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润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独
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
出席会议的所有独立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议案;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