业份额
补充法律意见
事项 科迅发展 优迅管理
持有情况 合伙人 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为退伙生效之日。
普通合伙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
人变更机 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重大责任的,或者发生《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
制 情形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应当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伙。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因普通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人
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计持有合伙全部
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但决定合伙人除名事宜,
需经除被除名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解散,需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如下事务拥有决定权、执行
权:
展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增加出
资额、减少出资额及其他变更事宜(优迅管理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
决策机制
切行动;
凭证;
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
事项 科迅发展 优迅管理
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
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
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
他内容的修订;
定);原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决定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由原有限合伙人
担任普通合伙人)入伙(优迅管理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计持有合伙全部
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但决定合伙人除名事宜,
需经除被除名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解散,需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结合合伙人份额持有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机制、合伙企业决策机制
等,柯炳粦控制科迅发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
科迅发展为柯炳粦替公司员工与外部股东代持股权还原后的持股平台,优迅
管理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科迅发展中公司员工出资比例为 44.25%,外部股东出资比例为 55.75%。科
迅发展中的两名外部股东与柯炳粦相识多年,合作关系良好。
优迅管理公司员工(含已离职员工张莉)出资比例为 100%。柯炳粦作为公
司创始人之一、董事长,柯腾隆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员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结合科迅发展、优迅管理合伙人与柯炳粦、柯腾隆的关系及在公司任职等因
补充法律意见
素,柯炳粦、柯腾隆能够对科迅发展、优迅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科迅发展、优迅管理合伙协议约定:
(1)柯炳粦作为科迅发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柯腾隆作为优
迅管理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享有主持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利,有权决定对外投资、财务方案、管理制
度和具体经营政策。
(2)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表决通过所需比例虽较高,但合伙人会议主要对
合伙协议除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其他内容的修订、合伙企
业存续、普通合伙人除名、增资、入伙等事项进行决策,未涉及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因此合伙人会议并未影响柯炳粦、
柯腾隆对科迅发展、优迅管理的控制。
(3)除因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对其除名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科
迅发展、优迅管理在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更换普通合伙人进而影响柯炳粦、柯腾
隆对科迅发展、优迅管理的控制权。
(4)普通合伙人的除名事宜,需经除被除名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鉴于科迅发展、优迅管理合伙人的构成,发生该事项的可能性较低。
此外,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设立至今,柯炳粦、柯腾隆能稳定管理科迅发展、
优迅管理,未来丧失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
情况,并能够代表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科
迅发展、优迅管理合伙人出具说明,认可柯炳粦、柯腾隆行使科迅发展、优迅管
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无异议。
因此,结合持有份额、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约定、有关决策机制
及执行情况等因素,柯炳粦控制科迅发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依据充分,并
具有可持续性。
补充法律意见
(五) 结合(2)(3)说明发行人实控人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是否清晰
结合本题之“【核查事项】”之“二”及本题之“【核查事项】”之“三”
的说明,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清晰,具体理由如下:
柯炳粦代持股权的形成背景、演变过程、解除过程,Ping Xu 将 4%股权无偿
赠与优迅管理等事实清晰、合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科迅发展及优
迅管理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内部财产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
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
投资及其他业务拥有决定权、执行权”,因此柯炳粦、柯腾隆能够有效控制科迅
发展及优迅管理。此外,科迅发展及优迅管理合伙人认可柯炳粦、柯腾隆行使科
迅发展、优迅管理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清晰。
四、 结合董事提名、关键人员/高管任命决策过程等,综合分析认定柯炳粦、
柯腾隆为公司实控人的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一) 董事提名、关键人员/高管任命决策过程
(1)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董事提名情况
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共提名 2 人。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 董事 提名人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董事 提名人
(2)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董事提名情况
远致星火对公司增资,并提名曾裕峰担任公司董事,吴晞敏离任公司董事;
同时,圣邦股份因内部调整,张勤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提名罗路为公司董事。
的员工持股平台共提名 2 人。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 董事 提名人
(3) 2024 年 4 月至今董事提名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股平台共提名 5 人。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 董事 提名人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董事 提名人
根据柯炳粦的提名,同意聘任副总经理级别高级管理人员。
柯腾隆提名。如本题之“【核查事项】”之“一”之“(三)”之“4”部分所
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由公司内部培养并逐步成为公司各经营领域负
责人或是由柯炳粦、柯腾隆主导引进。
综上,柯炳粦、柯腾隆对上述人员的提名/任命强化了柯炳粦、柯腾隆对公司
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二) 综合分析认定柯炳粦、柯腾隆为公司实控人的依据,发行人最近两
年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表决权的股东或全体股东通过,系为满足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投资利益诉求所作出
的过渡性安排,在该期间内,柯炳粦、柯腾隆的提案均能获得股东会通过,柯炳
粦、柯腾隆的控制权并未受到限制。
自 2022 年 11 月以来,柯炳粦、柯腾隆在董事会中席位数量始终高于其他股
东,且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董事提名人数增加,表明公司股东充分尊重柯炳粦、
柯腾隆实际控制人地位,柯炳粦、柯腾隆对公司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
除柯炳粦、柯腾隆外,其余董事仅履行董事法定职责,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公司的关键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柯炳粦、柯腾隆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
补充法律意见
过,相较于其他股东、董事,柯炳粦、柯腾隆能够通过关键人事任命控制对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分,最近两年控制权清晰、稳定。
五、 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实控人直接持股比例较低且与部分股东接近、主要
通过控制表决权来控制公司、历史上的控制权纠纷、非独立董事席位较少,上市
后所控制表决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等情形,说明公司上市后是否存在控制权变
更风险,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其有效性,并针对性做重大事项提示
(一) 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实控人直接持股比例较低且与部分股东接近、主
要通过控制表决权来控制公司、历史上的控制权纠纷、非独立董事席位较少,上
市后所控制表决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等情形,说明公司上市后是否存在控制权
变更风险
过控制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及其余股东对日常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柯炳粦、柯
腾隆能够通过控制的表决权控制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1)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其他主要股东
由于公司多次融资导致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且较
为接近。若考虑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主要股东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柯炳粦、柯腾隆 27.13%
圣邦股份 10.26%
远致星火 9.50%
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 8.77%
蔡春生、一方建设 8.66%
陈涵霖 7.98%
萍妮茹投资 6.30%
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 5.70%
补充法律意见
股东名称 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中移基金 5.00%
从上表可以看出,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其他股东,其他
主要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较低且较为接近,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能够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2) 除柯炳粦、柯腾隆外,其余主要股东均为财务投资者,不存在谋求公
司控制权的意图
除柯炳粦、柯腾隆及其控制的四个持股平台外,公司其余主要股东均为财务
投资者,投资公司主要目的为享受财务收益,不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公司股份,亦
不会做出损害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该等主要股东的投资性质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投资性质
圣邦股份 财务投资者、实体产业投资机构
远致星火 市场化私募基金,主要投资集成电路和新材料领域
省电产投管理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福锐星光主要投资先进制造、新
福锐星光、鼓楼创
材料等高新科技领域,鼓楼创芯和福建展信主要投资电子信息技术
芯、福建展信
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光通信等)
蔡春生、一方建设 财务投资者,蔡春生与一方建设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财务投资者,投资产业主要为汽车转向系统,拥有纳斯达克上市公
陈涵霖 司China Automotive Systems, Inc,并在多家企业担任董事、高管等
职务
萍妮茹投资 Ping Xu配偶的持股平台,投资目的为享有公司投资收益
龙驹迅芯、龙驹创 龙驹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私募基金,主要投资半导体、新材料、先进
进、龙驹创合 制造、通讯等新兴产业
中移基金 市场化私募基金,主要围绕移动信息产业链进行投资
在公司主要股东中,远致星火、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龙驹迅芯、
龙驹创进、龙驹创合、中移基金作为市场化私募投资基金,客观上不存在谋求公
司控制权的意图;萍妮茹投资作为公司历史股东 Ping Xu 配偶的持股平台,目前
持有公司股份主要目的为继续享有投资收益。
除上述主要股东外,圣邦股份、蔡春生及一方建设、陈涵霖亦作为财务投资
者,因看好公司发展投资公司,亦不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具体分析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①投资系财务投资行为
根据圣邦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末,除投资公司外,圣邦股份
另投资了钰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海高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等。作为实体产业投资机构,圣邦股份投资公司系对芯片设计领域相关企
业进行财务投资,并未委派人员参与实际日常经营管理。
蔡春生及一方建设的产业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陈涵霖名下产业主要
涉及汽车转向系统,其于公司初创期投资公司,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财务收益。2024
年 2 月,蔡春生、陈涵霖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以实现投资收益,表明蔡春生及一方
建设、陈涵霖投资公司并非为谋求控制权。
②提名的董事、监事(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除履行法定职责外,未参与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
圣邦股份提名 1 名董事及 1 名监事,一方建设提名蔡春生担任监事,陈涵霖
提名本人担任董事,上述提名主要目的为保证其投资权益,符合投资者投后风险
管理的惯例。圣邦股份提名的董事及监事、蔡春生、陈涵霖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经
营职务或领取薪酬,除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及行使
表决权外,未参与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客观上也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或在重大事项上发挥特殊决策作用。
③圣邦股份、蔡春生及一方建设、陈涵霖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圣邦股份、蔡春生及一方建设、陈涵霖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承诺:“(1)本企业/本人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不会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2)本企业/本人自成
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亦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
司控制权。(3)圣邦股份与陈涵霖确认本企业/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蔡春生与一方建设确认双方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股东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
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补充法律意见
综上,公司其余主要股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公司主要目的为享有财务投资
收益,不存在以控制为目的持有公司股份之情形,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
响。
公司历史上股东未就控制权事项发生过纠纷。
历史上 Ping Xu 与公司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已胜诉且该等诉讼已完结。
Ping Xu 目前与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股权等事项的纠纷。
历史上股东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延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该事项已于
福锐星光、福建展信、嘉兴宸玥等相关当事人确认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公司历史上 Ping Xu 与公司的纠纷、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延迟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也已妥善解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清晰、稳
定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柯炳粦、
芯优迅(柯腾隆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共提名非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3 名,
外部股东陈涵霖、圣邦股份、福锐星光、远致星火各提名非独立董事 1 名。
公司 9 名董事中,除柯炳粦、柯腾隆外,其余董事均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董事主要通过参与董事会实现其董事的法定职责。
从董事提名来看,外部股东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意图在于保护自身
投资权益,并非借此谋求公司控制权,且柯炳粦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
柯腾隆自 2021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柯炳粦、柯腾隆能够通过董事会对公司
的经营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本次公开
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
若本次发行 2,000 万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补充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如上表所述,若本次拟发行的 2,00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柯炳粦将直接
持有公司 8.19%的股份,通过科迅发展控制公司 3.44%的表决权,柯腾隆通过芯
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合计控制公司 8.73%的表决权,柯炳粦、柯腾隆合计控
制公司 20.35%的表决权,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亦被同步稀释,因此柯炳
粦、柯腾隆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仍最高,与其他单一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
股比例相差较大。
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发行完成前后,柯炳粦、柯腾隆控制权的表决权比例始
终在所有股东中最高,其余主要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较低且分散,无法独立对
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柯炳粦、柯腾隆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具有
优势地位。
柯炳粦、柯腾隆担任四个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个持股平台合伙协
议约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四个
持股平台的管理、决策的权力归属于柯炳粦、柯腾隆,柯炳粦、柯腾隆能够控制
四个持股平台。此外,四个持股平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等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维持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权的稳定性。
柯炳粦作为公司董事长、柯腾隆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发展战略、
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的提名
/任命具有决定性作用。自 2022 年 11 月以来,公司其余主要股东及其提名的董
补充法律意见
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时,均能充分尊重并认可柯炳粦、柯
腾隆的意见,未出现过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综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仍能维持稳定。
(二) 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其有效性,并针对性做重大事项提示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科迅发展、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分别出具了如下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承诺内容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关于股份 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柯炳粦、柯腾隆 锁定期的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
承诺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科迅发展、芯优 关于股份 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迅、芯聚才、优迅 锁定期的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券交
管理 承诺 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圣邦股份、远致
星火、福锐星光、 本人/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
鼓楼创芯、福建 制人地位,不会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
展信、蔡春生、一 关 于 不 谋 出任何异议
方建设、陈涵霖、 求 控 制 权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萍妮茹投资、龙 的承诺函 起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
驹迅芯、龙驹创 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进、龙驹创合、中 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移基金
如上表所述,相关主体就上市后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不谋求控制权作
补充法律意见
出承诺,公司上市后可预见期间内(上市后 36 个月内)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或安排有效。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
特别风险因素”之“6、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披露如下:
“6、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柯炳粦与柯腾隆合计控制公司 27.13%表决权,其
中柯炳粦直接持有公司 10.92%股份,同时通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柯腾隆担任员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
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前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公司 11.63%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稀释至
权的不利情形,存在一定的控制权变更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
及人员管理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
(一)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成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三会文件,了解发行人
公司章程内容、股权结构、董事构成及提名、三会议案等事项;
(二) 访谈发行人已取得联系的历史股东及全部现有股东,查阅相关主体
出具的说明,了解发行人股权变动的背景及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
史沿革等事项;
(三)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结合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
行人与股东、股东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等事项;
(四) 获取并查阅 Ping Xu 与蔡春生、魏翔与柯炳粦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
补充法律意见
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访谈 Ping Xu、蔡春生、柯炳粦,了解相关
股权转让的背景、过程及结果;
(五) 获取并查阅柯炳粦与被代持股东的出资及分红资金流水、股权代持
解除备忘录和转让协议、代持双方的调查表,访谈代持双方,了解股权代持形成
的背景、演变过程及解除过程,被代持股东出资背景、履历及股东适格性,代持
期间表决权归属等事项;
(六) 获取并查阅优迅管理工商登记档案,访谈柯腾隆及 Ping Xu,了解优
迅管理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
(七) 获取并查阅优迅管理合伙协议、张莉转让优迅管理财产份额的协议,
访谈柯腾隆及张莉,了解离职员工激励股份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八) 获取并查阅科迅发展、优迅管理的合伙协议,了解并分析执行事务合
伙人变更约定、有关决策机制及执行情况等约定;
(九)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了解关键人员的任职岗位及入职时间;
(十) 获取并查阅 2022 年 11 月时股东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柯炳粦、柯
腾隆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现有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
诺函;
(十一)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了解关于股
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意向。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成立至 2013 年 1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Ping Xu;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2 年 11 月至今,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
(二) 柯炳粦替被代持股东持股期间,代持股权的表决权属于柯炳粦合理
且有效。科迅发展非员工股东具备股东适格性,黄晨波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姚
英迪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借款;除已披露的股权代持外,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
补充法律意见
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黄晨波与柯炳粦及其配偶存在资金往来,系代持股权分
红款、借款及还款;黄晨波于 2024 年 4 月离任公司监事,公司历史股东、历史
董事魏翔系黄晨波妹妹的配偶;除上述资金往来及关联关系外,报告期内黄晨波
与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5
万元以上)及业务往来。报告期内,姚英迪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关键人员、客户、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5 万元以上)及业务往来;
(三) 优迅管理合伙人股份权属认定依据充分,与员工实际贡献具有匹配
性。优迅管理存在离职员工的事实背景清晰,且符合股权激励的约定。Ping Xu
将 4%的股份无偿赠与优迅管理系兑现历史上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不存
在其他利益安排或潜在纠纷。结合持有份额、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约
定、有关决策机制及执行情况等,柯炳粦控制科迅发展、柯腾隆控制优迅管理的
依据充分,并具有持续性。发行人实控人股权/控制的表决权清晰;
(四) 结合董事提名、关键人员/高管任命决策过程等,认定柯炳粦、柯腾
隆为发行人实控人的依据充分,发行人最近两年控制权清晰、稳定;
(五) 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且较为接近,
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其他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产生重
大影响;历史上 Ping Xu 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分歧已妥善解决,且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柯炳粦、柯腾隆提名的董事会席位超过半数,且柯炳粦、柯
腾隆深度参与发行人经营,能够对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若成功上市,所
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被同步稀释,柯炳粦、柯腾隆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仍最高,
与其他单一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差较大,仍能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
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一或合计持股 5%股东已作出上市
后的股份锁定、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承诺,该措施或安排有效。综上,发行人上市
后控制权具备稳定性;发行人已就上市后控制权的稳定性在《招股说明书》中做
重大事项提示。
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更新与补充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
权,相关决议尚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
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
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补充法律意见
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
构,并完善了治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人士的核查和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已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
机构独立,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补充法律意见
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拟新增不超过 2,000 万
元股本。据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据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 1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之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部分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圣邦股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661.SZ。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圣邦股份的总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圣邦股份发布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圣邦股份变更后的总股本为 617,912,243 股。截至 2025 年 6 月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福锐星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福锐星光的合伙人情况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石陆号(福州鼓楼)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州市鼓楼区盈芯光通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00 100.00% -
补充法律意见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嘉兴宸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
据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4
号楼 9 层 F 区。
(四)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
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办理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厦门产投仍为国有股东,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均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六) 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如下股东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已依法进行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龙驹投资 P1061848
补充法律意见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股东。
(八)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控股股东,柯炳粦、柯腾隆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
(九) 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属清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各股东均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就其所持股份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隆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及其终止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原有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已全部终止履行且
视为自始无效,不设置任何恢复条款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三) 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未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不涉及
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光通信电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记载,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通信电芯片
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
务收入占发行人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9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
补充法律意见
财产、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的事由,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
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参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不涉及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方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其
一致行动人为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
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相关内容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其中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存在交易的主
体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涵霖之女儿陈钦玲控制的企业
地大信息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涵霖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子公司:芯智光联、上海优
