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
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
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股份 54,268,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3.944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议案 1.00、2.01、2.02、2.03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为普
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
本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29,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445%;反对 127,3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47%;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本议案属于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31,2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59%;反对 127,3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8%;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4,126,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390%;反对 125,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19%;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本议案属于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8,2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2%;反对 125,8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9%;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表决结果:同意 54,126,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397%;反对 126,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39%;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本议案属于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8,6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84%;反对 126,9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6%;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
表决结果:同意 54,120,4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81%;反对 133,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本议案属于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2,3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19%;反对 133,2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1%;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
表决结果:同意 54,126,5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93%;反对 125,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14%;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8,4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3%;反对 125,5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8%;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08,9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69%;反对 141,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10,8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5%;反对 141,6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8%;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
表决结果:同意 54,110,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93%;反对 141,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14%;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12,1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2%;反对 141,8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9%;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10,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93%;反对 141,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14%;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12,1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2%;反对 141,8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9%;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03,0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60%;反对 149,0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4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04,9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2%;反对 149,0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39%;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02,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57%;反对 149,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50%;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04,7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61%;反对 149,2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0%;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18,3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42%;反对 133,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 1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0,23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93%;反对 133,2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1%;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表决结果:同意 54,126,6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95%;反对 1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12%;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8,5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4%;反对 125,4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7%;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18,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52%;反对 133,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0,7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50%;反对 133,2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1%;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表决结果:同意 54,118,4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44%;反对 133,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6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320,3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8%;反对 133,6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3%;弃权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盖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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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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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军 潘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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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安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