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潍坊
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
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
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魏学军、张松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上海锦天城(青
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表决权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
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等相关公告。
网、公司官网及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
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
和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
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3)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4-077)。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上会议均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披露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
号:2024-083)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
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se.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号:2025-090)、《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
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9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
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 40%。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第一个限
售期已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届满。
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安排 年度
第一个解 2024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
除限售期 年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665万元; 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二个解 2025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 年度报告,公司
除限售期 年 (1)2024-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99,417万元; 2024 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30%; 满足公司层面业
第三个解 2026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 绩考核要求。
除限售期 年 (1)2024-2026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58,256万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45%;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
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
本激励计划第一
年度相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
个解除限售期可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照关系如下表所
办理解除限售的
示:
激励对象有 43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名,相关人员在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层面绩效考核结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
果均为合格,个
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
人可解除限售比
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其它本计划规定的不得
例为 100%。
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激励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
成就,43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基本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本次符合解除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数量占目
数量(股)
(股)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前股本总额的
比例 比例
赵庆福 董事长 52,687 21,074 2.50% 0.02%
李良伟 董事、总经理 52,686 21,074 2.50% 0.02%
董事、副总经 12,000 0.01%
孙绍斌 30,000 1.42%
理
李刚 副总经理 30,000 12,000 1.42% 0.01%
赵庆国 财务负责人 30,000 12,000 1.42% 0.01%
赵鑫 董事会秘书 30,000 12,000 1.42% 0.01%
核心员工37人 619,000 247,600 29.32% 0.24%
合计 844,373 337,748 40.00% 0.32%
注:1、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只
可转让 25%,上表中相关人员超出 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
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7,74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2%。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
成、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3 名激励对象共计
四、相关审核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
售比例均为 100%,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及其个人考核
结果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