迅。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关联方。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存在交易的主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限公司 历史董事李韶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的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公司 酒水 - 23,802.00 85,656.00 78,798.00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限公司 培训 - - - 14,150.94
地大信息 水电费 15,441.85 36,041.42 9,713.88 6,753.69
租赁面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 积 租金 租赁期限
(㎡)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地大信息 发行人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18.00 55 元/月*㎡
A 栋楼一层 101、109 室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023.07.01-
地大信息 发行人 425.00 53 元/月*㎡
A 栋楼三层 301 室,B 栋三 2024.07.31
层 301 室、302 室、307 室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024.08.01-
地大信息 芯智光联 425.00 50 元/月*㎡
A 栋楼三层 301 室,B 栋三 2025.01.31
层 301 室、302 室、307 室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025.02.01-
地大信息 芯智光联 425.00 50 元/月*㎡
A 栋楼三层 301 室,B 栋三 2025.07.31
层 301 室、302 室、307 室
补充法律意见
关联方 拆出金额(元) 借款日 还款日
柯腾隆 200,000.00 2015.12.21 2024.02.18
林少衡 200,000.00 2015.12.07 2024.02.23
刘伯坤 200,000.00 2016.05.11 2024.02.24
林智 200,000.00 2016.05.10 2024.02.23
黄龙珠[注] 200,000.00 2019.10.21 2024.02.22
林少衡 160,000.00 2022.12.30 2023.01.16
黄龙珠 100,000.00 2023.01.12 2024.02.21
黄龙珠 100,000.00 2024.05.14 2025.05.07
黄龙珠 200,000.00 2024.05.10 -
注:黄龙珠曾担任公司监事
上述资金拆借系公司根据《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及《员工扶助管理条例》
规定向员工发放的借款。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
员报酬
注:上述金额未含股份支付
公司管理人员报告期前曾持有讯芯电子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柯腾隆配偶曾
在合作单位 D 任职。讯芯电子和合作单位 D 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方,
但根据审慎原则,将相关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与讯芯电子、合作单位 D 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讯芯电子 采购商品 - - - 565,010.75
补充法律意见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采购研发服务 2,104,229.06 4,692,641.51 1,660,377.36 -
合作单位 D
代流片收入 41,883.55 43,234.05 - -
(三)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情况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发
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
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所需,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
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的上述
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四)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该等承诺正在持续履行中。
(五)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控制
的企业包括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该等企业均不从事生产经营
补充法律意见
活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该等承诺正在持续履行中。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披露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其已对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的关联交
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正在
持续履行中;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承诺正在持续履行中;
补充法律意见
承诺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2 家
全资子公司。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全资
子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自有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不动产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
不动产权利限制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不动产权承租或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或使用第三方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场 出租方/场 面积 有权出租/
租赁/使用地址 用途 期限
号 地使用方 地提供方 (m2) 使用证明
厦门市软件园二
厦门市信 厦门市软件园二
限公司 103 室 08 区
厦门市软件园二
补充法律意见
序 承租方/场 出租方/场 面积 有权出租/
租赁/使用地址 用途 期限
号 地使用方 地提供方 (m2) 使用证明
厦门市宝
厦门市软件园观 办
星信息科 2024.05.10-
技有限公 2027.05.09
元 仓储
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
武汉瑞屋
术开发区曙光村
房地产经 2024.08.01-
纪有限公 2026.07.31
大公馆 4 期 A15
司
栋 35 层 04 室
厦门市软件园二
期观日路 54 号华
地大楼 1、2 单元
三、五层
湖北省武汉市关
山一路一号华中
曙光软件园内恒
层 301 室,B 栋
三层 301 室、302
室、307 室
上海市方竹路
汪琴、胡 2025.06.20-
鸿 2026.06.19
室
(四) 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相关主要设
备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被抵押、查封、冻结或受到其他权利
限制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
(五)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新增 8 项已获授权的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期限 商标 取得方式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
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3 项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体如下:
首次投入商
序号 权利人 登记号 名称 申请日 创作完成日 取得方式
业利用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署框架协议,未明确约定合作金额,日常交
易通过订单方式确定销售产品种类、价格等;也存在部分客户直接以订单方式进
行交易。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同一客户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不含税)的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2) 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供应商签署框架协议,未明确约定合作金额,日常
交易通过订单方式采购;也存在部分供应商直接以订单方式进行交易。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与同一供应商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含税)的情况
具体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含税)
补充法律意见
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
(不含税)
车载 LiDAR 系
技术开发 870.94 2023.06.05-
合同 万元 2026.09.30
片技术开发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
该等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争议或纠纷,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
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发生的交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四)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审计报告》的记载,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前五大的余额合计为 1,500,000 元,主要包括员工借款,占其
他应收款余额总数的 27.72%;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231,898.29 元,主要包
括预提费用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在其正
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
(五)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截
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 截至 2025.06.30
员工总人数 153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145
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8
未缴纳原因 4 名退休返聘员工;4 名外籍员工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145
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8
未缴纳原因 4 名退休返聘员工;4 名外籍员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事项做出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承诺正在持续履行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争议或纠纷,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
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供担保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
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
收购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的《公司章程》。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
章程(草案)》的修订稿已经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施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修改、拟于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系参照《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规则制定,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上述规则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以
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核查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会和监事相关议案。据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
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及纳税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0%、20%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
(二)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发行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报告期内税率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1 ) 发 行 人 于 2020 年 10 月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编 号 为
“GR202035100307”,有效期三年;于 2023 年 12 月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编号为“GR202335101015”,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行人 2022 年度、
关指标预计符合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因此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 10%
的税率计算。
(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
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设立在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
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
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补充法律意见
按 15%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芯智光联、上海优迅享受该等税收优惠。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其他收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补助内容 依据 金额(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 439.54
的通知》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
干措施》《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集成电路专项补贴 141.95
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2023年企业研发费
用补助(第五批)补助资金的通知》《厦门市科学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244.65
技术局关于拨付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第一
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专精特新“小巨人”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
补贴 知》
标准化战略资助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
费 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
《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100.00
心奖励
合计 1,141.1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
补充法律意见
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相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对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
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
补充法律意见
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重大仲
裁。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该等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其
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自查表》所涉及其他事项
就《自查表》所涉及相关事项,本所律师仅就补充核查期间或者自《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生变化的事项发表补充核查意见如
下:
(一) 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不再设置监
事会。除此之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2-
二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补充法律意见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
附件: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厦门优迅芯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
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
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所有内容
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地核查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本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执业细则》等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
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
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
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
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
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
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
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律师工作报告
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
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
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
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法律意见书》和/或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
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引用《法律
意见书》或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
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
成立于 1993 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
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
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
楼南塔 22-31 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
律师工作报告
中伦网址: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合伙人超过 300 名,全所人数超过 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超过 1,500 名。本所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中国内地资本市
场、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金融产品和信托、投资并购和
公司治理、跨境投资并购、工程和项目开发、融资业务、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
置、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破产清算和重整、海事
海商、合规和反腐败、反垄断和竞争法、贸易合规和救济、海关和进出口、劳动
人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商标申请、专利申请、网络安
全和数据保护等。
本所指派车千里律师、张博钦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车千
里律师、张博钦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车千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8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
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
资工作,联系电话为 010-59572048。
张博钦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2016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
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资工
作,联系电话为 010-59572111。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
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进场工作以来,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
律师工作报告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
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执业细则》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
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
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需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的,本所律
师保持了职业怀疑,并按照《执业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
工作,形成合理信赖。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
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
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发行人
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
作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
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财产的资产状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
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工作报告
的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在进行实地调
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
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
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资
料。
持有的营业执照、主要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
利等知识产权权属状况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等主管
部门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事项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有关人民法院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通过互
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开信
息检索。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税
务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这些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
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
方案。
(五)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
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完成后,本所
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
经办律师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制
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200 个工
作日。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发行人、优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优迅有限于 2024 年 5 月按原账面净
指
迅股份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结合上下文亦可指优迅有限
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系优迅股份整体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优迅有限 指
为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芯智光联 指 武汉芯智光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优迅 指 上海优迅芯创芯片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优迅管理 指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芯优迅 指
台
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芯聚才 指
台
科迅发展 指 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圣邦股份 指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中移基金 指 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远致星火 指
的股东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萍妮茹投资 指
东
一方建设 指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
福锐星光 指
东
鼓楼创芯 指 福州市鼓楼创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福建展信 指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福锐星光、鼓楼创芯、
省电产投 指
福建展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宸玥 指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龙驹迅芯 指 苏州龙驹迅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龙驹创进 指 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龙驹创合 指 苏州龙驹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龙驹迅芯、龙驹创进、
龙驹投资 指
龙驹创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曾用名为厦门金圆产业
厦门产投 指
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创业中心 指
系发行人的历史股东
盈富泰克 指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历史股东
地大信息 指 武汉地大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讯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厦门市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
讯芯电子 指
司
厦门市工商局 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市监局 指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火炬管委会 指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根据上下文可以涵盖当时
《公司法》 指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首发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 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指
用意见第 17 号》 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
《自查表》 指
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及其附件自查表《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上市、本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
次发行 科创板上市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指
员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保荐人、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法律意见书 指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月 31 日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优迅
《公司章程》 指
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
《公司章程(草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施
指
案)》 行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招股说明书》 指
说明书(申报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
《市值分析报告》 指
分析报告》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承销及保荐协
指 司(作为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议》
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008
《审计报告》 指 号),根据上下文也包括经容诚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附
注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内控审计报告》 指
[2025]361Z0170 号)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125 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根据上下文也包括经容诚鉴证的公司 2024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2 年
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之
中国境内/境内 指 目的,此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
台湾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
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同);(2)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申请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若公司股本在本次发行前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发生变动的,则本
律师工作报告
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数量不得超过初始发行规模的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及其他
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方式,或采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
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
体条件。
发行时间需视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核、注册进展情况决定。
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限如下:
发行上市的申请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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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销商协商确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
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等,同时授权董事会对该等机构进行调整并
决定该等机构的专业服务费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决定本次发行所涉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
额,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合同及协议、说明、承诺函、确认函等各类文件;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并于发行完成后,办理验
资、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任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等
事宜;
证监会或主承销商的意见,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
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和结果、决议内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律师工作报告
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为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
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
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
(2)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
设立”部分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优迅股份系由优迅
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优迅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2 月
间在三年以上。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
司章程》规定,其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予
以解散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优迅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并对照《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
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核查方式如下:(1)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
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2)核查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3)查阅容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4)查阅中信证券编制
的《市值分析报告》;(5)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6)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7)核
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8)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9)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
(10)核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承
销及保荐协议》;(1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12)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经
营场所;(13)访谈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第四节至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四节至第十六节、第二十节所述的其他核查
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律师工作报告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
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并完善了治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访谈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发行人
律师工作报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容诚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访谈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核查和理解,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业竞争”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
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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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拟新增不超过 2,000 万
元股本。据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据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 1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核查优迅有限董
