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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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及相关计划进行研
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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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为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因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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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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