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可以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经部门或子公
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
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上签
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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