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文件;(3)核查整体变更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
资报告;(4)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5)核查发行
人创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核查内容】
优迅股份系由优迅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具体情况如下:
会决议聘请审计机构容诚和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
优迅有限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相关审计机构和资产
评估机构分别具备相应的审计和评估资质。
[2024]361Z0326 号),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优迅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
律师工作报告
为 564,785,060.09 元。
《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负债表〉
上列示的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100022 号),截至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起人按照其在优迅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净资产值
权、债务由优迅股份承继。同日,全体发起人就整体变更事宜签订《发起人协议》,
该等《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优迅
有限整体变更行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该等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日,
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号)。经容诚审验,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止,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已将截至
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年 5 月 8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优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
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变更
登记程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导致优迅有限整体变更行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优迅有限
整体变更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
律师工作报告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3)核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所租
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权属证书以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4)核查
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5)核查
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核
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
合同;(6)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7)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8)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9)查阅容诚出
具的《内控审计报告》;(10)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相关资料;(11)核
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和财务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12)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节至第十节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经营有关
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
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权属证
书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不
动产、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聘任产生。
人财务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兼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
事规则、工作细则,前述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独立
行使职权;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且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权,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员的核查和理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
门,配置了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程序,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独立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
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
合同,拥有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关系。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
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
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
档案;(2)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3)核查发行人自然人
股东的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核查
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5)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6)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7)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8)登录基
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登记、备案情况;(9)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四节、
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节所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21 名,包括 5 名自然人发起人和 16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
除 Jina Shaw 的住所位于美国外,其余发起人的住所均位于中国境内,相关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
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存续,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
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所持优迅有限股权的比例所对应的优迅有
限的净资产向发行人出资,优迅有限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
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在优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
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2 名股东,
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非自然人股东 17 名,不存在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
情形;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 Jina Shaw
外,其余自然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非自然人股东均为依照中国法律存续
的企业,上述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股东资格。
(三)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共有 5 名自然人股东,其居民身份证/护照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身份证住址
(1)科迅发展
根据科迅发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科迅发展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D6GEUG3X
主要经营场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炳粦
出资额 1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2 月 5 日 至 2043 年 12 月 4 日
根据科迅发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科迅发展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000000 100.0000% -
(2)优迅管理
优迅管理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优迅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优迅管理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UT8QX4N
主要经营场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出资额 525.9280 万元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经营范围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4 月 8 日 至 2042 年 4 月 7 日
根据优迅管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
优迅管理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525.92800 100.00% -
(3)芯优迅
芯优迅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芯优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芯优迅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律师工作报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C61DXL78
主要经营场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4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出资额 1,5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经营范围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至 2042 年 12 月 11 日
根据芯优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芯优迅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500.00 100.00% -
(4)芯聚才
芯聚才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芯聚才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芯聚才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C66JHT4U
主要经营场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5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出资额 1,5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42 年 12 月 21 日
根据芯聚才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芯聚才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500.00 100.00% -
(5)圣邦股份
圣邦股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661.SZ。根据圣邦股份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圣邦股份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7556902W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1 层 4-1106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张世龙
注册资本 47,367.4951 万元[注]
研发、委托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电子产品、软件;销售自产产品;
集成电路产品、电子产品、软件的批发;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经营范围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 月 26 日 至 长期
注:根据圣邦股份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圣邦股份的总股本变更为
根据圣邦股份发布的 2025 年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圣邦股
份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投资基金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投资基金
(6)远致星火
根据远致星火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远致星火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X4PU68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4C1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经营范围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7 月 29 日 至 长期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远致星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市远
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87085F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4C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石澜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经营范围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6 月 12 日 至 长期
(7)萍妮茹投资
根据萍妮茹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萍妮茹投资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萍妮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2MA8UFJG47K
主要经营场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芙蓉弄 7 号-48 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51 年 12 月 26 日
根据萍妮茹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萍妮茹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合计 2,000.00 100.00% -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萍妮茹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恒泰华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72FP0G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4 层 50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郝丹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经营范围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7 月 20 日 至 长期
(8)一方建设
根据一方建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一方建设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一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05463443P
住所 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东路 9889 号 403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蔡春生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经营范围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
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供应链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2 月 22 日 至 2031 年 2 月 21 日
根据一方建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一方建设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0.00 100.0000%
(9)中移基金
根据中移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中移基金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中移股权基金(河北雄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3100MA0EGWX392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主要经营场所
业办公区 F 栋 1 层 108 单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移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687,600 万元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
经营范围 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
根据中移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中移基金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687,600.00 100.0000% -
律师工作报告
中移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中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移股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中移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中移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3100MA0E34BR8D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住所
业办公区 F 栋 1 层 107 单元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宇田
注册资本 7,636.3635 万元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9 月 6 日 至 长期
(10)福锐星光
根据福锐星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福锐星光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福州市鼓楼福锐星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2MA8UJ97J75
主要经营场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芙蓉弄 7 号-51 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 月 21 日 至 2028 年 1 月 20 日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福锐星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福锐星光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
万石陆号(福州鼓楼)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州市鼓楼区盈芯光通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00 100.00% -
省电产投系福锐星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省电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省电产投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375398966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4 号楼 17 层 08 间 9 单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佐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4 月 17 日 至 长期
(11)鼓楼创芯
鼓楼创芯与福锐星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省电产投,根据鼓楼创芯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鼓楼创芯的基本工商信
息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福州市鼓楼创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2MACM8W3M9W
主要经营场所 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 30 号-54 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990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6 月 30 日 至 2031 年 6 月 29 日
根据鼓楼创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鼓楼创芯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990.00 100.00% -
(12)福建展信
福建展信与福锐星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省电产投,根据福建展信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建展信的基本工商信
息如下:
名称 福建省展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351MXY0R
主要经营场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商务营运中心 1 号楼 24 层 2402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00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30 年 11 月 10 日
根据福建展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福建展信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信健(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 100.00% -
(13)龙驹迅芯
根据龙驹迅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龙驹迅芯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苏州龙驹迅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CXR0H12G
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 66 号领寓商务广场 1 幢 18 层 1803
主要经营场所
室-A024 工位(集群登记)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7,701 万元
律师工作报告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9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9 月 12 日 至 2033 年 9 月 11 日
根据龙驹迅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龙驹迅芯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乳源瑶族自治县东茂科技咨询服
务有限公司
苏州邦信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7,701.00 100.0000% -
龙驹投资系龙驹迅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龙驹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驹投资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1NB2H2XU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苏
主要经营场所
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8 号楼 3 层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开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 月 17 日 至 2036 年 12 月 28 日
(14)龙驹创进
龙驹创进与龙驹迅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龙驹投资,根据龙驹创进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驹创进的基本工商信
息如下:
名称 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C7PCJPXU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苏
主要经营场所
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8 号楼 3 层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3,600 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 月 11 日 至 2033 年 1 月 10 日
根据龙驹创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龙驹创进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苏州华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13,600.00 100.0000% -
(15)龙驹创合
龙驹创合与龙驹迅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龙驹投资,根据龙驹创合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驹创合的基本工商信
息如下:
名称 苏州龙驹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20WYEK00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8 号楼 3 层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26,600 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20 年 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2 月 26 日 至 2030 年 2 月 25 日
根据龙驹创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龙驹创合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26,600.00 100.0000% -
(16)厦门产投
根据厦门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厦门产投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29519288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 30 层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谢洁平
注册资本 2,734,072.644927 万元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3 日 至 2064 年 8 月 12 日
根据厦门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厦门产投的唯一股东。
(17)嘉兴宸玥
根据嘉兴宸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嘉兴宸玥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 嘉兴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JE6PL1M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53
主要经营场所
室-9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18 日 至 2050 年 8 月 17 日
根据嘉兴宸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嘉兴宸玥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聚信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0 100.00%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嘉兴宸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
据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工商
信息如下:
名称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731965494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3 层 3B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业强
注册资本 308,500 万元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3 月 24 日 至 长期
(四)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身
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万
序号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名称 股)
粦,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柯腾隆,柯炳
一方建设为蔡春生控制的企业
产份额,于萍萍配偶 Ping Xu 与 Jina
(五)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办理情况
根据《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第三条之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
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第三
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根据 36 号令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政府部门、机构、
律师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参照国有股东管理,其证券账户应标注“CS”;国有
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厦门产投属于 36 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其证券
账户应当标注“SS”,其已办理完成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相关手续。除厦门产投
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均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六)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如下股东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已依法进行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股东。
(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律师工作报告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柯炳粦直接持有发行人 10.9203%股份,通
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5856%股份表决权,合计控
制发行人 15.5059%股份表决权;柯腾隆担任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并通过上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发行人 11.6279%股份表决权。
柯炳粦与柯腾隆系父子,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7.1338%股份表决权,可依据其
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柯炳粦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柯腾隆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对发行
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柯炳粦、柯腾隆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和第二大股东控制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控制比例 实际控制人 第二大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二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科迅
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已出具书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首发注
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要求。
律师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属清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各股东均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就其所持股份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然人发起人均依法存续,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存在法律障碍;
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
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
(2)核查优迅有限设立以来的股权转让或增资相关协议、出资/支付凭证以及所
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缴税凭证;(3)就有关重要事项访谈
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人员;(4)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复核;
(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一)优迅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Ping Xu、柯炳粦、张为农、张小闽、吴晞敏共同出资设立优迅有限,注册
资本为 25 万美元,其中 Ping Xu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其余股东以货币方式出
资,具体情况如下:
(1) 合同、章程:2002 年 12 月 18 日,Ping Xu、柯炳粦、张为农、张小
闽、吴晞敏共同签署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和《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约定设立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5 万美元,
其中 Ping Xu 以技术成果(深亚微米(0.13μm~0.35μm)CMOS 高速数模混合集
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技术)作价出资,柯炳粦、张为农、张小闽、吴晞敏以货币方
式出资。
(2)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协议、股东出具的保函:2003 年 1 月 24 日,优迅
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协议书》和《关于同意徐平先生以技术
成果出资的保函》。
(3) 外部审批:2003 年 1 月 24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合资
兴办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厦高管审〔2003〕6 号)。2003
年 1 月 2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经贸厦外资字[2003]0033 号)。
(4) 科学技术局认定:2003 年 1 月 28 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优迅有
“专用系统集成电路”。
(5) 工商登记:2003 年 2 月 10 日,经厦门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厦门科芯
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注册号为企合闽厦总字第 05928 号。
律师工作报告
(6) 验资:2003 年 2 月 25 日,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闽东远大会所(2003)验字第 150 号)。经该事务所审验,截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其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合计 25 万美元。
优迅有限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5.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优迅有限的设立,存在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1)境内自然人股东适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修正)第一条规定,
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优迅有限境内股东为自然人,不符合前述规定。
然而,当时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厦
