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的决
策管理机制,建立公司合理、有效的议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公司权责
明确、管理科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工作;
公司职工(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聘用和解聘;
开户与销户、流动资金运用及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权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章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如下:
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营管理议事机构,是公司内部集思广益、协
同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为: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其他有关人员作为临时成员按
需参加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专题会议及临时会议。例会在每月 8 日召
开,如恰逢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召开。专题会议(如财务工作会议、经
营工作会议、人事工作会议、市场营销工作会议、安全工作会议等)及现场办公
等临时会议按工作情况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月例会议题可由办公会成员在日常
事先沟通,也可以直接提出;专题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确定议题、参会
人员。行政管理部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作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供与会
人员。高管人员和部门经理均可直接向总经理提议就某一专题召开专题会议,由
总经理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二条 被通知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就拟商议议题进行情况收集,分析问题,
准备个人意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或在会上作发言交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商议的事项在与会者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作出处理意见或执行决定。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采取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的结果由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但参与决策者除对决
议持明确反对意见者之外,并不因此而免除对决议执行结果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参会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各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需在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记
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编号,经总经理或委托授权人签发后上传到公司
向公司内部及其他单位通报的,应形成公司文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会议决定成为所决定事项的执行依据,同时
成为对执行决定的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跟踪执行情
况,并适时向总经理汇报。具体执行人员有向行政管理部通报情况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向会议无关人员透露会议
情况。由于泄密导致的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及其他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责。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要认真做好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资料存档工作,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资金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交易;决定与关联
法人(其他组织)成交总额低于(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交易;
(二)决定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事项(本款所称“交易”与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相同):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的 1.5%,且绝对金额在九百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5%,或绝对金额在九百万元以下;
经审计净利润的 1.5%,或绝对金额在九十万元以下;
的 1.5%,或绝对金额在九百万元以下;
对金额在九十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出上述标准的事
项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的经营性交易、流动资金运用及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四)其他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
结合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规划、财务、管理
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每年两次,由总经理分别在半年财务报告完成后两个
月内和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其中涉及财务
的内容,总经理可以委托财务总监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当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以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
总经理可以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报告工作。临时报告可采用公司内部工
作简报、专题报告等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总经
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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