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
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
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
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
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相关方
了解真实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及传闻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并签发;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
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审批方案》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其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
七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
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
应履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
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应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
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五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
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报备和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知董事会秘书;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二) 审计委员会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
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
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一)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
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
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公司股
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时向中国证券会、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七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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