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0 号))第十九条规定,境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规定,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二)国家、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
目……该等法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
一方面,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条例》属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促进经济特区发展而制定的适用
于特定区域和事项的法规,该等法规应优先适用。
律师工作报告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优迅有限的项目产品属于《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境内自然人参与设立优迅有限的行为合法有效。
(2)技术成果出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根据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
知》《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
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不得超过 35%。
经核查,Ping Xu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已超过 35%,不符合前述
规定。然而,根据经济特区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厦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0 号))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的
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
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Ping Xu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不违反相关
强制性规定。
(3)技术成果出资补足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技术成果所对应的出资金额已由优迅有限股东于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优迅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之“21. 2024
年 2 月,技术成果出资补足”部分所述。
优迅有限的名称由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优迅高速芯片
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03 年 7 月 18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将优迅有限的名称由厦门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优迅高速芯
片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2) 合同、章程修改:2003 年 8 月 12 日,优迅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章
程修正案》和《合同修正案》。
(3) 外部审批:2003 年 9 月 26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厦门
科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更名及迁址的批复》(厦高管审〔2003〕63 号)。2003
年 10 月 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经贸厦外资字[2003]0033 号)。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更名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3 年 9
月 17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本次更名事项,厦门火炬管委会作出批复的日期晚于变
更登记日期。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 修订)、《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002 修订)规定,公司若发生
变更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优迅有限的更名
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自公司更名至今,相关主管
部门在此后历次批准/变更登记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并且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会构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优迅有限的注册资本从 25 万元美元增至 150 万美元,对于新增注册资本,
柯炳粦、张为农、张小闽、吴晞敏以货币方式出资,Ping Xu、Jina Shaw、Jiasui
Li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03 年 9 月 22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的注册资本从 25 万美元增加至 150 万美元。对于新增注册资本部
分,柯炳粦、张为农、张小闽、吴晞敏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8 万美元、15.50
万美元、15.50 万美元、10 万美元,Ping Xu、Jina Shaw、Jiasui Li 以技术成果(深
亚微米(0.13μm ~0.35μm)SiGe BiCMOS 工艺技术的射频及数模混合高速集成
电路的设计技术)合计作价出资 66 万美元。
(2) 合同、章程修改,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协议以及股东出具的保函:2003
年 9 月 22 日,优迅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合同修正案》《技术
律师工作报告
成果出资入股协议书》以及《关于同意徐平先生等以技术成果出资的保函》。
(3) 外部审批:2003 年 12 月 23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厦高管审〔2003〕87 号)。2004 年
(外
经贸厦外资字[2003]0033 号)。
(4) 科学技术局认定:2003 年 12 月 22 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优迅有
“通讯用电路”。
(5)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4 年 3
月 8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6) 评估:2005 年 3 月 2 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徐平(Ping
Xu)、徐洁(Jina Xu Shaw)、李嘉穗(Jiasui Li)三人共同拥有的深亚微米
(0.13~0.35μm)CMOS 和 SiGe BiCMOS 高速数模混合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技术
评估报告》(厦大评估评报字(2005)第 0134 号)。经该公司评估,截止于评
估基准日 2004 年 11 月 30 日,Ping Xu、Jina Shaw、Jiasui Li 三人用于出资的两
项技术成果的评估值为 688 万元。
(7) 验资:2005 年 7 月 19 日,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验资报告》(厦门天健华天所验(2005)HZ 字第 0008 号)。经该事务所审
验,截至 2005 年 6 月 28 日止,优迅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50 万美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50.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本次增资,存在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1)技术成果评估
优迅有限设立时,存在两份日期相同但就 Ping Xu 是否实缴出资事项结论不
同的验资报告。经核查优迅有限的股东出资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优迅有限设立时,Ping Xu 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未经评估,并不影响该等技术成
果所有权转移至优迅有限,Ping Xu 已于 2003 年将其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所有权
转移至优迅有限。
另外,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
价。Ping Xu 第一次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以及 Ping Xu、Jina Shaw、Jiasui Li 三人
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合并进行评估,该等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出具日均晚于优
迅有限本次增资相关变更登记日期,存在瑕疵。
上述两项技术成果所对应的出资金额已由优迅有限股东于 2024 年 2 月向优
迅有限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之“(一)优迅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之“21. 2024 年 2 月,
技术成果出资补足”部分所述。
(2)股东未在约定期间内实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 年修订)第二十
八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
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
充规定》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
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经核查,优迅有限本次增资涉及的股东均未在约定期间内实缴出资,存在瑕
疵。鉴于合同修正案和章程修正案未明确约定延迟缴纳出资的具体违约责任,相
律师工作报告
关主管部门未对股东延迟缴纳出资事项提出异议,公司此后变更事项均经其主管
部门批复,公司和股东未因此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表显示公
司的主体状态为“存在”;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不会影响其偿债能力。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延迟缴纳出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已故的张小闽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由其父亲张德贞、母亲陈守云、长子张夏、
次子张佳森共同继承,具体情况如下:
(1) 继承相关文件:2003 年 11 月 10 日,优迅有限股东张小闽逝世。根据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 2003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2003)
厦思证民字第 712 号)以及《公证书》((2003)厦思证民字第 713 号)等资料,
张小闽持有的优迅有限 12%股权由其父亲张德贞、母亲陈守云、长子张夏、次子
张佳森共同继承,其中陈守云获得 4%股权,张佳森获得 3%股权,张德贞、张
夏分别获得 2.50%股权。
(2) 内部决策:2004 年 3 月 1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确认张小闽所持公司股权由其继承人陈守云、张德贞、张夏、张佳森继承。
(3) 合同、章程修改:2004 年 3 月 1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
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合同修正案》。
(4) 外部审批:2004 年 4 月 22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变更投资者的批复》(厦高管审〔2004〕56 号)。2004
年 5 月 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厦外资字[2003]0033 号)。
(5) 变更登记:2004 年 5 月,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继承事项办理了变更登
记。
本次股权继承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50.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优迅有限前述增资行为未经批复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下,逝世的张小闽之继承人已按照增资后张小闽拟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比例进行
分配,上述事项存在瑕疵,但该等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150 万美元增至 216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创业中心、
陈涵霖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04 年 9 月 21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150 万美元增至 216 万美元,创业中心、陈涵霖分别以
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2 万美元、54 万美元。
(2) 增资相关协议:2004 年 9 月 21 日,陈涵霖与优迅有限当时的股东签
署了《投资释股协议书》。2005 年 9 月 16 日,创业中心与优迅有限当时的股东
签署了《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投资协议书》。2005 年 11 月 13 日,
创业中心、陈涵霖与优迅有限当时的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关
于吸收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陈涵霖先生投资入股的协议》。
(3) 合同、章程修改:2005 年 11 月 13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章程修
正案》和《合同修正案》。
(4) 外部审批:2006 年 9 月 4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厦高管审〔2006〕246 号)。2006 年 9
月 13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律师工作报告
外资厦外资字[2006]0249 号)。
(5) 验资:2006 年 9 月 20 日,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验资报告》(厦门天健华天所验(2006)HZ 字第 0011 号)。经该事务所审
验,截至 2006 年 9 月 1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款合计 40.9170
万美元,其中创业中心缴纳 12 万美元,陈涵霖第一期缴纳出资款 28.9170 万美
元。2007 年 5 月 24 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
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华证中洲验(2007)HZ 字第 020010 号)。经该公
司审验,截至 2007 年 5 月 22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陈涵霖缴纳的第二期出资款
(6) 变更登记:鉴于陈涵霖分两期实缴出资,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
理了两次变更登记,并分别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2007 年 5 月 25 日取得了厦
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16.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增资时,存在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第一,陈涵霖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缴出资,存在瑕疵。鉴于合同修正案和章程
修正案未明确约定延迟缴纳出资的具体违约责任,相关主管部门未对股东延迟缴
律师工作报告
纳出资事项提出异议,公司此后变更事项均经其主管部门批复,公司和股东未因
此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表显示公司的主体状态为“存在”;
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不会影响其偿债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延迟缴
纳出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二,陈涵霖向优迅有限出资时,代郑坚持有优迅有限的部分股权,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涉及公司层面的股权代持行为已解除,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优迅有限的设立
及历次股权变动”之“17. 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部分所述。
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06 年 7 月 7 日,张为农与一方建设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张为农将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 8.33%股权以 149.05 万元的对价转让
给一方建设;2006 年 7 月 18 日,陈守云与一方建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陈守云将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 1.70%股权以 30.39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一方建设。
(2) 内部决策:2006 年 8 月 7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张为农、陈守云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转让给一方建设。2006 年 8 月 10
日,优迅有限其余股东出具声明,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合同、章程修改:2006 年 11 月 10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章程修
正案》和《合同修正案》。
(4) 外部审批:2006 年 11 月 28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厦高管审〔2006〕349 号)。2006
年 12 月 5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厦外资字[2006]0249 号)。
(5)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7
年 1 月 23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16.00 100.00% -
优迅有限股东张德贞逝世,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由配偶陈守云、孙子张
佳森共同继承,陈守云、张德贞、张夏、张佳森将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转让
给魏翔,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继承:2006 年 6 月 15 日,优迅有限股东张德贞逝世。根据厦门
市鹭江公证处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继承公证书》((2007)厦鹭证内字
第 04098 号),张德贞持有的优迅有限 1.74%股权由其配偶陈守云、孙子张佳森
共同继承。
(2) 相关协议:2007 年 3 月 21 日,优迅有限与魏翔签署《投资协议书》,
约定陈守云、张德贞、张夏、张佳森将其所持优迅有限 6.63%股权转让给魏翔,
后续公司增资 24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魏翔认缴。2007 年 3 月 28 日,
陈守云、张德贞、张夏、张佳森与魏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守云、
张德贞、张夏、张佳森将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合计 6.63%股权以 1,186,529.65 元
的对价转让给魏翔。
(3) 内部决策:2007 年 4 月 10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陈守云、张德贞、张夏、张佳森将其持有的 6.63%股权转让给魏翔。2007
律师工作报告
年 9 月 21 日,优迅有限其他股东出具声明,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并放弃优先
购买权。
(4) 合同、章程修改:2007 年 5 月 1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修正案》《章程修正案》。
(5) 外部审批:2007 年 9 月 17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厦高管审〔2007〕279 号)。
准证书》(商外资厦外资字[2006]0249 号)。
(6)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16.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2007 年 3 月至 5 月,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优迅有限董事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决议,并相应修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和章程,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于 2007 年 9 月、2007 年 10 月分别经厦门火炬管委
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之要求,公司对上述材料进
行了修改,并于 2007 年 9 月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变更登记材料,
该等变更登记材料与 2007 年 3 月至 5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关于本次股
权转让事项的主要内容一致。对此,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主管部门未曾要
律师工作报告
求公司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16 万美元增至 24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24 万美元
由魏翔以货币方式认缴,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07 年 11 月 9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16 万美元增至 24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24 万美元
由魏翔以货币方式认缴。
(2) 合同、章程修改:2007 年 11 月 9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和《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3) 外部审批:2007 年 12 月 6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厦高管审〔2007〕397 号)。2007
年 12 月 17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厦外资字[2006]0249 号)。
(4) 验资:2007 年 12 月 24 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华证中洲验(2007)HZ 字第 020026
号)。经该公司审验,截至 2007 年 8 月 21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魏翔缴纳的出
资款。
(5)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40.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2007 年 11 月,优迅有限董事会就本次增资事宜作出决议,
并重新签署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本次增资事项于 2007 年 12 月经厦门火
炬管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之要求,公司对上述
材料进行了修改,并于 2007 年 12 月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变更登记
材料,该等变更登记材料与 2007 年 11 月签署的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关于本次增资
事项的主要内容一致。对此,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主管部门未曾要求公司
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
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40 万美元增至 266.66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盈富
泰克以货币方式认缴,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09 年 3 月 2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40 万美元增加到 266.66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盈
富泰克以 600 万元认缴。
(2) 相关章程、协议:2009 年 3 月 2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
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以及《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盈富泰克以评估值为依据,
向优迅有限出资 600 万元,其中 182.33 万元用于认购优迅有限 26.66 万美元注册
资本,差额计入优迅有限资本公积。
(3) 外部审批:2009 年 4 月 3 日,厦门火炬管委会作出《关于同意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厦高管审〔2009〕101 号)。2009
年 4 月 13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商外资厦外资字[2006]0249 号)。
(4) 验资:2009 年 4 月 13 日,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厦门分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光华验(2009)HZ 字第 020006 号)。经
该公司审验,截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盈富泰克出资款 600
万元(折合 877,334.07 美元),其中 26.66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差额计入资本
公积。
(5)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66.66 100.00% -
魏翔将其所持有的优迅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柯炳粦,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14 年 5 月 10 日,魏翔与柯炳粦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魏翔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4.37%股权以 9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柯炳
粦。
(2) 内部决策:2021 年 10 月 25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魏翔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4.37%股权以 9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柯炳粦,认
可魏翔与柯炳粦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同意依据该协
律师工作报告
议约定补办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同日,优迅有限其余股东出具《同
意股权转让的声明》,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3) 修改章程:2021 年 10 月 25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
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66.66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一方面,柯炳粦与魏翔于 2014 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柯
炳粦于同年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当时未履行完成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变更
登记手续,直到 2021 年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另一方面,柯炳粦代部分
人员持有本次受让的优迅有限的部分股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涉及
公司层面的股权代持行为已解除,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优迅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之“17. 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18. 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第八次股权
转让”部分所述。
Ping Xu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3.75%股权转让给蔡春生,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21 年 12 月 10 日,Ping Xu 与蔡春生签署了《厦门
律师工作报告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 内部决策:2021 年 12 月 10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 Ping Xu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3.75%股权以 187.5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蔡春生。
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 章程修改:2021 年 12 月 27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
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66.66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蔡春生实际已于 2011 年向 Ping
Xu 支付,其原因是 Ping Xu 与蔡春生于 2007 年 10 月 9 日就该等股权已经签署
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蔡春生实际于 2011 年向 Ping Xu 支付了股权转
让价款,但当时未履行完成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直到 2022 年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Ping Xu 将持有的优迅有限 4%股权赠与给员工持股平台优迅管理,将持有
律师工作报告
的优迅有限 6.50%股权转让给萍妮茹投资,萍妮茹投资系 Ping Xu 的配偶于萍萍
实际控制的企业;Jiasui Li 转让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68%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具
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22 年 4 月 17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管理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无偿受让 Ping Xu 的优迅有限 4%股权,Ping Xu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6.50%股权以 65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萍妮茹投资,Jiasui Li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68%股权以 134.4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萍妮茹投资。2022
年 4 月 17 日,优迅有限其他股东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声明》,同意前述股权
转让事宜。
(2) 股权转让协议:2022 年 4 月 17 日,Ping Xu 与优迅管理、Ping Xu 与
萍妮茹投资、Jiasui Li 与萍妮茹投资分别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
(3) 章程修改:2022 年 5 月 9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芯
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66.6600 100.00% -
Ping Xu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福锐星光、福建展信、嘉兴宸
玥,盈富泰克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股权转让给圣邦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22 年 1 月 24 日,Ping Xu 与福锐星光、福建展信、
嘉兴宸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22 年 6 月 30 日,盈富泰克与圣邦股份签
署了《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 内部决策:2022 年 6 月 30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 Ping Xu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6.1250%股权以 5,6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福锐
星光,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2.1875%股权以 2,0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福建展信,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2.1875%股权以 2,0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嘉兴宸玥;盈富泰
克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0%股权以 9,140.7996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圣邦股份。2022
年 6 月 30 日,优迅有限其他股东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声明》,同意前述股权
转让事宜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 章程修改:2022 年 6 月 30 日,优迅有限股东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
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66.6600 100.0000% -
优迅有限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留学生创业)变更为有
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22 年 8 月 9 日,优迅有限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的类型变更,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
(2) 章程修改:2022 年 8 月 27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
(3)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变更企业类型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66.66 万美元增至 296.2889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以货币方式认缴,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22 年 12 月 23 日,优迅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66.66 万美元增至 296.2889 万美元,其中两个员工持
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分别以货币方式出资 1,500 万元,出资比例合计为 10%,
其中 29.6289 万美元计入优迅有限注册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 章程修改、增资协议:2022 年 12 月 23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
了《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芯优迅、芯聚才与优迅有
限及其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
(3)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3 年 2
律师工作报告
月 9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96.2889 100.0000% -
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96.2889 万美元增至 329.2099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由远致星火认缴,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23 年 5 月 12 日,优迅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优迅有限注册资本由 296.2889 万美元增至 329.2099 万美元,远致星火出资
(2) 章程修改:2023 年 5 月 12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相关协议:2023 年 5 月 12 日,远致星火与优迅有限、优迅有限其他
股东签署了《关于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关于厦门优迅高速
芯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律师工作报告
(4) 变更登记:优迅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5) 验资:2024 年 2 月 29 日,容诚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4]361Z0014 号)。经该事务所审验,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止,优迅有限实
收资本为 329.2099 万美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29.2099 100.0000% -
陈涵霖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
创合,柯炳粦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科迅发展,Jina Shaw 将其持
有的优迅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鼓楼创芯,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23 年 11 月 17 日,陈涵霖与龙驹迅芯、龙驹创进、
龙驹创合签署了《关于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023 年
律师工作报告
议》。2024 年 1 月 29 日,Jina Shaw 与鼓楼创芯签署了《关于厦门优迅高速芯片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 内部决策:2023 年 12 月 28 日,优迅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陈涵霖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3.70%股权以 74,000,796.16 元的对价转让给龙
