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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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 东通     公告编号:2025-11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5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1)。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9)。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住所:北
京市丰台区。
  黄永军,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时为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时任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董事,住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
  徐少璞,男,1971 年 5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时任泰策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忱,男,1977 年 5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鹏,男,1976 年 6 月出生,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齐红,女,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通监事,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李宁,男,1974 年 3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
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陈忠国,男,1978 年 6 月出生,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
总经理、监事,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东方通、
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
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
假记载
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
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
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东方
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月 7 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
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
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
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
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
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
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 2019 年至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
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
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 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通、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在听证和陈述
申辩中提出:
  东方通、黄永军均提出,一是案涉违法行为是泰策科技原股东及管理团队所
为,东方通没有主观过错;二是东方通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在定向增发文
件中引用虚假财务数据不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应承担欺诈发行责任。东方
通还提出,对其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不准确,部分交易不构成虚构业务。黄永
军还提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不构成组织、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
  徐少璞、齐红均提出,不知悉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没有财务造假的动机。
齐红还提出,作为职工监事缺乏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也未起到实质作用,不应承
担欺诈发行责任,对其罚款过重。
  李忱、李鹏均提出,一是在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从属、次要作用,非财务造
假的组织和策划者;二是积极配合调查,未实际获利;三是对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李宁、陈忠国均提出,不应对 2022 年案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 2019 年至
其责任认定不准确。
  综上,东方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其作为责任人员
的处罚,免除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并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少璞、李
忱、齐红、李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鹏、陈忠国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认定东方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
证据,足以认定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
利润,导致东方通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
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其公告
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第二,我局对黄永军的责任认定准确。根据在案证据,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案涉年度
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其已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
我局认定其为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并无不当。此外,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
入、利润,并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促成案涉违法行为效果的
实现,黄永军提供的解释和证据不足以推翻我局对其作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我局对徐少璞、齐红的责任认定准确。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在案证据,徐少璞、齐红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签字保证案涉年度
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我局对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的责任认定准确。根据在案证据,
李忱、李鹏、李宁、陈忠国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李忱、李鹏还参
与实施泰策科技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直接导致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五,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2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三、对徐少璞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2,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6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7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
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
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
欺诈发行。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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