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5-157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6:00 开始,会期
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公司会
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3,513,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457,489,692 股的 51.042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24,994,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57,489,692
股的 49.180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 为 8,519,58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457,489,692 股 的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 231,445,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694%;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227%;反对 2,03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278%;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同意 231,449,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695%;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767%;反对 2,030,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25%;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31,445,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694%;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227%;反对 2,03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278%;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31,45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49%;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6,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813%;反对 2,042,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92%;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31,445,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70%;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227%;反对 2,047,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79%;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31,44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72%;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180%;反对 2,04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426%;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31,44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50%;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180%;反对 2,04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839%;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名的议案》
同意 233,038,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926%;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44,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4228%;反对 449,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91%;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1%。
同意 231,445,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70%;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227%;反对 2,047,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79%;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同意 233,061,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48%;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67,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963%;反对 43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3%;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案》
同意 231,45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749%;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456,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813%;反对 2,042,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92%;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同意 233,048,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906%;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54,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5355%;反对 44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51%;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彭瑶律师、季俊宏律
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5 年 11 月 28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