驹迅芯,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50%股权以 29,999,945.12 元的对价转让给龙驹创
进,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0.80%股权以 15,999,646.72 元的对价转让给龙驹创合;
柯炳粦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4.8269%股权以 0 元的对价转让给科迅发展;Jina
Shaw 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1%股权以 20,000,159.80 元的对价转让给鼓楼创芯。
同日,优迅有限其他股东出具《股权转让同意声明》,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
放弃优先购买权。
(3) 章程修改:2023 年 12 月 28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
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29.2099 100.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公司层面的代持关系解除,具体如下:
(1)陈涵霖与郑坚之间的代持
陈涵霖向公司出资时,代郑坚持有部分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陈涵霖与郑坚及其配偶系朋友关系,陈涵霖计划投资公司时,郑坚及其配偶
看好公司发展,故而以郑坚名义委托陈涵霖代持部分股权。2004 年 9 月 8 日,
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代持相关事宜。
优迅有限股权中,28%系其代郑坚持有,72%为陈涵霖实际持有。双方同意解除
代持关系,对外转让代持股权。该等代持股权转让完成后,郑坚不再实际持有公
司股权。经本所律师访谈陈涵霖和郑坚,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柯炳粦与其他人员之间的代持
下称“隐名股东”)持有部分股权。彼时,柯炳粦及隐名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因
此决定受让魏翔所持优迅有限股权。当时公司章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需要经
过其他股东同意,而魏翔对转让股权回笼资金较为迫切,且当时受让人数相对较
多,为尽快完成股权转让,隐名股东委托柯炳粦受让股权,待本次股权转让相关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柯炳粦再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
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当时公司股东对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分歧,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柯炳粦未能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股权代
律师工作报告
持关系形成,具体如下:
序号 隐名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
合计 424.6802 6.78%
此后,隐名股东林倩、张莉分别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柯炳粦,柯炳粦分
别于 2016 年、2018 年向二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柯炳粦对外转让其代姚维厦持有的全部股权、代林少衡持有的 0.10%股权,具体
转让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18. 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为彻底解决柯炳粦代上述人员持股之问题,由柯炳粦与上述被代持人员共同
设立科迅发展,并由科迅发展受让柯炳粦代持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访谈柯炳粦和被代持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涉
及公司层面的代持关系已解除,代持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律师工作报告
蔡春生、柯炳粦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部分股权转让圣邦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24 年 1 月 19 日,蔡春生、柯炳粦分别与圣邦股份
签署了《关于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蔡春生将其持
有的优迅有限 0.50%股权以 9,999,779.20 元的对价转让给圣邦股份,柯炳粦将其
持有的优迅有限 1.70%股权以 34,000,464.32 元的对价转让给圣邦股份。
(2) 章程修改:2024 年 2 月 20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变更登记: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变更登
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29.2099 100.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柯炳粦本次转让的股权中,0.4050%系其代姚维厦持有,
已解除。
创业中心持有的优迅有限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厦门产投,具体情况如下:
(1) 相关批复: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优迅公司股权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预〔2023〕45 号),同
意创业中心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 3.6451%股权无偿划转至厦门产投。
(2) 内部决策:2024 年 2 月 26 日,优迅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创业中心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厦门产投。
(3) 章程修改:2024 年 2 月 26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登记: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办理了变
更登记。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29.2099 100.0000% -
陈涵霖将其持有的优迅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圣邦股份、鼓楼创芯,具体情况
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2024 年 2 月 27 日,陈涵霖分别与圣邦股份、鼓楼创
芯签署了《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涵霖将其持有的
优迅有限 0.50%股权以 9,999,779.20 元的对价转让给圣邦股份,将其持有的优迅
有限 1.50%股权以 29,999,945.12 元的对价转让给鼓楼创芯。
(2) 章程修正案:2024 年 2 月 27 日,优迅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
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变更登记:2024 年 2 月,优迅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变更登
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优迅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29.2099 100.0000% -
因 Ping Xu 第一次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以及 Ping Xu、Jina Shaw、Jiasui Li
三人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的定价公允性难以论证,2024 年 2 月,两项技术成果
所对应的出资金额由优迅有限股东福锐星光、福建展信、嘉兴宸玥、蔡春生、优
迅管理以货币方式补足,其中用于补足的资金来源于 Ping Xu、蔡春生、优迅管
理。
号)。经该事务所审验,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止,优迅有限已收到福锐星光、
福建展信、嘉兴宸玥、蔡春生、优迅管理缴纳的补足款。
本次补足行为完成后,于公司层面而言,技术出资所涉及的瑕疵已补正,现
律师工作报告
有股东所持有的技术出资涉及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优迅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来,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四、发行人的设立”相关部分内容,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581.2634 100.0000% -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优迅股份注册资本由 2,581.2634 万元增至 2,717.119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中移基金认购,具体情况如下:
(1) 相关协议:2024 年 4 月 10 日,中移基金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柯
腾隆签署了《关于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关于厦门优迅高速
芯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2) 内部决策:2024 年 5 月 28 日,优迅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
议,同意优迅股份注册资本 2,581.2634 万元增至 2,717.1194 万元,中移基金出资
(3) 章程修改:2024 年 5 月 28 日,优迅股份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变更登记:优迅股份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5) 验资:2024 年 7 月 3 日,容诚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4]361Z0030 号)。经该事务所审验,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止,优迅股份已
收到中移基金缴纳的出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优迅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717.1194 100.00%
优迅股份注册资本由 2,717.12 万元增至 6,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系由中移
基金溢价增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具体情况如下:
(1) 内部决策:2024 年 6 月 21 日,优迅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
议,同意优迅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 章程修改:2024 年 6 月 21 日,优迅股份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厦门优
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变更登记:优迅股份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
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取得了厦门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4) 验 资 : 2024 年 7 月 5 日,容诚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4]361Z0031 号)。经该事务所审验,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止,优迅股份的
注册资本和股本均为 6,000 万元。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优迅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自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股份变动的情况。
(四)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及其终止情况
盈富泰克、圣邦股份、远致星火、中移基金投资公司时,就其所持股权/股
份享有特殊权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特殊股东权利简要情况如
下,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特殊股东权 解除协议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签订日期
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回 盈富泰克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后
盈富泰克 不适用
购权、优先清算、防止摊薄等 终止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解除协议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签订日期
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
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停止履行,
反稀释权、回购权、优先清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自动恢复效
圣邦股份 2025.05.22
权等 力:(1)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2)
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
的财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起,关
于公司回购该等股东持有的公司
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的约定自始
无效,不设置任何恢复条款或替代
性利益安排
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实际 (2)自公司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
远致星火、中 控制人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 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除关
移基金 买权、随售权、回购权、优先 于发行人回购义务的约定之外的
清算权等 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停止履行,
自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恢复效力:
①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②公司主动
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③公司的
上市申请在递交后的第 12 个月内
仍未成功获得批准
发行人部分股东所持股份享有特殊权利,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的财
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起,关于发行人回购义务的约定自始无效,该等约定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规定;特殊权利将在发行人合格上市
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停止履行,并在发生本次发行上市失败等
情形时恢复效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部分现有股东享有的特殊股东权
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作为对赌协议当
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未与发行人市
值挂钩;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
权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合规、真实、有效;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的财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起自始无效外,特殊股东
权利条款将在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停止履行,
部分发行人现有股东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在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和工商档案;(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业务经营合同;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6)查阅《审计报告》;(7)
查阅《招股说明书》。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主要从事光通信电芯片的研发、设计和
律师工作报告
销售。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
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为“6520”。根
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所处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产品销售;
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持有人 证书类型/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备案机关 有效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 备 案 编 码 :
优迅股份 高崎海关 长期
货人备案 35029400TA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未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不涉及
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
合同等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均为光通信电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未发生重大变更。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记载,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通信电芯片
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占发行人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 9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
财产、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营业
期限为长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的事由,不存
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其主要经营性
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
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的规定;
参股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不涉及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
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2)核查发行人部分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资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3)
查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财务凭证;
(4)核查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5)核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6)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
治理制度;(7)查阅《招股说明书》。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方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柯炳粦、柯腾隆,其
一致行动人为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相关内容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其中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存在交易或者
往来的主体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涵霖之女儿陈钦玲控制的企业
地大信息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涵霖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子公司:芯智光联、上海优
迅。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关联方。
其中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存在交易或者往来的主体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限公司 历史董事李韶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厦门尝成酒业有限公司 采购酒水 23,802.00 85,656.00 78,798.00
厦门火炬大学堂有限公司 采购培训服务 - - 14,150.94
地大信息 水电费 36,041.42 9,713.88 6,753.69
租赁面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 租金 租赁期限
积(㎡)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地大信息 发行人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18.00 55 元/月*㎡
A 栋楼一层 101、109 室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023.07.01-
地大信息 发行人 425.00 53 元/月*㎡
A 栋楼三层 301 室,B 栋三层 2024.07.31
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一号
华中曙光软件园内恒隆大厦 2024.08.01-
地大信息 芯智光联 425.00 50 元/月*㎡
A 栋楼三层 301 室,B 栋三层 2025.01.31
关联方 拆出金额(元) 借款日 还款日
柯腾隆 200,000.00 2015.12.21 2024.02.18
林少衡 200,000.00 2015.12.07 2024.02.23
刘伯坤 200,000.00 2016.05.11 2024.02.24
林智 200,000.00 2016.05.10 2024.02.23
黄龙珠[注] 200,000.00 2019.10.21 2024.02.22
林少衡 160,000.00 2022.12.30 2023.01.16
黄龙珠 100,000.00 2023.01.12 2024.02.21
黄龙珠 200,000.00 2024.05.10 -
黄龙珠 100,000.00 2024.05.14 -
注:黄龙珠曾担任公司监事
上述资金拆借系公司根据《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及《员工扶助管理条例》
规定向员工发放的借款。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1,222,516.77 9,092,799.15 8,147,685.70
注:上述金额未含股份支付
公司管理人员报告期前曾持有讯芯电子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柯腾隆配偶曾
在合作单位 D 任职。讯芯电子和合作单位 D 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方,
但根据审慎原则,将相关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与讯芯电子、合作单位 D 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讯芯电子 采购商品 - - 565,010.75
合作单位 D 采购研发服务 4,692,641.51 1,660,377.36 -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情况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发
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
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
联交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所需,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
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
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
易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身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产,也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
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5)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内容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
(五)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控制
的企业包括科迅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该企业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
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以下统称“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他企业已经从事相关业务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届时将
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优
先收购,以避免产生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对
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披露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其已对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律师工作报告
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对承诺方构成合法、有效
的义务;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成合法、有效的义务;
承诺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
作:(1)查阅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行人拥有的
不动产信息;(2)查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
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中国境内专利查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获取专利档案信息,对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权的状态进行核实;(3)查阅发
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中国境
内商标查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获取商标档案信息,对发行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情况进行核实;(4)查阅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核实;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档案信息,对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进行核实;(5)查阅发行人及
律师工作报告
其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登记
簿;(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
同、房屋产权证书以及租赁备案证明文件;(8)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
有 2 家全资子公司,该等全资子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序 公司 股权结 注册资本 法定代
成立日期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构 (万元) 表人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
湖北省武汉市
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东湖新技术开
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
发区关山一路
发行人 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芯智 一号华中曙光
光联 软件园内恒隆
大厦 A 栋 A301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室(自贸区武汉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片区)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中国(上海)自 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
发行人 由贸易试验区 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上海
优迅
C楼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有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1
宗不动产权,其权属证书载明的主要信息如下:
证书编号 坐落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宗地面积:
国有建设用 限制性出
闽(2024)厦门市不 思明区观日路 办公/ 39,604.25 ㎡[注] 2006.09.06-
地使用权/房 让/商品
动产权第 0078492 号 52 号 402 单元 办公 /建筑面积: 2056.09.06
屋所有权 房
注:为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面积,未划分至每位业主
根据《厦门市软件园二期研发楼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专向特定企业销
律师工作报告
售,因政府对该房屋的产权转让、出租具有限制性规定而可能影响公司对该房屋
的使用、收益与处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不动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不动产权承租或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或使用第三方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场 出租方/场 有权出租/
租赁/使用地址 面积(m2) 用途 期限
号 地使用方 地提供方 使用证明
厦门市软件园二
厦门市信息 厦门市软件园二
司 103 室 08 区
厦门市软件园二
厦门市宝星 厦门市软件园观
办公、 2024.05.10-
仓储 2027.05.09
限公司 元
武汉市东湖新技
武汉瑞屋房 术开发区曙光村
限公司 大公馆 4 期 A15 栋
厦门市软件园二
期观日路 54 号华
地大楼 1、2 单元
三、五层
湖北省武汉市关
山一路一号华中
曙光软件园内恒
层 301 室,B 栋三
层 301 室、302 室、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屋未全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的租赁房屋的用途主要为居住,房产的替代性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租赁合同不因未履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无
效,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其在相应
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该等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相关主要设
备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被抵押、查封、冻结或受到其他权利
限制的情况。
(五)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已获授权的专利共 110 项,其中境内 102 项,境外 8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权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已注册的商标共有 11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权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 8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著作权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共有 30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五。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
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
作:(1)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
的对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2)查阅《审计报告》;(3)核查发行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相关文件;(4)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5)查阅发
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和凭证。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署框架协议,未明确约定合作金额,日常交
易通过订单方式确定销售产品种类、价格等;也存在部分客户直接以订单方式进
行交易。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一客户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不
含税)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律师工作报告
(2)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供应商签署框架协议,未明确约定合作金额,日常
交易通过订单方式采购;也存在部分供应商直接以订单方式进行交易。报告期各
期,发行人与同一供应商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含税)的情况具
体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交易内容
注:其中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金额达到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订单已于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3.其他重
大合同”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含税)
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
(不含税)
车载 LiDAR 系统
技术开发 870.94 2023.06.05-
合同 万元 2026.09.30
术开发
综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客户、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纠纷或
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
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
情况,发生的交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审计报告》的记载,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前五大的余额合计为 1,550,000 元,主要包括员工借款等,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总数的 28.2658%;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227,039.38 元,
主要包括代收代付奖励、预提费用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在其正
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截
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截至 2024.12.31 截至 2023.12.31 截至 2022.12.31
发行人员工总人数 142 128 119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134 123 114
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8 5 5
未缴纳原因
转入 转入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134 123 114
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8 5 5
未缴纳原因 工,1 名新入职员 工,1 名员工自愿
工 放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况。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报告期内
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
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其他任何处罚,
本人将无条件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补偿该等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
金额以及全部处罚金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以避
免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争议或纠纷,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担保的情况;
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
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
(2)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本演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二)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收
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
行人的基本信息。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过优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主管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等修订后的章程已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等章程修正案已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
章程(草案)》已经于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在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施行。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报告期内的修
改、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均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系参
