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数码: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2: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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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
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将至少在
股东会召开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
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提案、回避表
决提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
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
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投票代码为“350743”,投票简称为“天地投票”);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
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
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
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
行公告。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
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
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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