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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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主持会议并签发会议文件;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战略委员会下设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聘请行业、投资、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外
部专家,为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参考。外部专家顾问团
队的组成人员由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战略委员会初选后
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请,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的战略投资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上报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后,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战略委员会决定是
否将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相
关列席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会前提
交审议及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就会议所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持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签字时一并注明。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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