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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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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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信息,保证其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次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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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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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额度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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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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