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
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
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
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本着合法合规、自愿无偿、权
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条 合法合规: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
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
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权责清晰: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捐赠行
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
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资产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
合法资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目的捐赠活动,包括: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观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
批。其中,非现金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裁办公会
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 万元且不超
过 300 万元(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0 万元的,由
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
振兴捐赠项目,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按政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并向董事会备
案。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并附上受赠方的
合法资质证明(如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捐赠申请应当包括: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
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
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
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