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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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
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现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公司《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
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
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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