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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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977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议案》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 331,551,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281%。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49 名,代表股份共计 26,256,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37%。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37,073股,反对54,230股,弃权16,8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67股,反对54,21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357,753,967股,反对54,21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的议案》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8,153股,反对50,0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6,953股,反对51,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表决结果为通过。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97,527股,反对810,65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4%,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94,513股,反对813,6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94,513股,反对813,6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94,513股,反对813,6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94,513股,反对813,6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85,193股,反对822,99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82,193股,反对825,99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82,193股,反对825,99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6,982,193股,反对825,99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357,753,953股,反对54,23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353,660,154股,胡铲明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53,660,152股,胡凯纳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53,663,487股,沈燕燕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53,663,589股,程峰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53,660,251股,陈晚云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53,660,252股,包敦峰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977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
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承办律师:姚星宇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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