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其他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等信息。
第十二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见附件1)并签字确认《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部并报送证券交易所: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出现前述事项以外的事项时,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见附件1)并签字确认《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完后当天提交到证券部,证券部留档;如后续该事项导致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证券部应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
人应及时将《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以及相关信
息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见附件3)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
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 证 知 所 关 股 联 通
姓名 与上市 职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所属
国 件 件 情 属 系 东 系 讯
/名 公司关 务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单位
籍 类 号 日 单 类 代 手 地
称* 系* *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类别*
型* 码* 期* 位* 型* 码 机* 址*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意:
需填写;
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幕信息阶段;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国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军(警)官证
国籍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8、军人证 9、警官证 10、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其他
附件2: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3: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
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