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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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导向;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股东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
放标准;非独立董事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
中,基本薪酬是指非独立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考虑岗位的职务价值、
专业能力、市场薪酬行情、责任态度等因素;绩效薪酬按季度、年度业绩
等进行考核;绩效薪酬应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或以上。中长
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其中,基本薪酬
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考虑岗位的职务价值、专业能力、
市场薪酬行情、责任态度等因素;绩效薪酬按季度、年度业绩等进行考核;
绩效薪酬应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或以上。中长期激励收入按
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季度和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
支付。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发放。上述薪酬、
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考核结果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
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行业政策、
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情况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并制定调整方案。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
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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