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
计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
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
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
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预算、人员薪酬和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
报请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被审计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
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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