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
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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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
券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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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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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 对外担保事项,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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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且未达到股
东会审批权限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
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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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如达到《公司章程》四十三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
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决定其他不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亦不属于总经理职
权范围的事项;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
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
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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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有拟定的议题,并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
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审计委员会;
(五)总经理。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证券
部)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
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
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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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向全
体出席和列席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
召开前 3 日发出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确认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董事会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进行。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
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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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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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董事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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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每位董事可以签署相同的书面决议的分别文本,
所有文本汇集在一起即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董事,或者董事会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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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
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
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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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
表决,而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
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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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
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原则上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
分配,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
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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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
于 10 年。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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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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