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 金融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7 1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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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25BJ002999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
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
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 年 11
月 27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2 人,持
有和代表股份 1,609,850,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860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为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8 人,代表股份为 510,779,0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089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1,596,185,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1511%;反对 13,342,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288%;弃权 32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0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910%;反对 13,342,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442%;弃权 32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9%。
   (2)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597,258,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2178%;反对 7,130,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429%;弃权 5,462,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39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73,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362%;反对 7,130,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96%;弃权 5,462,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4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战梦璐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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