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规则制定,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上述规则重大不
一致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程序】
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师
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
行人的组织架构图;(2)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
(3)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4)
核查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
的职能部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
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3)核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4)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查阅在
发行人处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
合同等文件;(5)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6)核查部分独董所在学校就该等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出具的证明文
件,核查独立董事的会计资格证明文件;(7)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注:林永辉、林少衡、陈哲、章可循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书面说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如
下表所述:
职务
柯炳粦、柯腾
隆、吴晞敏、 柯炳粦、柯腾隆、曾裕峰(变
非独立 蔡春生、陈涵 更后)、罗路(变更后)、蔡 柯炳粦、柯腾隆、曾裕峰、罗路、陈涵
董事 霖、张勤、王 春生、陈涵霖、王佐、杨育瑜、 霖、王佐
董事 佐、杨育瑜、 Jina Shaw
Jina Shaw
独立董 周剑扬(新增)、邓乃文(新增)、刘
事 用铨(新增)
监事 黄晨波、黄龙珠、张绚 黄晨波、黄龙 章可循(变更后)、蔡春生(变更后)、
律师工作报告
职务
珠、陈薇(变 陈薇
更后)
总经理 柯炳粦 柯腾隆(变更后)
林永辉、陈 林永辉、
林永辉、陈
副总经 哲、林智、 陈哲、林
柯腾隆、林永辉、陈哲、林智、刘伯坤 哲、林智、刘
理 刘伯坤、付 智、刘伯
伯坤
某(新增) 坤
高级
管理 财务总
刘伯坤 杨霞(变更后)
人员 监
董事会
- 杨霞(新增)
秘书
总工程
林少衡
师
核心技术人员 林永辉、陈哲、林少衡、章可循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股权变更、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发生变更或系因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而进行变更,该等变化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除股东提名的人员之外,其余多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多年,由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
事,分别为邓乃文、周剑扬、刘用铨,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刘用铨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各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周剑扬、刘用铨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二年
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报告》;(2)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
相关文件;(4)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5)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材料;(6)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
补贴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
(一)主要税种、税率及纳税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0%、20%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6%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发行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报告期内税率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为“GR202035100307”,
有 效 期 三 年 ; 于 2023 年 12 月 再 次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编 号 为
“GR202335101015”,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相关法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
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行人 2022 年度、
律师工作报告
内企业所得税按 10%的税率计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2023 年 1 月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芯智光联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享受的计入其他收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财政部、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 957.87
税务总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厦门市人力资 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
稳岗补贴 源和社会保障 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 13.37
局 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
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厦门市工信和 于下达2024 年产业 基础 再造
项目 A 40.00
信息化局- 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
厦门市国家级高企奖 厦门市科学技 领厦门市2023年度第一批、二
励金 术局 批国家级高企奖励资金的通
知》
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 福建省工业和 《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
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信息化厅 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第八批制造业单项冠 厦门市工业和
于拟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奖 100.00
军奖励 信息化局
励资金项目名单的公示》
律师工作报告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
厦门市科学技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付2023 年研发费用 补助 第二 184.80
术局
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市场
厦门市市场监
专利保险费用 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 3.00
督管理局
于开展2024 年度专 利保 险补
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
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
国际光电博览会展会 厦门市工业和
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 5.12
补助 信息化局
业开拓国内市场若干措施的
通知》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集成电路专项补贴 390.33
信息化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
报2021 年厦门市集 成电 路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共厦门市委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 100.00
金融委员会
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
厦门火炬高新区研发 厦门火炬管委
科技企业创新提质发展的若 300.00
投入扶持资金 会
干措施》
厦门火炬高新区国家 厦门火炬管委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
级高企奖励金 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他 - - 3.07
合计 2,192.56
财政部、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 698.05
税务总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专精特新“小巨人” 厦门市工业和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补贴 信息化局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拨
厦门市科学技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付2022 年第二批企 业研 发费 190.00
术局
用补助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
源和社会保障 障局关于援企业稳就业防失 4.55
培训补助
局 业工作的通知》
律师工作报告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 厦门火炬管委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
增产增效奖励金 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
专利保险补贴 厦门市市监局 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外 2.40
国发明专利资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集成电路专项补贴 297.68
信息化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
报2021 年厦门市集 成电 路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某芯片项目立
项目 B 科学技术部 项的通知》《项目联合实施合 275.00
同》
厦门火炬高新区研发 厦门火炬管委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
投入扶持资金 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 福建省工业和 《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
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信息化厅 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
《科技部关于某芯片项目立
项的通知》《项目联合实施协
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拨付2021 年国家科 技计 划项
项目 C 科学技术部 目(课题)配套资助经费的通 593.92
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拨付2022 年国家科 技计 划项
目(课题)配套资助经费的通
知》
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奖 厦门市科学技 《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励 术局 运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国际光电博览会展位 厦门市工业和
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降低成 9.74
费补助 信息化局
本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
达2020 年省级新型 研发 机构
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
备软件后补助项目计划和经
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 厦门市科学技
费的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 15.95
助 术局
局关于 下达 2020 年省级 新型
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
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项目
市级配套经费的通知》
福建省“雏鹰计划” 厦门市人力资 《关于拨付省级人才支持资
青年拔尖人才支持奖 源和社会保障 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局 2020年福建省“雏鹰计划”青
年拔尖人才支持资金拨付有
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 - - 1.37
合计 2,798.84
财政部、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 993.41
税务总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厦
厦门市工业和
专精特新“小巨人” 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信息化局、厦 320.00
补贴 使用管理办法》《厦门火炬高
门火炬管委会
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市场监督管理
标准化战略资助经费 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 30.00
局
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
思明区重点实验室奖 《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
科技和信息化 100.00
励 办法》
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于兑现2022 年一季 度鼓 励企
业增产增效奖励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厦门市企业增产增效 厦门市工业和 于兑现2022 年第二 季度 鼓励
奖励金 信息化局 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奖补措
施的通知》《厦门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 关于 兑现 2022 年第三
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
效奖补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推
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
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 厦门火炬管委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
增产增效奖励金 会 于拟通过“免企业申报”方式
给予“支持企业增产增效”企
业的公示》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 中国共产党厦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
组织部办公室 -本土 门市委组织部 发放2020 年本土领 军人 才支 7.50
领军人才扶持经费 办公室 持计划扶持培养经费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
集成电路应用大会暨 于下达2022 厦门半 导体 及集 1.26
信息化局
展会展位费补助 成电路应用大会暨展览会参
律师工作报告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展经费补助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
厦门市科技重大专项 厦门市科学技 达2019 年市科技计 划重 大项
付资助经费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某芯片项目立
项的通知》《项目联合实施协
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拨付2021 年国家科 技计 划项
项目 C 科学技术部 目(课题)配套资助经费的通 20.73
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拨付2022 年国家科 技计 划项
目(课题)配套资助经费的通
知》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推进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集成电路专项补贴 364.29
信息化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
报2021 年厦门市集 成电 路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三高”企业科技成 厦门火炬管委 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
果转化奖励 会 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
见》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
厦门火炬高新区研发 厦门火炬管委
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00.00
投入扶持资金 会
的若干措施》
数字经济政策扶持资 厦门火炬管委 《关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
金 会 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于下达2019 年制造 业高 质量
发展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厦门市工业和 产业链协同创新 ——工业强
项目 A 120.53
信息化局 基)的通知》《厦门市工业和
信息化 局关 于下达 2021 年制
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
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 《关于2020年福建省“雏鹰计
福建省“雏鹰计划”
源和社会保障 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资金拨 17.22
青年拔尖人才支持奖
局 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
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 厦门市科学技 达2020 年省级新型 研发 机构
助 术局 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
备软件后补助项目计划和经
律师工作报告
补助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件 金额(万元)
费的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
局关于 下达 2020 年省级 新型
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
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项目
市级配套经费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
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
专利保险补贴 厦门市市监局 3.00
专利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
知》
其他 - - 8.01
合计 2,843.1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程序】
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进行
了如下查验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
主要经营场所;(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登录有关政府部
门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核查内容】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未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经营过程中不
涉及重污染环节,未发生过污染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
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经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生产环节。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相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
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4)核查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内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发行人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
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金总额
下一代接入网及高速数据中心电芯片开发及产
业化项目
合计 88,906.50 88,906.50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少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以自筹
方式解决;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超过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
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使
用。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则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发
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内容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拟在租赁房屋之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涉及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补充流动资
金之外的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完成情况如下:
序号 备案项目名称 备案项目代码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备案项目名称 备案项目代码
下一代接入网及高速数据中心电芯片开发及产
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四)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查阅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独立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
情况,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该等投资项目
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核查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2)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核查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进行了核查。
律师工作报告
经对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
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
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
工作:(1)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2)核查
发行人提供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3)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
明;(4)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
的主要股东出具的调查表;(5)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调查表以
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
书网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存
在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C371020A0050、C371021A0079 手册时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料件集成电路半
制成品外发加工备案手续。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 2,805,850.15 元。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发行人科处罚款 2.8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缴纳该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该条
规定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
核查,发行人本次被科处的罚款数额相当于涉案货物价值的 1%,罚款数额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发行人在海关进出
口监管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该等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
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
股东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律师工作报告
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
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重大仲裁。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法律风险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参与《招股说明
书》涉及法律事项章节的讨论及审阅;(2)核查发行人及有关主体出具的关于
《招股说明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声明和承诺。
【核查内容】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的该等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其引致的法律风险。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其引致的法律风险。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自查表》所涉及其他事项
(一)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4 【科创板】研发人
员”
【核查程序】
就研发人员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2)核查研发人员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合同。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
(二)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1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同业竞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及其近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包括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科迅发展、诏安县春松农业植保
农资门市及厦门市思明区福霖鑫旺农资经营部,其中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
科迅发展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柯炳粦配偶控制的厦门市思明区福霖鑫旺农资
经营部、柯腾隆配偶的父亲控制的诏安县春松农业植保农资门市均主要经营农业
用品,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同或相似,并未构成竞争关系。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的核查范围已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核
律师工作报告
查范围充分;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未
构成同业竞争。
(三)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 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就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节、第十四节所列示的核查程
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第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柯炳粦直接持有发行人 10.9203%股
份,通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5856%股份表决权,
合计控制发行人 15.5059%股份表决权;柯腾隆担任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上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发行人 11.6279%股份表
决权。柯炳粦与柯腾隆系父子,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7.1338%股份表决权,系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
治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共同控制未对公司规
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正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八)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最近二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均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该等股东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对柯炳粦、
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共同控制的情况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存在。
第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亦未担任发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3 锁定期安排”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2)查阅《招
股说明书》。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科迅
发展、优迅管理、芯优迅、芯聚才已出具书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首发注
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第二条
的规定出具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 之“附件二 与投资
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予以披露。
(五)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5 期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
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核查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
档案;(2)核查发行人股权变动中相关协议、相关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3)
核查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4)核查发行人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会议文
件;(5)核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以及激励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劳动合同、
出资款支付凭证;(6)对激励对象进行访谈;(7)查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
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第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
律师工作报告
理人员、技术骨干及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从而进一步促
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财产
份额的方式对发行人间接持股,该等持股平台的具体人员构成及激励对象的持股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内容。
第二,员工持股平台优迅管理所持有的股权来源于 Ping Xu 无偿转让的股权;
芯优迅、芯聚才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低于公司当时外部公允价值,已计
提股份支付。
第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已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等事项进行了约
定。
第四,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已经内部有权机构决议,相关员工持股平台已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各员工持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合伙协议约定运作,实施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公司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持股情况。
(六)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8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
人数较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较多自然人股东情形,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
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四节、第六节、第七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自优迅有
限设立至今,历次股权变动中不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股东填
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2-8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七)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12 发行人资产来自
于上市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资产是否来自于上市公司,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
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节、第七
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八)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1 发行人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是否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
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所列示的
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形。
(九)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3 公众公司、H 股
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 IPO”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登录企查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等网站进行核查;(2)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四节、第七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未曾公开转让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亦未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也不涉及境外分拆或者退市事项。
(十)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5 首发相关承诺”
【核查程序】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核查《招股说明书》;(2)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二 与投资
者保护相关的承诺”、“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部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
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十一)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6 合作研发”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查阅《招股说明书》记载的
内容。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委外研发合作,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研究开发情况”披露相关内容。
(十二)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28 经营资质及产
品质量”
【核查程序】
关于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节、第十七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取得了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
的经营资质,经营资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
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关于产品质量检测的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
涉及诉讼、行政处罚。
(十三)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30 注销或转让重
要关联方(含子公司)”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不存在发行人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报
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情况。
