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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
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九)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日
常关联交易;(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 对
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权限,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将设置会场,除董事会特别指
定地点外,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
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
定;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
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
监会云南省监管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关系股东,
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关系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股东所代表的
表决权数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
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二)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诺提名
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
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
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修改权属于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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