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创精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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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或“公司”)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
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法律意见书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创精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富创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法律意见书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富创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
合称“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见》。
                                         法律意见书
  (四)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
管理和调整。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
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由 404 人调整为 399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6.09 万股调整为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
   (二)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内: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
                                      法律意见书
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
                               法律意见书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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