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1月26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
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
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涉及其他资产减值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
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
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
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
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款项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余金
融工具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对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低,期限短,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
的能力很强,并考虑历史违约率为零的情况下,本公司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预期
信用损失率为零。
本公司以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
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都将分析前瞻
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 1 国外大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国外中小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3 国内大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4 国内中小客户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进行处理。
(二)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
物资等。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
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
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
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
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
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
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
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
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
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
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
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
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
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
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
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核销管理
第八条 期末对需要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并核销的资产,由公司相关部门向
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
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公司核销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绝对值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财务部和董事会审核(
审议)后,仍须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未达前述(一)款额度的核销金额,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报
董事会备案。
(四)根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清单》,单笔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资
产处置,应报上级党委前置研究。
上述计算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以上 ”、
“超过”,都含本数。
第十条 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核销资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出书
面报告。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
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十一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资
产减值及损失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减值及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
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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