(十四)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2-32 失信惩戒相关
信息核查”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2)登录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
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查询。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
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3-19 主要客户及变
化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第十一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六)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3-20 主要供应商及
变化情况”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第十一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七)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3-22 劳务外包”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访谈发行人人事负责人。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外包的情形。
(十八)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3-37 分红”
【核查程序】
对于分红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律师工作报告
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2)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分红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
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及“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二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六)利润分
配政策的承诺”中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其公司章
程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红,历次分红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实施
完毕。
(十九)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1 所处行业的信息
披露”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验证工作:(1)查阅《招股说明书》记载的内容;(2)网络查询发行人所处行
业相关政策信息。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第五节 业务
与技术”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关
内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披露与发行人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相关趋势
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已结合行业特征、自身情况等,针对性、个性化
披露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已使用恰当标题概括描述具体风险点,精准清晰充分
地揭示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十)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5 红筹企业”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
律师工作报告
验证工作:(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节、
第七节所列示的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
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
企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4-5 红筹企业”。
(二十一)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6 药品及医疗器
械公司信息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4-6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信息披露”。
(二十二)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7 数据安全和个
人信息保护”
经核查,发行人不涉及数据安全及信息收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4-7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二十三)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8 中小商业银行
披露及核查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中小商业银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4-8 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二十四)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9 涉农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涉农企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律师工作报告
“4-9 涉农企业”。
(二十五)关于《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4-10 存在特别表
决权股份”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适用《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
“4-10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
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及其终止情况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本协议各方同意盈富泰克在优迅公司股份交易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若除盈富泰克之外的股东意欲向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盈富泰克享有如下权利:
i)以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购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以及
ii)以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共同售卖股权的共同出售权
除非盈富泰克签署书面约定,否则盈富泰克股权的转让不受其他方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共同
出售权的限制和制约。
盈富泰克拥有认购公司新增股权的优先权。盈富泰克认购公司新增股权的价格、条款和条件
应与其他潜在投资人的购买条件相同。
盈富泰克 4.2 利润分配 盈富泰克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后终止
现有股东一致同意,以公司 2007 年审计报告为基础,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前对于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股东权益项目不进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等处置。在本轮增资完成后,所
有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由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共同享有。
(1)为确保优迅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承诺:在盈富泰克持有
优迅公司股权期间,未经盈富泰克同意:
在团队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在征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优迅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进行投资或为其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不得实施任何其
他可能有损优迅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盈富泰克同意,不得自优迅公司离职。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完全知悉、理解并同意:其所做上述承诺,系盈富泰克依据本协议
条款与条件向优迅公司进行投资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基本条件。
(2)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同意,如果其欲出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应事先征得盈富泰克
的书面同意;经与盈富泰克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相同比例向第三方出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进一步承诺:就其意欲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事
先书面通知盈富泰克。接到该等通知后,如果盈富泰克要求,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应负责确
保该第三方,按照如下各定价标准所确定的最高价款,同时受让盈富泰克所持全部公司股权:
适用的、股权转让价款与所转让注册资本金额间的溢价比,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
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
至盈富泰克书面通知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同时转让股权时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
发生的利息,该等本息合计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如果该第三方拒绝按照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受让盈富泰克所持公司股权,则 Ping Xu、柯炳粦、
吴晞敏应根据盈富泰克要求,按照该款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受让盈富泰克所持公司股权。
(3)如果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违反上述承诺,未经盈富泰克同意而擅自转让、质押或
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公司股权,则经盈富泰克书面通知,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应按照如需
各定价标准所确定的最高价款,受让盈富泰克所持全部公司股权:
的、股权转让价款与所转让注册资本金额间的溢价比,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
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
至盈富泰克书面通知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转让股权时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发生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的利息,该等本息合计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4)未经盈富泰克同意,如果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自公司离职,则经盈富泰克书面通
知,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应按照如下各定价标准所确定的最高价款,受让盈富泰克所持全部
公司股权:
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
至盈富泰克书面通知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转让股权时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发生
的利息,该等本息合计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5)如果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拒绝按照上述第(2)、(3)、(4)项下约定,受让盈
富泰克所持公司股权,则:盈富泰克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
在此情形下(公司正常经营性股权质押,在事先征得盈富泰克同意的情形下除外),对于盈
富泰克向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所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果不足上述第(2)、(3)、(4)所确
定的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受让该等股权应支付给盈富泰克的的股权转让价款,则对于该等不
足部分,由 Ping Xu、柯炳粦、吴晞敏向盈富泰克承担共同、连带的支付责任。Ping Xu、柯炳粦、
吴晞敏应就该等连带支付义务及前述承诺,共同出具《承诺函》
或全部股权:
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时;
盈富泰克将有权要求出售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有兴趣的买方,包括任何战略投资者;
在不止一个有兴趣的买方的情况下,这些股份将按照令盈富泰克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给出价最
高的买方。当有第三方希望购买公司,且盈富泰克同意出售时,如果该购买方要求优迅股东出售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股权,且其他交易条款符合行规,优迅其他股东须同意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优迅其他
股东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优迅其他股东须以同等条款购买或从其它合法渠道筹集资金购买盈富
泰克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如果在公司上市前发生清算事件(包括公司的清算、解散,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任何形式
的收购与兼并等),盈富泰克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额加上该等投资额
按每年 15%利率计算的收益。在盈富泰克获得现金或者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和按每年 15%利
率计算的收益后,公司其他的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鉴于本次增资盈富泰克以现金出资、增资后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优迅公司仍由现有股东方
负责经营管理,现有股东方有责任确保实现优迅公司经营目标、增加公司价值。在本次增资完成
后若优迅公司进行后续融资,现有股东方应确保盈富泰克在优迅公司的股权价值(股权价值指,
在后续融资完成时,优迅公司的估值总额与届时盈富泰克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不低于盈富泰
克在本协议第 2.2 款中所约定的出资总额,否则,现有股东方应在后续融资完成的同时,应无偿
向盈富泰克出让相应股权,使盈富泰克在优迅公司的股权价值等于盈富泰克在本次增资完成时实
际缴付的出资金额。
次交易的文件中所取得的条件、权利或待遇更为优惠(“更优条件”),则受让方有权自动享有 2022 年 6 月 30 日《承诺函》和 2024
该等更为优惠的条件、权利与/或待遇;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其他投资者或股东是以比受让方更高 年 4 月 22 日《承诺函》对双方不再具
估值或每单位认购价格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估值更高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或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部分股东权利的
圣邦股份 是建信投资和厦门市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受让方不应依据 协议》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相关条款自
前款要求取得估值更高的投资者可能享有的委派或提名董事和/或监事的待遇,也不应要求取得估 公司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
值更高的投资者及其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或监事可能取得的特殊投票表决权的待遇;如该估值更 易所受理之日起停止履行,发生下列情
高的投资者所取得的更优条件(包括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优先分红、 形之一时恢复效力:(1)该次上市申
清算优先权、拖售权、反稀释权、信息权和检查权)根据商业惯例和操作实践有先后顺序,受让 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
方的顺序仍应位于估值更高的投资者之后。双方特别确认,承诺方未来接受投资的生效法律文件, 查;(2)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如果受让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并受其约束,则该等生效法律文件中关于各股东的条件、权利与/ 申请
或待遇的约定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优先适用该等生效法律文件的约定。
与柯炳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每股价格,即 607.52000 元/每一美元注册资本(前述
投资价格应随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红股、股份制改造等事项予以相应调整)(“圣邦投
资价格”),圣邦享有反稀释权(“反稀释权”),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实际控制人采取
以下任何反稀释措施(“圣邦反稀释措施”),使得以使圣邦所持有的,自柯炳粦处受让取得的
公司股权(“标的股权”)对应的相关圣邦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1)实际控制人以无偿或
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圣邦转让公司的股权;(2)实际控制人给予圣邦现金补偿;(3)
实际控制人采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以增加圣邦在公司的股权。
/或董事会会议上表决赞成批准圣邦反稀释措施的决议(如需),且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在圣邦将
其要求的反稀释措施书面通知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就圣邦反稀释措施的实
施签署相应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如需)并向圣邦提交出资证明书及更新的公司股东名册。实施
第(1)项或第(3)项圣邦反稀释措施的,实际控制人应确保于圣邦通知实际控制人实施圣邦反
稀释措施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就实施该等反稀释措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需)。
带地给予圣邦全额补偿。
第 1 条约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圣邦支付违约金,直至本第 1 条约
定的反稀释补偿义务被全额履行。
证,且应促使公司不得实施拟议发行。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东根据反稀释措施认购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资本公积转增注
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分拆、股息支付或类似交易而发行的股权或股份;(4)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合格上市时发行的股份;以及(5)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在公司收购、
合并或其他类似业务中用于代替现金支付而发行的股权。
制人回购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1)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在本承诺函中的对圣邦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者公司和/或实际
控制人严重违反了其在其他任何书面文件中对圣邦所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和其他约定;
(2)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违反适用法律,对公司集团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任一核心员工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后三(3)年之内从集团公司离职;
(4)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持股平台和/或任何其他公司实体回
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
全部投资成本总额×(1 十 8%×T÷365)一圣邦所持标的股权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圣邦为其
所持标的股权实际支付相应投资成本之日至其回购价款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或(2)圣邦发
出回购通知之日根据公司最新投后估值以及圣邦届时在公司中所持标的股权所占比例计算的圣邦
所持公司标的股权之价值。
动以在圣邦发出行使回购权的书面通知后六(6)个月内完成购买股权及支付回购价款。如果实际
控制人未能在圣邦发出书面通知后六(6)个月内全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则从该六(6)个月期
间届满之日至相应回购价款已全额支付为止的期间内,圣邦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为了使其有足够
现金全额支付回购价款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且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要求公司向
其支付任何股利。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其已要求但尚未被回购或购买的公司股权的一切权利。
证应仅限于合法持有该等股份且该等股份不受任何权利负担的限制。
件届时已生效)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圣邦应拥有劣后于中移基金、远致星火,但优先于除中移基
金、远致星火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的回购权(为免疑义,如中移交易文件届时未生效,则圣邦应
拥有劣后于远致星火,但优先于除远致星火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的回购权),即在股东同时(为
免疑义,在股东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圣邦
根据上述第 2.1(4)条的约定行使其回购权,则应视为圣邦与前述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
或购买其股权的股东同时行使回购权)行使回购权时,圣邦有权劣后于中移基金、远致星火,但优
先于除中移基金、远致星火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获得回购价款,在圣邦获得全部回购价款前,实
际控制人不得向除中移基金、远致星火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任何回购价款(为免疑义,如中移交
易文件届时未生效,则圣邦有权劣后于远致星火,但优先于除远致星火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获得
回购价款,在圣邦获得全部回购价款前,实际控制人不得向除远致星火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任何
回购价款)。
件届时己生效)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在公司合格上市前,对于(1)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终止、
清算等情形时,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收益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2)如发生某项视同清算事件,
从公司或公司股东从该视同清算事件中收取的对价(以上合称“可分配财产”),均应当按照如
下方式分配,保证圣邦所持标的股权实际获得的财产或价款不低于按如下公式计算的优先清算额
(“圣邦优先清算权”):
(1)在根据中移交易文件的约定足额支付了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之后
(为免疑义,如届时中移交易文件尚未生效,则为在根据远致星火交易文件的约定足额支付了远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致星火优先清算额之后),如果可分配财产还有剩余的,应向圣邦支付以下优先清算额(“圣邦
优先清算额”):圣邦优先清算额=圣邦所持标的股权的全部投资成本总额×(1 十 8%×T÷365)
一圣邦所持标的股权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圣邦就其所持标的股权向公司实际支付投资成本
之日至圣邦优先清算额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
(2)如果可分配财产在足额支付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在中移交易文件届时已生效的前提
下)、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及圣邦优先清算额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圣邦)按照实
缴出资比例参与该等剩余财产的分配。
届时已生效)存在任何相反的约定或者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圣邦优先清算权未能根据上述第
偿义务,使得圣邦最终获得按照上述第 3.1 条所述的分配方案及顺序所应获得的优先清算额。
届时已生效)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圣邦应拥有优先于除中移基金(在中移交易文件已生效的前提
下)和远致星火以外的任何其他现有股东的优先清算权。
需解除、终止或停止执行本承诺函部分条款的,圣邦同意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在必要及最小范
围内以书面方式解除、终止、停止执行相关受限条款或对其作出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监
管部门要求的必要修订。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向圣邦承诺,自下列任何情形发生之日起,圣邦上述
被调整或修订的权利的效力应当自动恢复原状,如同其未曾被调整或修订:(1)该次上市申请被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2)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圣邦的特殊权利条
款在恢复效力后对其被调整或修订的期间具有追溯力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任何协议中规定,或任何投资者或股东在实践中享有比圣邦在本承诺函
项下享有的条款和权利更加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则圣邦有权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自动自始
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为免疑义,圣邦自动享受的更优惠条款和条件仅限本承诺函所述反稀释权、
回购权和优先清算权,并不因本条约定而自动享有其他特殊权利,且圣邦仅可就标的股权主张该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等更优惠条款和条件。另外,尽管有本承诺函第 2 条、第 3 条所述内容,但对于回购权和优先清
算权而言,圣邦享有的顺位应劣后于中移基金、远致星火
(1)关于公司回购该等股东持有的公
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的约定自公司
(a)如果创始人或任何一名核心员工在交割日后三(3)年内离职,公司集团应当立即通知投资 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的财务报告出具
人,投资人有权要求且目标公司和/或创始人有义务按照 Y(Y 是指投资人对公司集团的投资成本 日的前一日自始无效,不设置任何恢复
及其按照年化 8%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之和/或基于公司集团最新估值所计算的投资人所持公 条款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司集团股权之价值的较高者)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公司集团股权/股份,全体股东应当配合采
(2)关于发行人回购义务的约定之外
取全部所需的行动(包括配合完成公司集团减资手续)
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自公司合格
远致星火 11.4 如公司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陈述、保证和其他约定,投资人有权选择以 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
下任意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i) 继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依据第十一条第 1 款或第十一条第 2 之日起停止履行,自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款(以适用者为准)要求赔偿;(ii) 要求公司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由投资人选择回购方)回 时恢复效力:①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
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根据股东协议第 6.9 条计算所得的投资人回购 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②公司
价款金额。公司方中的其他方应就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届时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全体股 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③公司的
东应当配合采取全部所需的行动;或者(iii)要求目标公司将其技术及代码以合理价格永久许可给投 上市申请在递交后的第 12 个月内仍未
资人或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使用。为避免歧义,第十一条第 3 款所列任何事项均构成对本协议 成功获得批准
的严重违反
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的约定自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所适用的财务报告出具
(a)如果创始人或任何一名核心员工在交割日后三(3)年内离职,公司集团应当立即通知投资 日的前一日自始无效,不设置任何恢复
中移基金 人,投资人有权要求且目标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按照 Y(Y 是指投资人对公司集团的投资 条款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成本及其按照年化 8%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之和/或基于公司集团最新估值所计算的投资人所
(2)关于发行人回购义务的约定之外
持公司集团股权之价值的较高者)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集团股权/股份,全体股东
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自公司合格
应当配合采取全部所需的行动(包括配合完成公司集团减资手续)
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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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之日起停止履行,自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时恢复效力:①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②公司
主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③公司的
上市申请在递交后的第 12 个月内仍未
成功获得批准
第 6 条 投资人权利
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起,关于公司回
(a)公司向任何人(“拟议认购人”)拟议发行任何股权类证券(“拟议发行”),投资人有
购该等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权以同等价格和条件,按照其届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优先认购该等股权类证券(“优先认购权”)。
权/股份的约定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
(b)在拟议发行前至少二十(20)个工作日,公司应当向投资人交付关于拟议发行的书面通知 适用的财务报告出具日的前一日自始
(“拟议发行通知”),该通知应列明:(i) 此次发行股权类证券的数额、类型及条款;(ii) 拟议 无效,不设置任何恢复条款或替代性利
发行实施后公司将获得的对价;和(iii) 拟议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如果拟议发行的对价包 益安排
括现金以外的对价,拟议发行通知还应包括对该对价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以及对该计算依据的解
远致星火、中 (2)自公司合格上市申请材料被相关
释。
移基金 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第 6 条、第 7
(c)在拟议发行通知交付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如投资人选择行使其优先认购权,其应 条、第 10.3 条第(b)项、第 14.7 条停
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列明其拟认购的股权类证券的数额和类型。 止履行,自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恢复效
(d)如果投资人选择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应与投资人就认购相关股权类证券订立协议。在拟 力:①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
议发行已经公司股东会适当批准的前提下,公司和其他股东应按投资人的要求在其向公司提交拟 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②公司主动申请
行使优先认购权通知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签署并采取为完成该等认购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行 撤回该次上市申请;③公司的上市申请
动。 在递交后的第 12 个月内仍未成功获得
(e)各方同意,投资人有权指定其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行使其在本第 6.1 条项下的优先认购 批准
权。
(f)如果上述投资人(包括投资人的业务合作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未认购或未完全认购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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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发行的股权类证券,公司应在发出拟议发行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完成根据拟议发行通
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拟议认购人发行投资人未认购的股权类证券。如果公司未在该一百二十
(120)日期限内完成发行,则未经重新执行第 6.1(b)、(c)和(d)条的要求,公司不得进行拟议发行。
为避免疑问,本条款所指完成,是指公司就拟议发行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并被正式受理,以及
公司的股东名册已完成相应更新。为避免疑义,公司在本第 6.1(f)条下向拟议认购人发行股权类证
券的成交条款和条件不应比曾向投资人发出的拟议发行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更为优惠,公司应将
其签署的与前述交易相关书面协议的复印件提供给投资人。
(a)各方同意,公司集团任一成员(下列各项中的“公司”均指公司及其现有的或未来的任何
子公司、分公司或其控制的实体)拟议增资的每股价格(“新低价格”)不得低于投资价格(对
于投资人而言),否则对应投资人有权(“反稀释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公司集团或实际
控制人采取以下任一或多种反稀释措施,以使该投资人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对应的每股单价降低至
新低价格。
本第 6.2 条所称“反稀释措施”包括:(i) 公司允许投资人无偿或者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
格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ii) 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人转让公
司的股权;(iii) 实际控制人给予投资人现金补偿;或者(iv) 采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以增加
投资人在公司的股权。为避免疑义,实际控制人根据前述(ii)项向投资人转让公司股权的,不受第
如投资人行使反稀释权,其他股东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如有)在公司股东会会
议和/或董事会会议上表决赞成批准反稀释措施的决议,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在投资人将
其要求的反稀释措施书面通知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就该等反稀释措施
的实施签署相应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并向投资人提交出资证明书及更新的公司股东名册。实施(i)、
(ii)或(iv)项反稀释措施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确保于投资人通知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反稀
释措施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内就实施该等反稀释措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投资人因反稀释措施的实施需要支付费用成本或缴纳任何税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应当
连带地给予投资人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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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逾期未履行本条项下反稀释补偿义务,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自逾期
之日起就其按第 6.2(a)条约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人支付违约
金,直至本第 6.2(a)条约定的反稀释补偿义务被全额履行。
若因任何原因无法达至上述反稀释效果,则未经对应投资人事前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实施拟
议发行。
(b)为第 6.1 和 6.2 条的目的,拟议发行不包括:(i) 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经适当批准的股权激
励计划发行的股权类证券;(ii) 投资人根据反稀释措施认购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iii) 因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分拆、股息支付或
类似交易而发行的股权或股份;(iv)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合格上市时发行的股份;以及(v) 经
