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
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
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
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同时公司应将外部单位
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
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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