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章第七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资产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
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
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
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
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