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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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5-080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07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卡莱特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0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2,894,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7.7865%;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15,105,2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2135%。
为 843,64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40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公告编号:2023-035)。
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9,876,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2302%,限售
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于 2023 年 12 月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年年度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以
截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62,971 股后的 67,537,029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54,029,623.20 元(含税),同时本年度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27,014,811 股,不送红股。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增至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为 95,014,811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45,698,4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96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数量为 45,044,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07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限售期届满并
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分别为:周锦志、深圳三涵邦泰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涵邦泰”)、深圳纳百川创新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纳百川”)。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
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36个月内
不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
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价格需根据届时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且减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
  (3)本人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减持以及通知、
备案、公告等程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发行人/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
月的;或因本人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
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减持股份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企业36个月
内不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需根据届时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且减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
  (3)本企业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
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减持以及通
知、备案、公告等程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若发行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
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减持股份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3,519,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5.8026%;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股 备注
                            股数量 限售数量
                                      份数量
               深圳三涵邦泰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纳百川创新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5,044,473 45,044,473 43,519,301
     注1:周锦志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08,390股。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四、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5,698,492   48.10%   -43,519,301   2,179,191    2.29%
其中:高管锁定股     654,019     0.69%    +1,525,172    2,179,191    2.29%
 首发前限售股     45,044,473   47.41%   -45,044,473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9,316,319   51.90%   +43,519,301   92,835,620   97.71%
 三、股份总数     95,014,811 100.00%                  95,014,811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卡莱特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卡莱特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卡莱特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卡莱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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