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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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下同)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
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可读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
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
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
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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