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
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
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
体的委托理财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和进展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
理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
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五)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
控制措施;
(六)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
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计部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
度结束后20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审计部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根据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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