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富祥药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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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富祥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祥药业”)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法律意见书
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法律意见书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富祥药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15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富祥药业”,股票代码
“30049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其记载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07363605788
    住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 2 号(鱼山与丽阳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包建华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经营范围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02-03-20 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祥药业是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充分说明前述外籍员工
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符合《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当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且《激励计划(草案)》披露了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普通股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55%。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法律意见书
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了如
下程序:
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表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律意见书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履行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
依据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董事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0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
                                法律意见书
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用协议。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公司管理、研
发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管理、经营、研发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全球科技竞逐加剧,高端国际化人才已成企业必争资源。通过股权激励,公司既
可增强对外籍顶尖人才的吸引力与留任力,亦彰显“一视同仁”的用人理念,塑
造多元、包容的国际化形象。授予外籍员工股权激励,不仅是对其过往贡献的认
可,更是公司面向未来、深化国际化战略、构建全球人才竞争优势的关键举措,
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
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第五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草案)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不得为其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向激励对象依据本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所述,公司本激励计
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续将提交股
东会审议,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及决策权。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
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议
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履行其他审议、公示程序,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   侦
                        经办律师:
                                 崔红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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