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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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
优化公司薪酬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其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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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
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
依据工作岗位、权责相结合、承担风险、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
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等
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如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独立董事的津贴每月发
放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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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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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
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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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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