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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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
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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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范本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填写申请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并由总裁(董事长)签批后
由财务部门执行。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的投资。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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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
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裁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裁授权范围的,应
报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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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下列内容:
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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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
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
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
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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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诺。
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
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
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下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
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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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资金的 10%且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
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
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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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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