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数码: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2: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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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
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
展,不得挤占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
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程序、实施与
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
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
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
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
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
体实施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
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
长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
管密码。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
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
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应选择信誉好、规模大、
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
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
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
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
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
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
踪,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且只能在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
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
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跟踪与管理,控制风险。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
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
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
报。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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