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8:06: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欣、袁丽
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法律意见书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
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
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飞跃路 2686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法律意见书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下同)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264,8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48%。
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218,308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08%。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
表、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
                          法律意见书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欧亚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