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
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以及
不得为非保本型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
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授权公司的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
策权。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由财务总监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
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由财
务总监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月投资理财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门
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以及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秘书通报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投资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
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
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
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
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
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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