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在公司收购、合并或其他类似业务中用于代替现金支付而发行的股权。
(a)在公司完成合格上市前,除非经全体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出售、赠予、转让、质押、设置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包
括处置该等股权对应的权利或利益)(本第 6.3 条中提及的各种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个
人婚姻状况的变更或者破产或资不抵债而导致的处置等)(以上每种情况称为“转让”),但为
实施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转让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b)作为实际控制人任何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权的先决条件,目标受让方应同意遵守本协议
和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修订的条款,如同其原本就是公司的一名股东,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取得
拟转让股份后将承担转让方在本协议和公司章程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c)实际控制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规避第 6.3、6.4 和 6.5 条规定的限制或权利。任何违反第 6.3、
(d)在公司完成合格上市之前,除非经全体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
股权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5%)。
(e)实际控制人根据由公司股东会适当批准的股份激励计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类证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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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受本第 6.3 条的限制。
(a)在遵守第 6.3 条的前提下,除全体投资人和圣邦之外的任何公司股东(“转让方”)拟向
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拟转让股份”),且拟转让股份的
受让方(“目标受让方”)已经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时,投资人有权按照本第 6.4 条之约定
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优先购买权”)。尽管有前述规定,各方同意,陈涵霖可将
其直接持有的对应公司注册资本 54 万美元的股权转让给任何非为境外实体的受让方,且如该等非
为境外实体的受让方是陈涵霖关联方的,该等转让不受限于本条项下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拟
议受让方非为境外实体,但不是陈涵霖的关联方,投资人在此同意将经过合理评估确认是否放弃
本条项下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1)无论投资人选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人应当于收到股
东陈涵霖发出的有关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答复视为投资人放弃
优先购买权,通知和/或答复的送达方式优先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送达地址为本协议确定的
电子邮箱地址,邮件通知文件均须有股东陈涵霖的落款签名,邮件答复文件须有投资人和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落款签章。(2)投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优先购买权须满足(i)具有与目标受让方
的同等条件,且购买的系股东陈涵霖拟转让股份的全部;(ii)投资人向股东陈涵霖的股权转让价款
的支付时限(含转让合同的签署),应自股东陈涵霖发出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iii) 无
论何种原因,投资人未满足(i)或((ii)之约定条件,则股东陈涵霖有权就将该股份是否继续转让作
出选择,股东陈涵霖如选择继续转让股权的,股东陈涵霖有权转让给目标受让方或本协议约定的
非境外实体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该投资人继续履行股权受让义务。(3)股东陈涵霖在优先购买权
方面的约定与协议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如本第 6.4 条项下各投资人拟通过行使
优先购买权购买的拟转让股份数量合计超过拟转让股份总额的,则按各投资人届时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权之间的相对比例(即按照该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占所有投资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的比
例)进行分配。
(b)上述情形发生时,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拟转让股份的数额及转让价格、受让方信息和其
他主要条件通知投资人(“转让通知”)。如果拟转让股份的对价包括现金以外的对价,转让通
知还应包括对该对价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以及对该计算依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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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c)自转让通知送达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有权通过交付书面通知来行使其
权利,以基于转让通知所载的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的拟转让股份。
(d)转让方同意,不得在投资人不同意其转让行为时要求投资人购买其现有股份,也不得将投
资人不购买其现有股份的行为视为同意其转让行为。
(e)如果投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与其应就相应拟转让股份的转让订立股份转让合同(在
该等合同中转让方应当向投资人就该拟转让股份的所有权和产权负担情况作出惯常的陈述和保
证);公司和每一其他股东应按投资人的要求尽快签署并采取为完成该等转让所必需的所有文件
和行动;该等转让应当在相关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内完成(但由交易各方不
可控的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f)各方同意,远致星火有权指定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行使远致星火在本第 6.4 条项下的优
先购买权,中移基金有权指定其关联方行使中移基金在本第 6.4 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
(g)在遵守第 6.3 条及第 6.5 条的前提下,转让方可将未由投资人或其指定关联方根据本第 6.4
条的规定作出承诺购买的拟转让股份按照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条款和条件转让给转让通知中
注明的目标受让方,前提是(i) 目标受让方应当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和公司章程项下与向目标受让
方转让的拟转让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及(ii) 向目标受让方转让拟转让股份应在发出转让
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之内完成(否则本第 6.4 条及第 6.5 条规定的限制将重新启动)。
为避免疑问,本条款所指“完成”,是指公司就拟转让股份的转让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并被正
式受理(如需),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已完成相应更新。
(a)受限于第 6.3、6.4 条,如转让方为实际控制人时,转让方应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未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随售权人”)发出通知,随售权人有权按照目标受让方提出的同样
价格和条件,与转让方一同向目标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随售权”),该
数额的最高值等于:(i) 拟转让股份数额,乘以(ii) 一个分数,分子是该随售权人届时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额,分母是转让方和所有行使随售权的随售权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和。
(b)随售权人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行使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其随售权,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选择行使随售权所涉及的公司股权数量。
(c)随售权人选择行使随售权的,公司、转让方应确保目标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及条件购买随售
权人的股份,如随售权人已行使随售权而目标受让方未向随售权人购买相关股份,则转让方不得
向目标受让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
若公司方在任何时候收到或知晓来自于股东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有关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公
司增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或者取得任何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益)或者收购(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或者任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公司集团控制权的其他方式)、合并或兼
并意向的,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收到或知晓该等投资或者收购意向的当日或至迟五(5)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人。
若公司方未及时履行该项通知义务的,各方同意,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公司(包括其股东
会及董事会等决策机关)不得批准或实施相关交易事项,并且公司股东均应在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会会议上投反对票。
在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应在下列情况发生当日或至迟五(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人(该书面通知应载明拟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转让标的、转让价格和拟议转让的其他关键
条款以及投资人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a)公司拟发生控制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及其关联方拟直接或间接购买公司 50%
以上股份,通过一个或多个交易获得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50%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公司
的控制)、合并、兼并;
(b)任何第三方拟购买或以其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剥离、排他或独占许可、担
保、提存、托管等方式)取得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核心的资产、知识产权或业务,或公司拟就全
部或实质全部知识产权或核心知识产权,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授予第三方独家
或排他许可;
(c)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资不抵债、停止营业、破产、清算、解散、关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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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远致星火有权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后三十(30)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i) 在前述第(a)
或(b)项情形下,选择按照公司书面通知载明的同等条款条件收购拟出售的转让标的;(ii) 在前述
第(c)项情形下,按照经远致星火和公司双方共同认可的账面值购买与履行届时有效的公司和/或公
司的关联方作为一方,与远致星火和/或远致星火关联方作为另一方,之间的任何合同所必须或相
关的公司业务和资产。
如远致星火根据前款约定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公司或相关方应当与远致星火就具体转让
事宜进行协商,并将达成的交易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交易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如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或公司章程就相应事项约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则应适用该等
更高的表决比例)后,公司或相关方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三十(30)日内与远致星火就相
关转让事宜签署书面协议。
为免疑义,无论本协议下是否存在其他任何相反约定,远致星火在本第 6.7 条项下的优先通
知与优先并购权应优于其他任何股东针对公司股份或资产处置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形式的优先购买
权(为避免疑义,中移基金仍可行使本协议第 6.5 条所述随售权而不受前述约定限制)。在前述
三十(30)日期限内,公司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只有在前述期限届满且远致星火未行使
本第 6.7 条之优先权利或远致星火书面明确通知公司放弃本第 6.7 条之优先权利时,公司方能与其
他方继续拟议交易。远致星火对于任何违反前述约定的交易享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人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每一其他股东应视作已同意该等转让,并放
弃就该等转让享有的本协议项下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及其他权利(如有),并且应按投资人的
要求尽快签署并采取为完成该等转让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行动。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投资人如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受让方的,在受让方同意
接受本协议的前提下,就其受让的股权部分,其将自动继承本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的所有股东权
利;各相关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a)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中移基金,且中移基金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和/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或实际控制人(第 iv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i)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增资协议、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陈述、
保证和其他约定,或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在增资协议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实或有重大遗漏:
(ii)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违反适用法律,对公司集团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核心员工在交割日后三(3)年之内从公司离职;
(iv)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东要求任何公司实体、员工持股平台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或购买其持
有的公司任何股权。(如其他股东要求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回购或购买其持
有的公司任何股权,除可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外,中移基金亦有权随时要求该等主体回
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且回购价款、回购顺位等其他回购安排应与中移基金在本第 6.9
条下享有的回购权一致)
(b)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远致星火,且远致星火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和/
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i)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远致星火增资协议、本协议及其他远致星火交易文件中的
任何承诺、陈述、保证和其他约定,或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在远致星火增资协议中所作陈述与保
证不实或有重大遗漏;
(ii)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违反适用法律,对公司集团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核心员工在远致星火增资交割日后三(3)年之内从公司离职;
(iv)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
(c)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人支付的回购价款如下:
就中移基金而言,其回购价款为以下二者中的较高者:(i) 增资款总额×(1+8%×T÷365)
-中移基金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中移基金在本次增资中向公司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至其回
购价款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或(ii) 中移基金发出回购通知之日根据公司最新投后估值以及
中移基金届时在公司中所持股权所占比例计算的中移基金所持公司股权之价值。
就远致星火而言,其回购价款为以下二者中的较高者:(i) 远致星火增资款总额×(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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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T÷365)-远致星火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远致星火在远致星火增资中向公司实际支付远致
星火增资款之日至其回购价款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或(ii) 远致星火发出回购通知之日根据
公司最新投后估值以及远致星火届时在公司中所持股权所占比例计算的远致星火所持公司股权之
价值。
(d)投资人行使回购权的,应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或任何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包括其他公司
实体和/或员工持股平台)(“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如适用)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任何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如适用)应配合采取全部所需的行动以在投资人发出行使回购权的
书面通知后六(6)个月内完成购买股权及支付回购价款(包括配合完成公司减资手续)。如果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何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如适用)未能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六(6)个
月内全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则从该六(6)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至相应回购价款已全额支付为止的
期间内,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何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如适用)为了使其有足
够现金全额支付回购价款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且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要求公司
向其支付任何股利。公司其他股东应表决支持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提出的回购请求(包括在公司审
议减资事项的股东会上投同意票、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公司审议减资事项的董事会上投同意票以
作出相关决议,以促使公司在前述期限内启动并完成减资等所需程序),以届时适用法律所允许
的方式实现投资人于本协议下享有的回购权。
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减资以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公司有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有
义务促使公司在投资人发出书面减资要求后启动并在上述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减资程序,由公司回
购投资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减资对价应不少于回购价格。
(e)从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到相应回购价款全额付清之日为止的该段期间,投资人继续享有
其已要求但尚未被回购或购买的公司股权的一切权利。
(f)在投资人依据本协议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何其他回购义务主体(如适用)出售公司
股权的交易中,投资人届时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应仅限于合法持有该等股份且该等股份不受任何
权利负担的限制。
(g)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中移基金应拥有优先于任何股东的回购权,即在中移基
金与任何一名/多名其他股东均(为免疑义,在股东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何其他回购义务
律师工作报告
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主体(如适用)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如果中移基金根据上述第 6.9(a)(iv)
条项的约定行使其回购权,则应视为中移基金与前述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何其他回购义
务主体(如适用)回购或购买其股权的股东均已同时行使回购权)行使回购权时,中移基金有权
优先于任何其他股东获得回购价款,在中移基金获得全部回购价款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任
何其他主体(如适用)不得向其他股东支付任何回购价款。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远
致星火应拥有优先于除中移基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的回购权,即在股东同时(为免疑义,在股
东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如果远致星火根据上述
第 6.9(b)(iv)条项的约定行使其回购权,则应视为远致星火与前述要求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或
购买其股权的股东同时行使回购权)行使回购权时,远致星火有权优先于除中移基金以外的任何
其他股东获得回购价款,在远致星火获得全部回购价款前,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向除中移基金
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任何回购价款。
(a)在公司合格上市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终止、清算等情形时,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
分所得收益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保证投资人实际获得的剩余财产分配金额不低于按如下公式计算的优先
清算额(“优先清算权”):
(i)优先向中移基金支付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中移基金优先清
算额=增资款×(1+8%×T÷365)-中移基金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中移基金在本次增资中
向公司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至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
(ii)如果公司可分配清算资产在足额支付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向远致星火支
付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远致星火增资款总额
×(1+8%×T÷365)-远致星火已经累计取得的分红;T 为远致星火在远致星火增资中向公司
实际支付远致星火增资款之日至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全部支付之日的日历天数。
(iii)如果公司可分配清算资产在足额支付上述中移基金优先清算额及远致星火优先清算额后
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所有股东(包括投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该等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因为法律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未实现,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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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免疑义,本条所述“一致行动人”是指员工持股平台以及本协议签署时以及此后与实际控制人形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如有)有义务在其获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中向投资人承担补偿义务,使得
投资人收取的公司剩余财产等同于投资人实现优先清算权而能够获得的上述优先清算额。
(b)在公司合格上市前,如发生某项视同清算事件,从公司或公司股东从该视同清算事件中收
取的对价等应按照第 6.10(a)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各股东及公司应采取一切符合适用法律的有效措
施,确保投资人按照第 6.10(a)条的顺序和方案从前述视同清算事件对价中获得其各自优先清算额。
(c)如根据适用法律,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能或不能足额向投资人支付本条所述优先清算额,对
于不足的部分,实际控制人同意且保证以其在清算中所得(为避免疑义,应含实际控制人直接获
得及间接获得(如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获得)的清算所得)为限,通过可行的方式对投资人进
行补偿,并保证在资产分配时即将其分配取得的公司清算资产中相当于该不足的部分赠与给投资
人,以实现投资人获得本条前述所规定的分配方案下相同的经济效果。如果因为受制于清算或破
产程序不能直接将资产赠与至投资人名下,则实际控制人应在清算分配后三(3)日内,无条件并
无偿向投资人支付相应款项。
(d)无论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约定,中移基金应拥有优先于任何现有股东的优先清算权,远
致星火应拥有优先于除中移基金以外的任何其他现有股东的优先清算权。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a)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远致星火就远致星火增资获得的条款和条件不低于公司除中移
基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股东享受的条款和条件。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若现有或未来的任何股
东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任何协议中规定,或任何股东在实践中享有比远致星火在本协议项
下享有的条款和权利更加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则远致星火有权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自动自
始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但远致星火享有该等更优惠条款和条件不应导致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中
移基金享有的优于远致星火的回购权顺位及优先清算权顺位受到影响。但是,为了实施员工股权
激励,公司向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或持股平台提供的更优惠条件及条款的,不适用本第 6.11(a)条。
为免疑义,远致星火不得主张自动享有中移基金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更加优惠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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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b)远致星火、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与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应不低于公司在相同
或类似项目中已提供或将提供给任何其他方的合作条件。如公司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中向任何其他
方提供该等更优惠条款,则远致星火、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有权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自
动自始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
第 7 条 知情权和核查权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人提供公司(包括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分公司)的以下文件:
上述 1 项所述财务报表应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人合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
其他信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及时但
不晚于三(3)日通知投资人。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在投资人持有任何公司股份的前提下,投资人可在给予公司
合理通知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派第三方顾问检查或审阅每一公司的设施、
会计和财务记录和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顾问讨论其业
务、经营和状况,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如审计结果显示公司方和/或其关联方存在违反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
件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未进行关联关系申报)情形,投资人可以要求(i) 相关违约方应承担投资
人因该审计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会计师合理的交通差旅费)和(ii) 就此违约行为保留任
何依本协议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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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如未来为实现公司进行合格上市之目的,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需
解除、终止或停止执行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投资人同意在必要及最小范围内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
式解除、终止、停止执行相关受限条款或对其作出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
必要修订,各方同意前述解除、终止、停止执行或必要修订需要在各方共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
行。但是,自下列任何情形发生之日起,投资人上述被调整、修订的权利的效力应当自动恢复原
状,如同其未曾被调整、修订:(i)该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否决或终止审查;(ii)公司主
动申请撤回该次上市申请;(iii)公司的上市申请在递交后的第 12 个月内仍未成功获得批准。投
资人的特殊权利条款在恢复效力后对其被调整、修订的期间具有追溯力。
定,且在远致星火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能充分补救其违约行为,
远致星火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a)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并依据第 10.2 条要求赔偿;
(b)要求公司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由远致星火选择回购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回购价格为根据本协议第 6.9(c)条计算所得的远致星火回购价款金额。公司方中的其他方应就此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届时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配合采取全部所需的行动(包括配合完成
公司减资手续);或
(c)要求公司将任何公司实体在与远致星火、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合作中涉及的技术及代码,
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所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永久许可远致星火、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使用。
公司方承诺将促使公司向远致星火、业务合作方或其关联方实施前述许可。
如公司章程(包括其修订或重述,以及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章程及其修订或重述
(为避免疑义,在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本协议所称公司“股东会”应理解为亦包
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存在冲突,各方之间的关系应以本协议为准,
各方届时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消除该冲突。如本协议之任何规定依据适用法律或工商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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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东权
特殊股东权利条款情况 终止情况
利享有方
门的要求不适宜写入公司章程,该等规定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各方仍应严格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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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一)境内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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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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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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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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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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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专利权已终止
(二)境外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国别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CIRCUIT FOR AUTOMATICALLY MEASURING
AMPLIFIER
SYSTEM AND METHOD FOR TESTING
HIGH-SPEED ADC IN DP-QPSK RECEIVER
AUTOMATIC GAIN CONTROL CIRCUIT OF
TRANSIMPEDANCE AMPL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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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国别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CIRCUIT FOR MULTIPLEXING MON PIN OF
OPTICAL COMMUNICATION
BALANCING CIRCUIT CAPABLE OF
COMPENSATING BANDWIDTH ATTENUATION
INTRODUCED BY INTERFERENCE BETWEEN
SIGNALS
CIRCUIT FOR INCREASING OUTPUT
AMPLIFICATION STAGE IN TIA
DC OFFSET CANCELLATION CIRCUIT AND DC
OFFSET CANCELLATION METHOD
AUTOMATIC GAIN CONTROL METHOD AND
TRANSIMPEDANCE AMPL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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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期限 商标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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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字诊断系统 V2.0
字诊断系统 V1.0
高速光通信突发收发器数
字诊断系统 V1.0
基于 EXCEL 的工资管理
系统 V1.0
外协订单自动生成系统
V1.0
高速光通信收发数据处理
及诊断系统 V1.0
研发费用自动分配软件
V1.0
光模块专用微处理器监测
系统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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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首次投入商
序号 权利人 登记号 名称 申请日 创作完成日 取得方式
业利用日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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