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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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网站)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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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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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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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季度报告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发布。有关临时报告范围、标准、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向云南证监局报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前述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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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未达到本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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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十八)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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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
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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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并在第一时间向云南证
监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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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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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
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供定期报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需及时书面报
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如不能确定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可
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口头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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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云南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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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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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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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方式、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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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在最迟2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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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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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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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云南
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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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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